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觀光署擴編,法律也擴大解釋,「自由行」犯法了

2023-12-3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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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6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7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20231229-8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作者提供當時與范植谷的通訊紀錄截圖。(作者提供)

六、觀光署不能公器私用,失去行政中立立場:

范前次長果然威力強大,觀光署11月28日完全按照他的指控開出處分書,理由如下: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臺端非合法旅行業者,卻於112年6月5日以網路臉書社團「找旅 伴揪團去越好旅行」刊登招攬「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租車30天自由行」遊程,並以LINE通訊軟體登載行程日期、機票、訂房、租車及費用、查前揭臉書社團為公開社團並有11萬位成員,為向不特定人員招攬遊程,並以臺端銀行帳戶收取行程規劃費及訂房取消費等營利行為,違法經營旅行業業務。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7條附表3第1項:「未領取旅行業執 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從事代售(購)海、空運輸事業客票、旅 遊招攬…者,處新臺幣10萬元並勒令歇業。」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但是本案處分完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既使本人針對本案二次調查函,回復十多頁證據,觀光署「一個字」均未採用,也「一個字」沒有回覆,就違反行政程序法直接處分。

本案檢舉只有簡略6句,但是,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三條條文的文字,竟然比處分「事實」多二倍多,這在政府的行政處分,應該絶無僅有,此充分證明觀光署亂槍打鳥,欲入罪於我的心態,不言而喻。而且更可怕的是,這些法律條文,跟范前次長恫嚇過我完全一樣,觀光署對老長官言聽計從,更是令人不寒而慄! 

七、觀光署不能擴編,也擴大法律條文解釋: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對「旅行業」之定義為:「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但是,交通部觀光署不能將法律條文反過來解釋,直接武斷認定為別人:「設計安排旅程、食宿….等有關服務」等行為的人,即是「旅行業者」,而被安排者即是「旅客」的關係。例如:現在交通部部長、觀光署署長的秘書,幫忙長官代訂機票,那麼秘書一定就是「旅行業者」嗎?

依據交通部觀業字第1123002067函定型化契約書第三條第二項所謂「行程」應該包括:「啟程出發地點、回程之終止地點、日期、交通工具、住宿旅館、餐飲、遊覽、安排購物行程及其所附隨之服務說明」。7月12日范植谷補充:「應該及早把出國前所有該做的工作列出明細,分派出去(如行程、租車、住宿、會計…)…」,范前次長發言可知,我們並未具有交通部定型化契約書套裝「行程」,沒有既定的套裝「行程」,如何從事有對價關係的「招攬」,又如何履行「招攬」而來的「旅遊服務」,所以本案交通部觀光署處分的「事實」,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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