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健正觀點:地政專業中不可承受之輕─兼評「土地正義」

2018-09-1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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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土地的交易價格取決於市場的供需,區段徵收財務亦有盈虧,不能以偏概全,過度簡化,區段徵收若有巨額盈餘,正足以證明不動產市場上有用地的需求,其上位計畫顯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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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的實證經驗

多年以來,「土地正義」一書作者不斷地反覆陳述:透過「區段徵收」,地主領回的抵價地、政府的配餘地與公共設施各占計畫面積的三分之一。以苗栗大埔事件為例,他說:

土地徵收完後,約有三分之一的土地歸縣府、三分之一歸還原有土地所有權人,另外三分之一大概是做為公共設施。(徐世榮:土地正義,p. 128, 遠足文化事業,2016)

實際上,大埔案都市計畫面積約154.1公頃,包含土地使用分區105.3公頃(68.3%)與公共設施用地48.8公頃(31.7%)。若不計入住宅區原位置保留(約10公頃)以及農業區(約13.9公頃),實質納入區段徵收計畫約130.8公頃,其中抵價地約55公頃(42.1%)、公共設施用地約48.8公頃(37.3%)、配餘地約27.0公頃(20.6%),三者的比例仍屬區段徵收通案的常態分佈(詳見附表)。

2018-09-13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大埔案)(作者提供)
2018-09-13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大埔案)(作者提供)

大埔都計案公共設施僅占31.7%,相形之下,竹北縣治二期、高鐵特定區等新訂都計案的公設比皆超過40%。以宜居城市的空間規劃而言,區段徵收之土地配比大致為40%(抵價地)-40%(公設用地)-20%(配餘地),其中公共設施占比至少約40%,地主領回抵價地平均值是40%,有低於平均值者,自然有高於平均值者。而配餘地占比通常僅約20%,標讓售可供建築用地,以籌措開發財源。若提高抵價地比例,則勢必排擠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占比降低至30%者,公共設施比例就偏低,影響所及,道路狹小,公園綠地不足,實為傳統工業城市時代的產物,並不足取也。

再以新竹高鐵特定區而言,地主領回抵價迄今13年,因竹科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人口快速地成長,土地利用的程度逐漸趨近飽和,若今重返當年的區段徵收計畫區,調查區內土地的市場價格,即可瞭解當年依序號抽籤,有人先挑,即有人後選,當年相同的權利價值,有各種不同的選擇,如前所述原來農地選配的比例座落在22-75%之間,縱使當年領回抵價地的區位和比例再怎麼不同,現在的總市值卻相差無幾,顯示區段徵收在分配土地作業上,確有其存在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無論市地重劃或者區段徵收均屬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的工具,精神在於開發成本內部化,無異於由地主或受益者共同負擔開發成本,並且共享環境改善的開發成果,堪稱土地合作開發事業,法令賦予政府為群體發展的利益,而排除釘子戶的公權力,同時土地徵收條例也允許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前提下,地主可以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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