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觀光署擴編,法律也擴大解釋,「自由行」犯法了

2023-12-3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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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議監察院針對觀光署違法亂紀行為,予以調查糾正懲處,還給台灣人民「自由行」活動空間,圖為示意。(資料照,取自Pixabay)

作者建議監察院針對觀光署違法亂紀行為,予以調查糾正懲處,還給台灣人民「自由行」活動空間,圖為示意。(資料照,取自Pixabay)

一、全世界第一份「自由行」犯法,在台灣誕生了

112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改制擴編為觀光署,人力充足了,法律也擴大解釋,儘管現在以網路臉書(Facebook)社團及LINE群組,登載「自由行」,蔚為世界風潮,但是全世界第一份「自由行」犯法,卻在台灣誕生了,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事實。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我今年11月28日收到觀光署觀業字第1123002812號函,是一份極為荒謬充滿羞辱、迫害的處分書,當我問本案有什麼證據,承辦員回答:「不需要告訴你證據」;當我提問:我不是旅行業,為什麼用非法旅行業處分;承辦員回答:「就是你不是旅行業,所以才要處分」,接二連三的雙掛號,接二連三的電話催促,並且告知:「若是10日內未向指定帳戶繳交10萬,將逕行查封財產」,完全是集權國家秘密警察司法偵查的手段,一個不知道證據,沒有答辯機會,就是新臺幣10萬元處分書,好像台灣又戒嚴了,著實令人十分懼怕而寢食難安。

二、交通部范前次長夫婦參加「自由行」,「旅伴」變成「旅絆」

我過去曾經有五次以Google maps規劃歐洲自駕旅遊,為義務幫助別人,完成歐洲長途旅行的夢想,獲得很多友人的讚賞,今年4月我們八位舊友,在LINE成立名稱為:「9/4-10/25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土耳其」的共同旅遊為目的「私密」群組,沒有公開招攬不特定旅客,約定今年九月初至東歐及土耳其分二段各自駕26天,並由我依往例用Google maps規劃設計,今年整個行程住3或4星,包括長程機票,租車及食宿15萬以內可以完成,可以説便宜又大碗,這個設計有三個特色:

 1,名稱的右邊箭頭是導航。

 2,左邊是旅遊的所有行程表。

 3,往下拉,即有訂房的詳細內容,或是景點圖片,YouTube 等介紹。        

20231229-作者以Google maps規劃歐洲自駕遊。(作者提供)
20231229-作者以Google maps規劃歐洲自駕遊。(作者提供)
20231229-名稱右側箭頭為導航,左側為旅遊的所有行程表,往下拉,即有訂房的詳細內容,或是景點圖片,YouTube 等介紹。 (作者提供)
20231229-名稱右側箭頭為導航,左側為旅遊的所有行程表,往下拉,即有訂房的詳細內容,或是景點圖片,YouTube 等介紹。 (作者提供)
20231229-景點資訊。(作者提供)
20231229-景點資訊。(作者提供)

因此,雖然只有一張地圖,但是即是一個非常完整的旅遊規劃書,並分享與30多年的好友交通部前政務次長范植谷夫婦,他看了以後,連續誇耀:「國外玩家之最,非你莫屬!」、「可以去幹歐盟旅遊部長」等等評語,6月26日他要求參加,並加入群組討論,我們自由行就從八人增加為十二人。不料七月中,就成為我們的大災難,「旅伴」變成「旅絆」,只能說世事難料⋯⋯

三、范前次長高度肯定行前作業,證明本案不存在「旅行業者」與「旅客」的關係

6月26日范前次長參加以後,我們每天都在討論訂車、訂房等事項,7月2日討論結果作成「行前請注意事項」,已安排以他名義租車:「總結昨天大家意見,…以阿泰及次長名義租車.」,證明范前次長當時是充分參與住宿及租車選擇討論,當時他表示(范植谷 7月7日09:50):「了解!好的…..不過如果你有把握七人座12公斤可以容納就太好了!」

「行前請注意事項」採用郭一力建議「多退少補」,委託本人以「代收代付」代辦關係的方式,恊助大家訂旅遊住宿,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住宿及租車每人先預繳2.5萬元,全部預付,中途若有退出的,不管任何原因,不能要求退款,但是可以介紹替代人選..」。另外決定:「租用七人座車輛行李12公斤為限」、「規劃雜費3.000元」、「旅遊可能的風險及發生的費用,包括可能的罰單,12人平均分擔」等5項重要決定,7月2公告當天他以老大身份表示(范植谷7月2日13:52):「犧牲與付出,超辛苦的,真心感謝!」,證明他確實了解我們已經完成「自由行」作業。

7月3日公告隔天,大家各滙2.5萬元入我的銀行帳戶,在充分討論同意下,為了取得15%的優惠,大部分訂單已預付款項完成預訂,本人並於 7月7日公布全部預訂住宿。後來他們夫婦的機票及住宿,都是委託本人代訂,而且事後他表示:「辛苦啦,非常感謝!」,他對一切的安排都非常滿意。07月13日10:16訊息:「你是主揪者,而且我們又是朋友…..」,7月13日11:03他補充:「應該及早把出國前所有該做的工作列出明細,分派出去(如行程、租車、住宿、會計…)…」等等,即知本案我們是純粹「朋友」間,互相幫助的「自由行」,而並不存在「旅行業者」與「旅客」的關係。

20231229-作者提供通訊內容截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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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通訊內容截圖。(作者提供)

四、詐術要求「行李特權」,未獲得「大家同意」

7月8日郭一力用錯誤資訊發難,詐術要求行李特權,她是從中國「租租車租車網」截圖下來七人座自排只能裝1大行李,然而我們已經公佈的租車,是評等很髙的英國籍公司Discover.com租用,我們預訂的七人座可以裝3個大行李,也就是符合我們擬裝6個12公斤的小行李,另外,亦可知道Discover.com在Sofia 租用九人座26天,價格為3.394美元,比七人座706.76美元高出5倍,租車費會增加台幣5,或是6萬元。但是,他們要求12人平均分攤,帶12公斤的其他九人不同意,而恊調不成,而且最重要九人座租車根本不可以跨境(cross border travel),所以他們的變更方案,不符合我們需要跨境羅馬尼亞需求,就是胡鬧。

他們要求特權太露骨,後來我有再發言安撫表示:「有團員反應,為什麼別人增加行李,要求全部人負擔….今晚就退出,我會退回25.000元,信用100%,不用擔心」。但是,此建議並不為大家所接受,趙夢霞7月8日19:19馬上提出:「支持Frank 的決定,二部七人座」,最後獲得大家一致同意,當天結論就是:「明天就下單訂二部七部車」而已,沒有退回25.000元結論。

20231229-作者提供當時租車資訊。(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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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當時租車資訊。(作者提供)
20231229-作者提供當時租車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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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當時租車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3作者提供當時租車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租車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4作者提供當時租車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租車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五、「行李特權要不到」,就「追殺到底」

未料,7月15日范前次長、郭一力欺騙將損失三萬元機票,不參加此次自由行,要求退回25.000元。但是,事實7月17日我發現他們7月13日已經盜拷我的google旅遊計劃成自己word檔,已經另組群組也要成行,我曾委婉告知,我向Booking.com查證訂單不能取消,但是他堅稱他不是木頭人,因為大家都看到7月8日我曾經說:「我會退回25000元」,要我説話算數,要求我負擔他們不能取消的住宿取消費。我曾解釋7月8日退回25000元並未獲得大家同意,況且依據「行前規定」第4條:「住宿及租車全部預付,所以中途若有退出的,不能要求退款…」,退款並不是應該做的必然選項,范前次長7月19日21:53回應說:「行前規定,你有經過大家意思表示嗎?」7月26日14:26范前次長針對我請他依照「行前注意事項」辦理,他回應:「笑屎人!」等等。

20231229-作者提供當時要求取消住宿費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要求取消住宿費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2作者提供當時要求取消住宿費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要求取消住宿費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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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當時要求取消住宿費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4作者提供當時要求取消住宿費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要求取消住宿費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但是還是考量三十年的友誼,我知道他們也要走同一行程,我提以下三個方案,可惜他全部拒絕:

1, 後來他又辯稱,他從來沒有說要帶大行李,......,就請你們回來,他卻拒絕了。

2, 拒絕後我又建議:我不介意你們盜拷我的google旅遊計劃地圖,只要入住我的訂房,但是他卻傳來二本旅遊書名,說他們不會入住我的訂房。 

3, 7月24日14:00最後我又表明:我只是接受你們的委託以我的信用卡,用你們自己的名字代訂而已,有關訂房的權利義務關係,還是需要你們自己與Booking.com溝通,他卻又拒絕。

以上三方案,應屬合理,但是均遭到范前次長拒絕,顯然惱羞成怒,自從7月21日15:16,28日17:31連續傳來三次恐嚇訊息:「敬告林兄…每人各應歸還2.5萬元…我們將立即追究您的刑事、民事的法律責任」,7月28日19:00他並再次強調:「他不曾委託過我,行前規定也沒有經過大家意思表示」。8月5日18:31, 6 日10:31,10:40他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等條文再次恫嚇,雖然我一再提醒制止他不要恫嚇,但是他並沒有停止!

事實從范前次長自己前後發言對比,判若兩人,若是我們真的違法,以他位居次長之尊,曾經為觀光署署長的直屬長官,對觀光法規的專業了解,應該7月13日盜拷我的google計劃以前,就提出來我們違法,或是根本不應該參加長達一個月時間,他認為非法的「自由行」運作,所以,一個想要佔別人便宜,竊取他人智慧財產權,沒有誠信之徒,誰言而無信,一目瞭然了。

20231229-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2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3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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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5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6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7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8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六、觀光署不能公器私用,失去行政中立立場:

范前次長果然威力強大,觀光署11月28日完全按照他的指控開出處分書,理由如下:

「臺端非合法旅行業者,卻於112年6月5日以網路臉書社團「找旅 伴揪團去越好旅行」刊登招攬「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租車30天自由行」遊程,並以LINE通訊軟體登載行程日期、機票、訂房、租車及費用、查前揭臉書社團為公開社團並有11萬位成員,為向不特定人員招攬遊程,並以臺端銀行帳戶收取行程規劃費及訂房取消費等營利行為,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7條附表3第1項:「未領取旅行業執 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從事代售(購)海、空運輸事業客票、旅 遊招攬…者,處新臺幣10萬元並勒令歇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但是本案處分完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既使本人針對本案二次調查函,回復十多頁證據,觀光署「一個字」均未採用,也「一個字」沒有回覆,就違反行政程序法直接處分。

本案檢舉只有簡略6句,但是,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三條條文的文字,竟然比處分「事實」多二倍多,這在政府的行政處分,應該絶無僅有,此充分證明觀光署亂槍打鳥,欲入罪於我的心態,不言而喻。而且更可怕的是,這些法律條文,跟范前次長恫嚇過我完全一樣,觀光署對老長官言聽計從,更是令人不寒而慄! 

七、觀光署不能擴編,也擴大法律條文解釋: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對「旅行業」之定義為:「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但是,交通部觀光署不能將法律條文反過來解釋,直接武斷認定為別人:「設計安排旅程、食宿….等有關服務」等行為的人,即是「旅行業者」,而被安排者即是「旅客」的關係。例如:現在交通部部長、觀光署署長的秘書,幫忙長官代訂機票,那麼秘書一定就是「旅行業者」嗎?

依據交通部觀業字第1123002067函定型化契約書第三條第二項所謂「行程」應該包括:「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7月12日范植谷補充:「應該及早把出國前所有該做的工作列出明細,分派出去(如行程、租車、住宿、會計…)…」,范前次長發言可知,我們並未具有交通部定型化契約書套裝「行程」,沒有既定的套裝「行程」,如何從事有對價關係的「招攬」,又如何履行「招攬」而來的「旅遊服務」,所以本案交通部觀光署處分的「事實」,並不存在。 

八、觀光署不能「不食人間煙火」,認為臉書、LINE「自由行」貼文違法:

處分書所稱:「查前揭臉書社團為公開社團並有11萬位成員,為向不特定人員招攬遊程」,係天龍治國,「不食人間煙火」的說法:據查該「找旅 伴揪團去趟好旅行」社團現在有22萬人成員,該「版規」規定,張貼內容一定要包括:「目的地、時間、預算、行程」等等,這樣的張貼內容,並不符合交通部定型化契約書套裝「行程」構成條件,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若是觀光署認為違法,那麼該社團每天有數十上百「自由行」貼文也都違法,不只如此,現在Facebook台灣有幾十個開放型或是密閉型自由行旅遊群組,人數從數十萬至數萬人不等,是否意味著全都違法,那該署現在就應該全面取締了?觀光署又能夠有多少人力去取締,再擴編組織一次嗎?荒謬至極!

20231229-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20231229-2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20231229-3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臉書上有許多自由行旅遊群組。(作者提供)

九、依據經濟部92、10、29經商字第09202221350號函解釋

「營業行為係指公司所從事之經常性、反覆性之商業活動」。法務部民國83年01月06日(83)法律決字第00231號函解釋:公司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3規定「業務」之定義,應指依一般觀念,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另外,依據「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所以,本案並無旅行業「營業」或是「業務」行為,以交通部觀光署之專業機構不可能不知,更顯示觀光署明知故犯,是違法亂紀行為。

十、「自由行」係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觀光署無權干涉

依據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權利,「自由行」即是依這個規定,成立的人民結社小團體,而且世界各國網路社群媒體,刊登及討論「自由行」,現正流行而且方興未艾,然而我國觀光署固步自封,完全沒有任何的規定,讓不肖官員有假公濟私違法亂紀的空間。

現在台灣臉書「自由行」旅遊社團,多如汗牛充棟,組員多的2、30萬人,例如:「找旅伴 揪團去趟好旅行」,「我缺旅伴,一起去旅行吧~❣」,尚有其他規模小的旅遊社團,也有數十個,例如:一、二萬人的「找伴揪團去旅行」、「我要找旅伴,一起走吧!」.....等等,每天刊登觀光署所稱:「違法廣告或是不法登載」不計其數,觀光署如何查核取締,又有什麼理由需要取締?

本案可能是全世界第一份「自由行」旅遊,而受政府依違反觀光法規處分案例,若是在網路社群,只要說幫忙別人訂機票即是犯法,如此比極權還要極權恐怖的政府,那台灣變成什麼樣的國家,觀光署擴編的目的,應該是「發展觀光,繁榮經濟」,而不是「公器私用,欺壓百姓」?本案建議監察院針對觀光署違法亂紀行為,予以調查糾正懲處,還給台灣人民,憲法賦與的「自由行」活動空間。

*作者曾為公務員簡任主管,公民營單位主管,宜蘭縣政府顧問,及擔任大學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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