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正觀點:地政專業中不可承受之輕─兼評「土地正義」

2018-09-1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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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就規定如下:「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定之,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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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無論都市更新、市地重劃或者區段徵收,均選擇把房地所有權人留下來,房地所有權人可參與分配房屋(都市更新)或者分配土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在社會變遷和進化的過程中,這些制度也相當程度地維護城市地主資產階段的利益,區段徵收地主領回的土地為原始取得,開發後立即兌現的地價上漲,完全不用繳交土地增值稅,堪稱漲價歸私不歸公,這樣的制度何以對地主太不公平?竹北因有住宅供應的需求,標售配餘地大約有半數的盈餘,依自治條例解繳公庫,局部落實漲價歸公全民共享的理想,形同課徵10%的建設捐。其他現行的土地開發機制包括都市更新及市地重畫並無此可能。

吾人不能單純地以侵犯私有產權以及強迫拆遷看待台灣現有的區段徵收制度,筆者倡導以「計畫單元整體開發」的模式,推動公辦協力造屋,在落實城市開發建設時,妥善地安置拆遷戶以及照顧弱勢。而土地正義涉及地權、地用、地價及地稅等相關的配套措施,市地重劃以及區段徵收制度,參與者通常是受益者,因此有共同的負擔或義務,而一般徵收的地主遭受到特別犧牲,因此國家應該給予補償,這些不同的情況相去十萬八千里,吾人必須清楚地加以區隔,明辦三者在本質上的差異。

結論:學術良知的呼籲

綜合以上所述,區段徵收是落實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的工具,任何的制度絕對不可能盡善盡美,萬無缺失,然而配地並非開發前後農地與建地作等值交換,評定地價反應開發成本並非市場價格,地價補償不等於權利價值,還要乘上修正係數,分配土地以統計學為工具,整體有一個平均值,並容許個別的差異,並不是每位地主平均只領回30%的抵價地,而是以核定的比例(如40%)為平均值,分佈值有高有低,有20~30%,就相對有50~60%,地主擁有公平及多元選擇的機會,享有整體開發的利得,漲價歸私不歸公,對地主並非太不公平,標售土地盈餘解繳公庫,也只是在實現漲價歸公的局部理想,…。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的作者法國作家米蘭·昆德說:「在那永劫回歸的世界裡,無法承受的責任重荷,沉沉壓著我們的每一個行動,…,也許最沉重的負擔同時也是一種生活最為充實的象徵,負擔越沉,我們的生活也就越貼近大地,越趨近真切和實在。」知識的權力在天秤兩端起落,到頭來若把責任放下,輕的是最沉重。

學者身上滿載著傳播正確知識的社會責任,「土地正義」一書的作者從2011年4月1日春雷驚蟄,發表「區段徵收太不公平」的論點後,對配地不公平的錯誤觀點持續存在迄今,既然是一位具有高度社會影響力的公共知識份子,此刻宜逐一地重新檢視過去所發表的言論,主動地釐清這些錯誤的資訊,至盼台灣社會能夠協助社區溝通,建立理性溝通與對話的機制,促進正確知識之擴散及累積,唯有如此才是學者對專業及知識負責任的精神象徵。

*作者為國立交通大學材料系專任教授、社區草根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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