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由偷刪、偷窺及偷拍案,觀察司法人員

2023-04-0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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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檢察官職司司法裁判或偵查訴追,其社會地位崇高且責任重大,應嚴格自律及採用高度倫理規範要求。(圖/pixabay)

法官及檢察官職司司法裁判或偵查訴追,其社會地位崇高且責任重大,應嚴格自律及採用高度倫理規範要求。(圖/pixabay)

「登入他人信箱帳號,窺讀及刪除私人郵件?」當登入他人電子信箱,涉嫌窺讀信件內容之外,還包括「刪除信件?」這樣的行為人(準司法官)如果當上法官或檢察官,國人覺得?又,先前喧騰一時的桃院(前)法官蔡政佑偷拍案,刑案有罪及懲戒確定後,日前民事一審判決出爐,當靜待民事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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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檢察官職司司法裁判或偵查訴追,其社會地位崇高且責任重大,應嚴格自律及採用高度倫理規範要求。司法官之養成、培訓過程更應審慎專業及開放與時俱進,是以學者稱:「法官,除了良知外,一無所有。」細思該語,可見其宏正!以下筆者說明幾則實務上案例,建請院檢省思及深刻檢討。

司法官搖籃之登郵偷刪案:登入他人郵件72次?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即司法官訓練所;現任院長柯麗鈴,日前受法務部推薦大法官提名人選)」,常見跟司法院之「法官學院(司研所)」容易混淆。用較簡單的說法,法務部之司訓所在於「司法考試及格後,培訓司法人員」,近年司法院研議要將法官職前培訓自辦,往後或可採行司法考試及格後,依照選填志願由院檢分別培訓之制度。

準司法官登郵刪件案(北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下簡稱該案)」,其客觀事實略分成兩部分:一、於司訓所對某學員有性騷擾行為(法院人字第10906002560號函);二、因使用公務電腦,擅自「登入」瀏覽某學員之電子信箱,並「刪除」其部分郵件。嗣該位吳姓學習司法官遭廢止受訓資格(公訓字第1102160172號函),依法對保訓會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該案「廢止受訓資格」乙事,應可對焦於「使用公務電腦,可否因他人未清空帳號及密碼,即可『登入』瀏覽他人郵件及刪除?」請觀察該案判決一段論述:

「況且衡諸常情,一般人發現公務電腦內留有他人登入紀錄時,正常處理方式應係立即登出,並更換成自己帳號,原告捨此不為,竟擅自『登入』○員電子信箱,瀏覽並『刪除』該電子信箱內部分郵件,可證其品行操守不良,原告所為上開主張,實為卸責之詞而無足採。(北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

司法官應嚴格自律及恪守倫理規範

法官及檢察官均應嚴格自律及恪守倫理規範。若有才無德,乃至徒有學識,遇事巧文掩飾或淪為政黨鷹犬爪牙,實為讀書人之至悲。是以,應怎樣看待司法人員之培訓?

換個角度細部觀察,該案「登入高達72次及刪除部分郵件」,筆者在意的是此種恣意多次登入他人信箱及刪除郵件的不當行為。至於另涉及性騷擾部分,包含偷拍同寢學員及以LINE詢問「你有17?(指生殖器長度)」,此部分僅遭司訓所記兩支申誡了事?查閱其培訓法令之評比及扣分標準,簡單來說就是不痛不癢,或可稍見司法「對自己人」之鄉愿,也確實應嚴格檢討之。

有趣的是,該案原告(準司法官)深悉法令,其主張論證頗嚴謹,包含:無效函令、違反法律授權、審前準備時間不足、決議違反正當程序等,而最特別者為該項理由:「(原告主張)系爭公務電腦內,某員學習期間期滿,未依規定將Gmail帳號密碼予以清除,致使原告『逕行』登入並瀏覽。原處分漏未審酌法令,原告之過錯尚未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故原處分應予撤銷。」筆者再次提醒「登入72次及刪除他人郵件」看完深深一嘆。考司法官學院之院訓「謀國忠、律己嚴、認事明、用法平」,偉哉斯訓!或許長年司法人員之培育側重於「才識養成?」

書狀遭偷窺、士檢女廁密錄器及偷拍案:司法老中青的一路荒謬行為

筆者《書狀遭雄檢人員偷窺案》(請參閱拙文檢方白色巨塔篇),依筆者最新4月6日收到雄檢答辯,迄今雄檢仍認為毫無過錯,此部分之後再詳細撰文以饗讀者,且看檢方莊榮松、洪信旭(司法獒犬)如何一路掩蓋及粉飾,當人民書狀都可以被恣意窺讀,檢方帶頭聲稱不違法,這種檢方會有多少可信度?

又例如3月31日媒體報導蔡清祥、邢泰釗率領「檢調廉鐵三角向黑幫『宣戰』?」又是《蔡邢莊王葉洪》這無上口訣,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都是邢總長昔年麾下,整天排列組合作秀,筆者已經懶得再提,直接舉例吐槽。去年8月19日「蔡清祥、邢泰釗、徐國勇(已下台一鞠躬)、黃明昭」檢警四巨頭「宣示打擊國內外人口販運集團、『嚴懲重辦黑幫?』」整天猶如唱戲,就怕沒舞台拍照比讚?實情是該宣示後不久,馬上大爆《台版柬埔寨》(還記得大量求職民眾遭上銬囚禁一室及棄屍三人的慘況?),一經徹查全台突然一堆類案?邢泰釗整天想一堆口訣上新聞,檢方成天作秀「宣示再宣示、再到宣戰黑道?」歸剛ㄟ宣示!真的有用嗎?(詳拙文:台版柬埔寨及調查局消失毒品案

今年3月中旬,士林地檢署驚爆某書記官在「署內女廁」安裝密錄器偷拍如廁畫面,此為士檢近年來二度偷拍事件(先前為保全人員);如果還有記憶,去年7月中旬,同樣有北院之法官助理在捷運站以手機偷拍自家書記官之新聞。以上已有檢察署書記官、法院法官助理,講遠一點還包含調查人員偷竊女性同仁內衣褲、捷運癡漢及警員多起偷拍,這些都是執法人員,更者早期呢?例如十年前執行署宜蘭分署「委外司機偷拍女書記官」,妙的是檢方作成不起訴,理由是偷拍398張照片中,檢察官認為都沒有拍到女書記官的底褲或隱私部位。

但最勁爆還是「桃院法官蔡政佑之偷拍案」(請參考拙文:司法羅生門─由法官偷拍案件觀察)。按蔡政佑偷拍事證明確,但筆者真正的疑問是:「為何事發當初,桃園地院院長邱瑞祥未嚴正斥責蔡法官?」(邱目前貴為最高法院法官,職司第三審之審理)

觀察法官偷拍案:司法鄉愿及墮落至斯?

智者以喻而明。屬下A偷拍他人隱私,拿去跟B院長報告。請問您如果是B院長,該如何處理?答案很簡單:任何正常人都應該是「先痛罵A一頓吧?」難道還要內心暗讚認同「偷拍行為?」筆者整理懲戒判決(110年度懲字第3號判決、111年度懲上字第3號判決)及刑案判決(桃院109年度矚易字第3號、高院110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簡要客觀敘述事實如下,請細看以下整理兩個關鍵事實:

「蔡某於2020年5月25日下午約2時35分許以自己行動電話『拍攝』甲女電腦螢幕畫面(LINE非公開對話訊息及隱私照片後)」、「旋於同日『晚間』10時6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撥打網路電話聯繫本院院長邱瑞祥告知甲女疑似婚外情。(註:之後列印、轉交照片給邱)」

「蔡某於2020年6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再乘無人在(法官)辦公室之際,接觸使用甲女之公務電腦,觀看甲女與乙男間之LINE對話紀錄,並使用滑鼠向上滾動,同時以行動電話拍攝之,以此方式連續拍攝約21張照片。」

筆者痛批:「蔡法官沒事看人家隱私?吃飽太閒?還一路想扮演柯南?邱瑞祥更不懂痛斥違法偷拍的執法者?有此司法人員,司法怎堪?」內行看門道,以下四點看完,應可清除迷霧,初步知悉其完整脈絡。

一、蔡法官趁同仁午休外出,操作其電腦,「瀏覽」LINE對話紀錄及隱私照片?

二、蔡法官「偷拍」同仁電腦內之隱私紀錄及親密照片?

三、蔡法官「違法」找到親密的證據後,向當時桃院院長告密、告發,邱瑞祥為何未斥責違法?

四、蔡法官還要懂得上傳雲端存證及列印佐證,「轉交」照片給邱瑞祥?

請注意「列印親密照片交與院長」。換句話說,邱瑞祥怎可能不知道「蔡法官偷拍?」或寬容一點講,事發晚上10點多致電時不知道,但「交付隱私照片」時,總該「知悉」及鐵證了吧?邱瑞祥也是法官,這樣處理司法行政監督?當法院院長或法官用此種思維模式,人民權益怎可能獲得保障?

重點根本在於「偷拍」這件事本質上就「違法」,司法高層卻縱容及默認繼續霸凌?筆者不願相信司法鄉愿及墮落至斯,除非司法一路掩蓋,未曾反省檢討。

後記:對聯贈法律人

筆者生平尊敬真正讀書人,但不包含諂媚及佞奸者。檢察官老前輩葉雪鵬(司訓所第七期)曾引《王陽明傳習錄》條幅以勉學子:「如問一詞訟,不可因其應對無狀,起個怒心;不可因他言語圓轉,生個喜心;不可惡其囑託,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請求,屈意從之;不可因自己事務煩冗,隨意苟且斷之;不可因旁人譖毀羅織,隨人意思處之。這許多意思皆私,只爾自知,須精細省察克治,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杜人是非。」以上乍看平平無奇,細究其理,可見司法官一生風骨盡在其中矣。

遇事論衡不生喜怒,不因上諭榮寵以媚,處事論斷嚴謹慎能,是非曲直不偏不倚!

筆者舉《檢察官職務評定項目表》,例示:辦案品質(正確):「辦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學識能力(見解):「認事用法所採理由是否平允周全。」請觀察拙文《檢方白色巨塔篇》,雄檢吳韶芹檢察官是否符合該標準?當檢察官昧於刑訴規定或法理,其認事用法怎可能不出問題?重點是檢方上級還拼命掩蓋?

更者,吳檢對遊民之被告採用「公示送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完全未傳喚被告到庭,雄檢回函稱(略以):「台端認本署檢察官對被告所在不明案件,逕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認有違人權,查現行刑訴就此並無禁止規定。」該案遊民在警局喊冤(不認罪),檢察官未傳喚被告到庭詢問?逕自起訴且採用公示送達,雄檢回函講的振振有辭,審視檢方官腔整日口號「司法獨立、愛民便民」,實則違背刑訴保障人權精神(剝奪被告到庭陳述權益及辯護權),法律學到如此,不知國人以為?

被告有罪當依證據認定,但剝奪被告(弱勢遊民)之到庭權及陳述權,檢方未傳喚及訊問,逕自起訴且採用公示送達(被告不知道有起訴這件事),這種檢察官怎可能是法律守護者及公益代表人?雄檢前檢長莊榮松、雄檢現任檢長司法獒犬洪信旭已用行動證明「掩蓋護短及偏袒之能」,此違反人權保障,蔡清祥、邢泰釗您們敢回應看看?只會拚老命作秀,跳針式講一切合法?筆者警惕言:「每因上諭,榮寵以媚,是非曲直,常偏常倚?」為官如此,何其可悲。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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