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宏觀點:轉型正義的最後一課

2023-04-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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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0日,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110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2021年3月20日,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110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在國家人權館景美園區內,有一座人權紀念碑,碑上鏤刻著八千多位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受難者名單,最近該館擬依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政治案件當事人資料彙整清單」,約二萬多人,進行篩選以增錄在紀念碑上,為此該館擬定篩選的作業要點草案,並邀請專家學者討論,草案規定何者應予錄名,何者不予錄名,這其中最引人疑惑且覺得荒謬的是81位不予錄名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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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青年,不畏白色恐佈風險

就以其中的五位:蔡裕榮、劉國基、賴明烈、戴華光、鄭道君來說。

這五位當年正值在學青年時期,因不滿國民黨的專制獨裁,不畏白色恐怖的風險,籌組左派的革命組織「台灣人民解放陣線」,意欲推翻惡質的國民黨,最終身陷囹圄,坐了十幾年牢。像他們這樣的年輕人,敢於威權時期,起身反抗國民黨專制統治,照理說也是為台灣民主運動做出貢獻,為台灣的人權付出心力的人。

但荒謬的是,今日國家人權博物館的人權紀念碑上,這幾人的名字卻沒資格錄名其中。

人權館之所以將這五人排除於錄名名單中,依其作業要點草案是如此說的:「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以強暴或脅迫方式觸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經認定確有實據,且未獲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或法務部平復國家不法者,不予錄名。」

人權館之所以訂出這樣的作業要點,根源有二:

  1. 1998年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現行法律或證據法則審查,經確定觸犯內亂罪、外患罪卻有實據者。」不予補償。
  2. 此補償條例中所謂「現行法律」,指的是1992年刑法100條修正後,對內亂外患罪的定義,由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為以強暴或脅迫而著手實行者,也就是思想無罪,必須確實以暴力顛覆政府才有罪。這條修正被視為台灣進入民主社會的里程碑。

威權統治時期,沒有和平抗爭的可能

1998年補償基金會即依此補償條例的規定,認定這五位青年確有暴力或脅迫的證據而觸犯內亂罪,不予補償,而今日人權館也沿襲此補償條例的認定,擬不予錄名。這就造成如此的荒謬現象,從台灣的民主運動與人權的發展來看,這五位青年絕對比眾多即將被錄名其上的白色恐怖受難者,更具資格錄名其中的,而人權館卻擬不予錄名。

補償條例是在1998年台灣已進入民主化後制定的,但其制定時的政經環境不同於威權統治時期,此時期人們已有較適當的管道,抒發對當權者的不滿,若於此時再以暴力方式表達對當權者的不悅,則以「現行法律」懲罰之,似還有其合理性,但在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是非常高壓封閉的,罵一句國民黨就會被抓,罵一句蔣家就可能被關,根本沒有適當管道以和平方式表達對當權者的不滿,雷震想組黨就被抓,白雅燦要蔣經國公布遺產,就被判無期徒刑,在這樣無奈的政治環境下,常逼使有志青年走上暴力革命一途,王幸男就以郵包炸彈炸斷謝東閔一隻手臂,「泰源事件」的烈士,也以暴力欲達到革命的目的,這些都是當年威權統治時期反抗者無奈而不得不的舉動。

20210320-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20日舉辦「110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顏麟宇攝)
2021年3月20日,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110年威權統治下政治受難者追思紀念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因此1998年負責審理補償事宜的「補償基金會」根本不應以民主時代制訂的「現行法律」,回溯並苛責這些在威權時期為台灣民主運動做出奉獻的人,說他們使用暴力,觸犯內亂外患罪確有實據,而不予補償。

而時至今日,吾人強調轉型正義的時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也實在不應遲遲不平反這幾位年輕人。今日的國家人權博物館更不應沿襲補償基金會的錯誤「判例」,不予錄名。

再以同樣不被錄名的吳石、聶曦、朱諶之、陳寶倉這四位中共派來的「間諜」來說 :

這四位的犧牲,是因為他們參與了50年代左右那場由中共領導,兩岸人民一起投入的社會主義革命運動,他們雖是中共派來的情報人員,但這場社會主義革命的目的在於推翻壓榨人民的國民黨反動政權,此人民包含當年的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因此這些人雖說是中共派遣來的「間諜」,但他們的犧牲多少還是有為台灣人民犧牲的成分在,他們可以說是台灣民主運動的第一批烈士,我們不應跟隨補償基金會的不當「判例」,將這些人視為「間諜」,視為敵人,視為有暴力行為,而不予錄名,除非我們認為他們當年對抗國民黨的革命行為是錯的。

結語: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堂課

台灣這幾年在針對白色恐怖的平反工作上,做了不少事,值得吾人肯定,惟仍有一些門檻難以踰越:

1. 白色恐怖處理的對象是政治案件,但平反的工作卻停滯在司法層面上,只關切受難者當年有無受到刑求、不當關押、上級有無干涉司法審判等等,以此作為平不平反的依據,不能拉高到政治層面來思考,如此就不能理解各個受難者的所為,在民主政治發展上所具有的意義,也就會造成前述的荒謬現象。

補償基金會成立時,還處於國民黨威權統治的遺緒裡,國民黨為了維持其統治的合理性,不願去碰觸由其一手製造的白色恐怖政治,這是很自然的事,但今日吾人推動轉型正義,目的即在於糾正國民黨不情願面對的歷史事實,當然也就不應跟隨其後,重蹈補償基金會的錯誤。

2. 政治層面上的思考,必須排除當前反共反中政治正確意識形態的干擾,回歸歷史原點,客觀地認識各個案件、各個受難人所處的時代背景,才能真正達到如促轉條例所楬櫫的:「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或許這是當前台灣轉型正義的最後一課。

*作者為70年代左翼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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