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婚姻是常相聚或常相守?高齡離婚是解脫?

2023-03-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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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等條款難產的世代與演變。(示意圖/取自pexels)

婚姻平等條款難產的世代與演變。(示意圖/取自pexels)

過去我常言,兩人婚姻的離異若可造就四人幸福,是常相聚好,還是常相守?一位大約 60 歲的女性哭著說:我不要離婚,我原諒他找小三,我願意與小三一起共同生活,我曾經打他,一定會補償他,法院居然判決離婚。這位女士的傷痛值得理解,但是強摘的瓜不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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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綁約世代愁看社會階層夫掛帥

羅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公元前 449 年),包括家父權、繼承的規範,其經歷的婚姻生活史,起於夫權婚姻之要式行為(維基百科)。早期羅馬的婚姻是終身制,著重宗族利益,傳宗接代,生男、育女的本能繁衍。古羅馬法學家莫德斯汀曾說過(公元前3世紀),婚姻是男女的結合,也是生活各方面的結合,彰顯妻是生男育女的工具(潭建華,2007)。當時各階層均認為家庭組織必要堅固牢靠(如鐵壁銅墻),否則社會不安寧,而且羅馬人之間方可通婚,貴族和平民不能通婚,世襲必須要有純血統。因此,妻開口離異很難,但是夫可以片面主張離婚,例如妻子不能生育或者犯有重大過失,僅丈夫一方有特權,夫權特大。

自羅馬民法大全以後,只限於夫無養家能力或配偶一方出家為僧尼,才能離婚,其餘事由都禁止離婚,如違反者,終身困在寺院,喪失行動自由,且其財產 1/3 歸屬寺院,剩餘歸給子女。若無子女歸給直系尊親屬,如無子女且無直系尊親屬,則財產全數歸所在寺院。此規範就是不鼓勵離婚,但准用經濟卡住離婚慾望,其目的是降低離婚率(潭建華,2007),若用古事今判的角度觀之,婚姻並不自由。

二、婚姻平等條款難產的世代與演變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妾制或平妻制(例如晉朝經皇帝允許一人擁有兩個正妻),迄至制憲時代,增列平等婚姻條款「:婚姻應基於男女當事人之自由意旨而成立,夫妻應互相維護其平等權益。(第 1 項)結婚或離婚財產繼承及戶籍法令,應根據維護個人之尊嚴及平等原則 而制定之。(第 2 項)」,但一讀即未獲採納,或許是民情習俗未開放使然。當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除具有個人人格和修養成熟的社會性表現外,讓成婚者為夫、為妻,甚至為父、為母,承擔家庭責任,但農業社會時期仍慣行「男主外、女主內」習俗。

隨工廠林立,婦女走出廚房,不再是附屬於家中男性,臺灣於1950 至1970 年代,由於勞動市場需要,尤其是加工出口區的增加,女性被職場僱用且比例增加。由於社會化角色之複雜,家庭矛盾增多,伴隨的是離婚率暴增。大法官釋字 748 指出:「...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基此,婚姻自主牽涉生理與心理健康,離婚是讓身心離苦而回到寧靜,使無緣份的夫妻脫離相互折磨的環境。依據《民法》第 1052 條第一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 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此離婚法定事由之條款破 除 「寧願破壞九座廟,也不破壞一樁婚姻」的咒語。

出軌、離婚(示意圖/取自Pixabay)
婚姻是兩人契約,也是高度精密及複雜的社會心理與行為發展的結晶。(示意圖/取自Pixabay)

三、破綻婚姻離異世代

多年來,為貫徹婚姻平等與自由,我國民法隨環境變遷改採破綻離婚主義。依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第 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因此,社會呈現離婚率大增,再衍生未成年子女照顧問題。離婚法定事由雖放寬,但不論何種情況,夫妻一方有過錯者,僅他方得訴請離婚。換言之,夫或妻到法院訴請離婚,必須具有法定事由,但基於破綻事由難相聚、難相守者,法院也會成全,寫下離婚判決書。所謂的破綻主義,係僅允許一方得對於有責他方提起裁判離婚之告訴,有責之一方不得提起該訴訟,實務上大多以家暴紀錄之一方為有責方。

然而,在婚姻關係過程中,若雙方均有過失僅一方向法院提告離婚時是否可行?依 95 年 4 月 4 日第5次民事庭會議之決議:「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例如新北市地 方法院曾認為:是否有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其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倘該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屬公允。

另嘉義地方法院曾認為:兩造簽立離婚協議後,被告即行離家,兩造迄今均無聯繫,未再共同生活,原告堅持離婚,被告亦無維持婚姻意願,足徵兩造間感情及共同生活基礎喪失,徒有婚姻之名,已無婚姻之實,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而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20201019-夫妻離婚若牽扯到不動產分配,一不小心即可能被課徵高額房地合一稅。(取自pixabay)
高齡離婚不可恥,若夫妻雙方長期互相折磨或有家庭暴力行為,恐以分離為上策。(取自pixabay)

四、面對一方情難捨的判決與無奈

承上,法院判決離婚基本標準:第1,有破綻又無回復婚姻可能。第2,相同情況任何人均無法再同居共處。第3,夫妻雙方均無意願再相守,此三種考量相當謹慎,畢竟家為社會基石。婚姻是兩人契約,也是高度精密及複雜的社會心理與行為發展的結晶, 第三人很難透視,到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都是走到盡頭,面對哭訴的承辦人實難解其凍傷,也無奈,無言的結局是悲、是喜、是痛,是否還能挽回?因個案而異,高齡離婚不可恥,若夫妻雙方長期互相折磨或有家庭暴力行為,恐以分離為上策,只是留戀與適應期間之長短,因人而異,若離婚後被前配偶跟蹤騷擾,歸屬家庭暴力行為,被害人可聲請民事保護令(參見家暴法及跟騷法)。

*作者曾經歷市級官員,目前在大學擔任法律教育工作兼行政及司法調解與市級性別專家學者。協助企業或商會或總工會法案事務,特喜歡鑽研或深化各行業管理及立法事務。除勞動、性騷擾、職業災害、勞保、家事議題外,包括國際海洋法、行政管理及戶籍法規,並善於調解紛爭,主要著作是勞工行政與立法、勞工行政與法規、勞資關係,法律與生活等。特別戮力推動法治教育普化-從城市到鄉下,並以培訓複合型專業人才為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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