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曠職五日案

2023-11-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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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犯案,緩起訴繳九十萬了事?

黃檢目前於「海外求學」及自稱學業繁重,無法親自到檢評會陳述意見。既然已坦承送評鑑事實,黃檢放棄到會陳述,此點筆者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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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重點在此:據悉,黃檢受《緩起訴處分後》已完納處分金新台幣九十萬,並陳述「坦然面對應負之法律責任。」該案不實申報加班,桃檢以黃男涉犯《偽造文書與詐欺等罪》給予緩起訴處分二年確定,須支付國庫九十萬元。

突然讓筆者想起先前「雄檢前主任檢察官,目前為執業律師之黃俊嘉」,因毒品案洩密給毒梟,同樣緩起訴罰九十萬了事?(詳拙文《爪牙檢察一體?痛評雄檢毒品洩密90萬緩起訴案》

筆者更好奇的是「細部事實的具體內容」,可惜未經法院審理,無法一窺堂奧,或說檢方護短,乃至家醜不宜外揚?還是往後有公務人員有此犯罪行為,當犯案情節輕重類似,桃檢是否沿例均處分緩起訴?

桃檢作成《緩起訴處分》,此部分為刑案偵查!而該案經評鑑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將靜待法院判決。同樣地,也不妨觀察另則懲戒新聞稿(110年度懲字第5號)為比對。

觀察檢評會對該案《評鑑決議》

最後,來看看檢評會對該案評鑑決議內容(節錄):

ㄧ、事證明確:

本件受評鑑人(黃檢)於前述期間不實申請加班以及差勤異常(曠職、早退)之違失行為,依請求人行政調查、所屬檢察官偵查及法務部機動查處小組調查資料,事實已屬明確。

二、本件連一般人均得判斷其不法性:

受評鑑人(黃檢)前開違背職務之行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第 5 條),即使非法律專業人員亦能正確判斷其不法性。

三、違失多次及持續相當期間:

受評鑑人(黃檢)違失行為之「次數甚多」且「持續相當時間」,實可推知受評鑑人明顯欠缺遵守前述職務規範、履行職務義務的意識,此等違失情節自屬重大。

四、本件移送懲戒:因其廢弛職務、 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且「涉有犯罪」(筆者註:緩起訴已確定),情節重大,實有懲戒之必要。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檢察官犯案,緩起訴繳九十萬了事?事發後辭職,轉往國外求學,靜悄悄船過水無痕,幾年後也不知黃檢學成歸國,是否執業律師?

司法人員平常加班為常態,基層法官、檢察官及司法人員倍極辛勞,乃至長年超時工作,若非涉及曠職或廢弛職務,如為正常請假範圍,筆者一般不予評論或多言。但看黃檢此次客觀事實,期間包含出國二次,桃檢未查核之前,出勤紀錄是否顯示正常上班?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討論主任檢察官入圍名單,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施教文質疑評選制度,中途離席而流會。圖為法務部外觀。(寺人孟子@wikipediaCC BY 2.0)
圖為法務部外觀。(寺人孟子@wikipediaCC BY 2.0)

黃檢人在國外,紀錄卻顯示在桃檢上班,「這是有任意門或神通吧?」筆者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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