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惠敏專文:「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港版警總的回潮

2023-04-1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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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有「合理理由懷疑」,「相當可能導致」之類的說法,實際上屬於「自由心證」。香港大律師黃宇逸指出,這類說詞只會造成執法門檻降低,又無需法庭把關,對言論自由是很大的侵犯。(《明報》2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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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很荒謬嗎?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陳景生表示,「現在大陸對香港每件事都插手,想全面管治香港,又怎會有『兩制』,為什麼現在會有人噓你國歌?因為你得不到別人尊重,而尊重不是由強權就可以獲得。」(BBC中文網,2020/6/29)

港區國安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所述的管轄範圍,是不限於香港市民,外國人也可能因批評港府或鼓動外國政府對香港制裁而入罪。(RTHK2020/7/1)逮捕行動除在香港境內,飛機、船隻也在規範範圍內,包括外籍人士在其本國發表支持港獨或其他被北京視為分裂國土言論(臺獨、藏獨、疆獨等),一旦進入香港,或搭乘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即有可能遭到逮捕。難怪警務處新設的國安處要從「香港以外的任何地區聘用受訓執法人員」來「協助執行」國安職務。試想單是瀏覽各種語文的評論,收集情報就已經夠嗆,還要動用大數據程序來找出這些評論者出行的班機機編號等,是多麼龐大的工程。這條「域外管轄權」的消息一披露,國際的反應先是驚呆(難以置信),繼而騰笑。但也還是必須「當真」,不能不認真對待的。

且回顧華為公司老闆的千金因隱瞞華為違規(違反美國制裁伊朗的規定)與伊朗交易,而在加拿大被扣留的案件。同時不是也有加拿大公民在中國大陸被拘留嗎?僵局最後的解決是華為千金通過視訊,向紐約法院檢察署承認隱瞞違規之過失後獲釋,那兩位加拿大公民也同時獲釋,他們還搞不清楚自己犯了什麼罪。這就是已故香港哲學教授勞思光所稱的「黑社會主義」。

特首林鄭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的視訊聲明,還強調港區國安法是不溯既往的,並且司法審訊仍以無罪推定為原則。可是條例本身卻證明她的聲明為虛妄。實則第三十九條就闡明國安法庭有追溯嫌疑人以往行為來定罪的權力,這就涵蓋所有曾經參與反送中的示威者。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送中,反國安法(Mozhizhai@維基百科 CC BY-SA 4.0)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送中,反國安法。(Mozhizhai@維基百科 CC BY-SA 4.0)

陳弘毅二○二○年七月初接受亞太法律協會的訪問時強調,港區國安法不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審判權。但他表示,駐港國安公署在執行職務方面若有疑似違法的情況,香港特區並無管轄權。不過按國安法規定,國安公署受到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而國家監察機關是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所領導。港人當然可就這些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去投訴,但必須要走好幾個衙門,通過好幾重關卡。最後若經確定違法違紀行為屬實,可將相關資料移交人民檢察院提出檢控,由大陸法院審判。(陳弘毅,2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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