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由偷刪、偷窺及偷拍案,觀察司法人員

2023-04-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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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論衡不生喜怒,不因上諭榮寵以媚,處事論斷嚴謹慎能,是非曲直不偏不倚!

筆者舉《檢察官職務評定項目表》,例示:辦案品質(正確):「辦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學識能力(見解):「認事用法所採理由是否平允周全。」請觀察拙文《檢方白色巨塔篇》,雄檢吳韶芹檢察官是否符合該標準?當檢察官昧於刑訴規定或法理,其認事用法怎可能不出問題?重點是檢方上級還拼命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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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者,吳檢對遊民之被告採用「公示送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完全未傳喚被告到庭,雄檢回函稱(略以):「台端認本署檢察官對被告所在不明案件,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認有違人權,查現行刑訴就此並無禁止規定。」該案遊民在警局喊冤(不認罪),檢察官未傳喚被告到庭詢問?逕自起訴且採用公示送達,雄檢回函講的振振有辭,審視檢方官腔整日口號「司法獨立、愛民便民」,實則違背刑訴保障人權精神(剝奪被告到庭陳述權益及辯護權),法律學到如此,不知國人以為?

被告有罪當依證據認定,但剝奪被告(弱勢遊民)之到庭權及陳述權,檢方未傳喚及訊問,逕自起訴且採用公示送達(被告不知道有起訴這件事),這種檢察官怎可能是法律守護者及公益代表人?雄檢前檢長莊榮松、雄檢現任檢長司法獒犬洪信旭已用行動證明「掩蓋護短及偏袒之能」,此違反人權保障,蔡清祥、邢泰釗您們敢回應看看?只會拚老命作秀,跳針式講一切合法?筆者警惕言:「每因上諭,榮寵以媚,是非曲直,常偏常倚?」為官如此,何其可悲。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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