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鄰居糾紛—自家監視器與刑責

2023-10-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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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懇請特別留意,細節上某些公寓大樓「該樓層」僅限於住戶出入(例如設有「感應扣」管制),重點關鍵則在於「私自裝設(未經管委會同意)」,細讀該判決,可明實務上對「住戶隱私權範疇」保護逐漸擴張,並且對於「(裝設)監視器、側錄範圍」漸趨嚴格或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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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監視器與他人隱私權間之調和

換言之,除涉及公寓未經管委會同意「私行裝設」問題之外,假設係獨棟自宅、大樓無管委會,或經管委會同意裝設等情況,依自家監視器「監看、攝錄方向」範圍以觀,對鄰居、其家人或親友在該公共空間活動(住家至走廊)仍應受隱私保護,當透過監視器可以取得「鄰居」私人相關生活作息動態資訊,此時即可能涉及「民事賠償」。

是以劉男該案,法院判處被告吳男應給付壹萬元精神慰撫金,認為被告裝設系爭監視器,致原告及其親友家人出入大門及走廊,「均遭被告監看」,使原告精神倍感壓力而受痛苦,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有據。

筆者認為該判決採用「監看」一詞或稍顯嚴重,但不可諱言,設置監視器之保安目的及兼顧鄰居隱私權之間,確實為實務上宜注意之問題。為避免刑責或民事賠償,仍建請裝設監視器時多注意拍攝角度,若已裝設監視器則宜調整拍攝角度,以兼顧隱私及權益調和。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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