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重量級風電開發商把環評委員當塑膠?

2023-08-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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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商提出以「環差評估」進行變更的要求,想要讓風場總容量達到 1000 MW的發電量。(取自Ørsted 沃旭能源臉書粉專)

風電商提出以「環差評估」進行變更的要求,想要讓風場總容量達到 1000 MW的發電量。(取自Ørsted 沃旭能源臉書粉專)

在離岸風電開發的第二期的選商中,沃旭能源的「大彰化東北風場」日前以裝置容量 570 MW總容量通過相關的環境評估流程。結果近來沃旭能源竟然提出以「環差評估」進行變更的要求,想要讓風場總容量達到 1000 MW的發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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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究竟什麼是環差評估呢?其法源係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通常動用環差評估的時候是工程已施工至一定階段,施工單位想要變更施工的計畫,才需要動用環差評估。也因此可以說使用環差評時,施工單位相關的評估是奠基在原有的環評結果之上,透過原有的資料,對照變更的部分進行審查,其審查的密度自然會較直接重做一個環評的密度為「較低」。

也就是說,沃旭希望透過環差評估,去規避重新申請環評,讓原有規劃的案場長胖超過原本規劃的75%,並以審查密度較為寬鬆的環差評估,取得政府的核可。

但這種做法於法無據,在手段上很明顯的就是為了要規避法規適用,不僅明顯是一種脫法行為,種種取巧的做法更是將原本的環評委員當成塑膠。

首先在法規面上按《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的相關規定,只要「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開發單位即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估。而沃旭的風場變更,範圍遠超過10%以上,在法規上怎麼可能僅用環差評估,進行相關變更。

再來沃旭主張,因為在工法上,風場的風機總數不變、他們是以風機變大的方式來提升發電總容量,所以不需要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筆者認為這樣的說法根本就是自欺欺人,因為當風機變大、發電能量變強,這也代表對於週遭的陸域及水域生物影響都相對增加,也因此按環評保護規範的目的,相關案場自然需要重新評估。

最後是倘若這種「先上車再藉故換車」的奧步如果行的通,將對整體風電市場的安定性投下一枚震撼彈。因為如果倘這種以審查密度較低的環差評估,架空審查密度高的環境影響評估的做法可行,那麼其他的風電廠商必然群起效法,等於行政機關為業者開了巧門,帶頭懸置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破壞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穩定性。

也因此就筆者的觀點,這種風電開發商投機的做法,從法律規範、憲政或是環保的角度出發,都完全讓人無法接受,日前竟傳出環評的主管機關,在相關會議上主張「風場規模以風機數計,本案最大風機數不變,不用重辦環評」的說法,幸好最後該會議的結論仍是「要求開發單位評估縮減總裝置容量,決議補件再審」,沒有單方面依特定主管機關的主張做出結論,也才能保障整體風能開發市場的安定與環保法規架構的穩定性。

*作者為法學碩士、資深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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