觀點投書:觀光署擴編,法律也擴大解釋,「自由行」犯法了

2023-12-3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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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觀光署不能「不食人間煙火」,認為臉書、LINE「自由行」貼文違法:

處分書所稱:「查前揭臉書社團為公開社團並有11萬位成員,為向不特定人員招攬遊程」,係天龍治國,「不食人間煙火」的說法:據查該「找旅 伴揪團去趟好旅行」社團現在有22萬人成員,該「版規」規定,張貼內容一定要包括:「目的地、時間、預算、行程」等等,這樣的張貼內容,並不符合交通部定型化契約書套裝「行程」構成條件,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若是觀光署認為違法,那麼該社團每天有數十上百「自由行」貼文也都違法,不只如此,現在Facebook台灣有幾十個開放型或是密閉型自由行旅遊群組,人數從數十萬至數萬人不等,是否意味著全都違法,那該署現在就應該全面取締了?觀光署又能夠有多少人力去取締,再擴編組織一次嗎?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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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20231229-2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20231229-3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九、依據經濟部92、10、29經商字第09202221350號函解釋

「營業行為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法務部民國83年01月06日(83)法律決字第00231號函解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規定「業務」之定義,應指依一般觀念,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另外,依據「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所以,本案並無旅行業「營業」或是「業務」行為,以交通部觀光署之專業機構不可能不知,更顯示觀光署明知故犯,是違法亂紀行為。

十、「自由行」係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觀光署無權干涉

依據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權利,「自由行」即是依這個規定,成立的人民結社小團體,而且世界各國網路社群媒體,刊登及討論「自由行」,現正流行而且方興未艾,然而我國觀光署固步自封,完全沒有任何的規定,讓不肖官員有假公濟私違法亂紀的空間。

現在台灣臉書「自由行」旅遊社團,多如汗牛充棟,組員多的2、30萬人,例如:「找旅伴 揪團去趟好旅行」,「我缺旅伴,一起去旅行吧~❣」,尚有其他規模小的旅遊社團,也有數十個,例如:一、二萬人的「找伴揪團去旅行」、「我要找旅伴,一起走吧!」.....等等,每天刊登觀光署所稱:「違法廣告或是不法登載」不計其數,觀光署如何查核取締,又有什麼理由需要取締?

本案可能是全世界第一份「自由行」旅遊,而受政府依違反觀光法規處分案例,若是在網路社群,只要說幫忙別人訂機票即是犯法,如此比極權還要極權恐怖的政府,那台灣變成什麼樣的國家,觀光署擴編的目的,應該是「發展觀光,繁榮經濟」,而不是「公器私用,欺壓百姓」?本案建議監察院針對觀光署違法亂紀行為,予以調查糾正懲處,還給台灣人民,憲法賦與的「自由行」活動空間。

*作者曾為公務員簡任主管,公民營單位主管,宜蘭縣政府顧問,及擔任大學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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