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惠敏專文:「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港版警總的回潮

2023-04-1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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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抗爭一週年:2019年8月25日,港警拔槍威嚇示威者。(資料照,美聯社)

香港反送中抗爭一週年:2019年8月25日,港警拔槍威嚇示威者。(資料照,美聯社)

香港警務處的新衙門「國安處」,就好像老一輩台灣人記憶中的「警備總部」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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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面香港變局追憶所述,早在九七回歸的第二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初審查香港政府提交的履約情況報告(CCPR/C/HKSAR/及Add.1)時,已在審議結論中告誡港府,《刑事罪行條例》對叛逆和煽動這兩項罪行所下的定義過於籠統,因而危害到《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並且強調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制定的所有法律,都須符合公約的規定(CCPR/C/SR.1803-SR. 1805)。沒想到如今北京展現權力意志的港區國安法卻變本加厲,完全無視於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告誡。

在港大法學院任教的張達明,對港區國安法的評價是「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比預想最差的情況更糟糕。對他來說,法例充斥社會主義法制特色,極度不同於香港普通法精神和法律語言,是把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於香港。(RTHK,2020/7/1)港區國安法強調駐港的大陸執法人員必須守法和保障人權,但卻不受香港司法機構的監察,這與香港公務員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香港法治精神背道而馳。(《香港01》2020/7/1)

據國安法的條文,涉及國家機密、公共秩序等不宜公開審理的情況,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一部分審理程序,等於是變相的秘密審判。這顯然是以維護國安為藉口來強化威權統治。(RTHK2020/7/4)港府律政司有權指示不設陪審團的安排,將嫌犯送中受審,失去移交審訊程序及香港法律的保障,能否充分維護公平審訊權利是最可議之處。而且觸犯國安法的嫌疑人不准許保釋。條文還允許審判在沒有陪審團的狀況下進行。這些規定在大陸人眼裡,也許習以為常,但卻是違反港人所享有的公平、獨立、公開審判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的罪行。這類罪行的定義尤其寬泛模糊,從接受外國非政府組織或基金會的資助,到境外遊說請求外國政府制裁中共或港府,在網絡上傳送照片或影片,供境外媒體採用,都能入罪。因為這些行動會導致香港民眾「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羅列這些罪行讓人覺得已非身在香港而是在大陸了。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近日稱,中國《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以來,有將近200人因涉嫌犯有相關罪行被捕。(圖/China News Service)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近日稱,中國《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以來,有將近200人因涉嫌犯有相關罪行被捕。(圖/China News Service)

如何定罪呢?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規定,警方獲授權在涉及國安的特殊情況下,不經過法庭就可搜查住所;就可要求服務商刪除電子平臺資訊,並申請授權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特首林鄭指出,如果警務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臺上發佈的資訊「相當可能導致」公眾憎恨政府,就可構成危害國安罪行。(Unwire. Pro. 2020/7/20)然而實施起來恐怕必須像大陸那樣,雇用大批網軍與「憎恨」搏鬥,消圖消音。這一來不但「谷哥」、「臉書」在香港的存續成了問題,恐怕還會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而且警務處轄下的國安處不能不增雇人員來處理「憎恨」問題,增加了港府的開支負擔。

所謂有「合理理由懷疑」,「相當可能導致」之類的說法,實際上屬於「自由心證」。香港大律師黃宇逸指出,這類說詞只會造成執法門檻降低,又無需法庭把關,對言論自由是很大的侵犯。(《明報》2020/7/7)

這不是很荒謬嗎?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陳景生表示,「現在大陸對香港每件事都插手,想全面管治香港,又怎會有『兩制』,為什麼現在會有人噓你國歌?因為你得不到別人尊重,而尊重不是由強權就可以獲得。」(BBC中文網,2020/6/29)

港區國安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所述的管轄範圍,是不限於香港市民,外國人也可能因批評港府或鼓動外國政府對香港制裁而入罪。(RTHK2020/7/1)逮捕行動除在香港境內,飛機、船隻也在規範範圍內,包括外籍人士在其本國發表支持港獨或其他被北京視為分裂國土言論(臺獨、藏獨、疆獨等),一旦進入香港,或搭乘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即有可能遭到逮捕。難怪警務處新設的國安處要從「香港以外的任何地區聘用受訓執法人員」來「協助執行」國安職務。試想單是瀏覽各種語文的評論,收集情報就已經夠嗆,還要動用大數據程序來找出這些評論者出行的班機機編號等,是多麼龐大的工程。這條「域外管轄權」的消息一披露,國際的反應先是驚呆(難以置信),繼而騰笑。但也還是必須「當真」,不能不認真對待的。

且回顧華為公司老闆的千金因隱瞞華為違規(違反美國制裁伊朗的規定)與伊朗交易,而在加拿大被扣留的案件。同時不是也有加拿大公民在中國大陸被拘留嗎?僵局最後的解決是華為千金通過視訊,向紐約法院檢察署承認隱瞞違規之過失後獲釋,那兩位加拿大公民也同時獲釋,他們還搞不清楚自己犯了什麼罪。這就是已故香港哲學教授勞思光所稱的「黑社會主義」。

特首林鄭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的視訊聲明,還強調港區國安法是不溯既往的,並且司法審訊仍以無罪推定為原則。可是條例本身卻證明她的聲明為虛妄。實則第三十九條就闡明國安法庭有追溯嫌疑人以往行為來定罪的權力,這就涵蓋所有曾經參與反送中的示威者。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送中,反國安法(Mozhizhai@維基百科 CC BY-SA 4.0)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送中,反國安法。(Mozhizhai@維基百科 CC BY-SA 4.0)

陳弘毅二○二○年七月初接受亞太法律協會的訪問時強調,港區國安法不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審判權。但他表示,駐港國安公署在執行職務方面若有疑似違法的情況,香港特區並無管轄權。不過按國安法規定,國安公署受到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而國家監察機關是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所領導。港人當然可就這些公職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去投訴,但必須要走好幾個衙門,通過好幾重關卡。最後若經確定違法違紀行為屬實,可將相關資料移交人民檢察院提出檢控,由大陸法院審判。(陳弘毅,2020/7/3)

如此折騰,就是陳教授所謂的新的「社會契約」可能帶來的「附帶損害」了。

難怪他在早先的論文「社會運動與法律」中坦承,中英聯合聲明和九七回歸前景「令香港市民…開始珍惜英國殖民統治者引進香港的法律制度,並努力守護和鞏固它。」

事已至此,如今港人做了過河卒子,只有拼命做順民?

陳弘毅還警告,《港區國安法》未來恐怕難以解決港人身分認同的危機問題。反對派若對中央採取對抗及不合作態度,兩個陣營持續對抗,關係惡劣,則政治危機問題可能無轉機。

其實陳弘毅也瞭解,民主派在香港從誕生以來一直是在逆境中奮鬥的。只要在選舉上稍有比較平等競爭的場域(如末代港督在位的一九九五年),民主派就能有勝算。港府和建制派都很清楚,北京操控的選舉安排向來缺乏公平正義,建制派是受惠者,所以他們死心塌地的表忠。然而歷年來的選舉紛擾,示威運動,乃至街頭暴亂,都是源自這個困擾多年的老問題。

孰與為之,孰令致之?京官高高在上的「企硬」,把任何讓步,即使是回歸公平場域的必要讓步,都當成示弱,又如何能服人心?如何能期望民主派合作?如何要他們以忠誠作為交換條件?作為基本法委員會的一員,陳弘毅難道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嗎?

*作者為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亞洲研究博士,專長現代化理論與國家發展策略,前香港《九十年代》「自由神下」專欄作者,評論文字散見港台報刊,2005年自紐約聯合國總部退休。本文選自作者新著《最後一個租界 : 香港變局紀事》(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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