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法務部難辭其咎!解析《易寶宏外役監申請》之重大疏漏

2023-08-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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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八月《台南殺警案》發生,其悲劇始於「明德外役監受刑人林信吾『脫逃』七天」,前矯正署長黃俊棠卻稱:「逾假未歸?」當整體檢警、矯正機關充滿膿血、從根腐爛,紀律不彰及汙穢腐敗,成天作秀宣揚功績,表面光鮮健潔有什麼用?黃俊棠今年1月中旬退休,報導大剌剌寫著黃前署長「變身快樂小農?」如今高官誰人還記得家屬哭喊及內心痛創?當時家屬在靈堂外痛哭:「法務部長、矯正署長你們的所作所為,每一步都在踐踏每一個受害遺族的心!」(詳拙文《溫暖堅韌、殘苛虐民?評蔡清祥為何不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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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監務委員會、監務會議」、欠缺制衡及外部機制

讀者們對各監所「監務委員會、監務會議」應較為陌生,考其(舊法)規定:「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舊法、監獄通則第19條)。」可否查見「監務會議組成成員」均為監所人員?其職掌包含「外役監申請審核、受刑人之累進處遇」等,原則上每月例會乙次,亦可加開臨時會及典獄長指示「簽註意見」供參。(註:「監獄組織通則、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等,矯正署成立後,相關法規已廢止,但實務上組織及職掌仍多延續之,目前請參考《監務會議實施要點》)

回到本件《易員外役監申請》,最明顯在於「外部監督機制」缺乏,遑論制衡?雖言「監所之監獄行政」確實早期屬於《特別權力關係》迄今仍有餘殃,但法制上「對監所整體欠缺制衡及公正監督機制」才是真正弊端。換言之,監所內部會議都是自己人,「怎麼搞」還不是「自己人說了算?」還是該說矯正署及法務部說了算?

當宏觀併微觀,例如《阿扁保外就醫乙事》,阿扁多年來到處趴趴走,又是演講、又是府院陳情、自稱偽記者及長年直播專訪,更者「台灣之子陳水扁」至監獄探視「台灣之孫陳致中」,由受刑人探望受刑人?全天下悉知,唯有蔡清祥不知?

外役監制度審查弊端、黑箱作業及玩弄特權

20230817-引用監察院報告:再犯風險總評分應為20分,矯正署該表格有誤。(作者提供)
引用監察院報告:再犯風險總評分應為20分,矯正署該表格有誤。(作者提供)

觀察《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評定個案受刑人積分,包含在監行狀、家庭支持、健康狀況、戒護風險及再犯風險等五項評分。該遴選程序前階段「基準表積分」,係由「執行機關初核」,經監務會議決議後陳報「矯正署覆核」,再依積分排序提交「外役監遴選小組審查。」請問是否愕然發現,《易員個案》此種初核及覆核都是表面功夫?若非基層員警爆料「學長白死了!」怎可能查見易寶宏已在外役監受用「累進處刑待遇(縮短刑期)」,更者外出「推銷特種行業及高調飲酒作樂?」

筆者手邊有一份監察院調查報告(108司調0033),該報告第13至14頁載有矯正署2016年10月版《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審查基準表》,其表格右側明確記載「評分基準」,其中《再犯風險》第一項為販賣或施用毒品紀錄,受刑人如有施用毒品前科「當扣20分!」但易寶宏為何「勾選無毒品前科?」此種外役監審查基準、初核及覆核實況,當真駭人聽聞。(補註:依監察院該調查報告,該項第六款「曾棄保潛逃」居然只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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