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從少子化與世代差異看大學生心理輔導的破網

2022-12-1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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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疑問顯然非常實際且重要,畢竟修法工程浩大,影響深遠。但是即便目前《學生輔導法》並未限制各校自行成立相關的單位,亦未限制職員作類似的輔導工作,筆者仍認為應該明確的修法來定義所謂「生活輔導專責人員」(簡稱生輔專員,在各校實際的運作可以有不同的稱呼,如專責導師亦可),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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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正言順充實輔導網絡:既然這種介於教授導師以及專業輔導人員之間的生輔專員有實際的重要性,甚至讓心輔教育龍頭台灣師範大學都願意開創先河設立專責單位,而各校內也都有類似的職員負擔類似的職責(但不一定有統籌的單位),代表實際的需求的確存在,無法避免。若教育部與各大學校方真的重視學生心理健康與輔導網絡的建立,當然應該將這些已經投入「實質輔導」的職員納入《學生輔導法》中三級輔導的一環(主責發展性輔導中的生活輔導與分擔部分的生涯輔導),才能名正言順且權責一致的動員這些人力,實質的強化校園輔導工作,以免在少子化的社會中再度漏接年輕寶貴的生命。

2. 明訂進修提升輔導效果:雖然目前有些職員的確在工作上被委任某些關懷學生的發展性輔導工作,但是輔導工作除了個人的特質與經驗以外,還是需要有專業進修才可以發揮得更好。例如曾有職員知道某位博士班女同學最近感情失利想要安慰她,卻以自身經驗說出「女孩子還是不要讀太多書比較好嫁人」這種帶有性別刻板印象的話語,造成二次傷害。但是若能在《學生輔導法》中明定這些生輔專員需要每年接受若干小時的輔導訓練(數量與方式可以由各校自訂,並配合給予適當的獎勵,如薪資獎勵或升等點數),必能更快速精進各校的輔導品質。當然若該職員本來就有相關證照,或是有教育、心理、社工、輔導等相關科系學歷,都會是加分而能充分利用的經歷。反之若無《學生輔導法》作為母法來明訂這些人員的存在,各校可能只是依賴部分職員個人的熱誠(但是其主職可能仍是各單位的行政業務),間接就使得輔導工作逐漸被稀釋忽略,無法長期有效地做好第一線輔導的工作。

3. 保持調度彈性因地制宜:筆者以為這些生輔專員的聘任可以有更多的形式,各校可以有按照自己的組織架構來設計,不一定要像台師大那樣的有專責單位。例如各系的系秘書、課外組的職員、體育室的教練、課務組的職員、全球處負責外籍生業務者等等,都可以在其自願的前提下,鼓勵藉由進修相關輔導課程,經校內認證成為具有生輔專員的資格,或是一開始便按照此職位的需求來聘任新人,然後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安排工作、加班需求或評鑑方式,使其能對職務分內接觸到的學生適時進行相關輔導。因此筆者認為《學生輔導法》並「不需要」明訂這些生輔專員的人數比例或專業證照,僅需讓各校就其特色來自行制定適當的進修或獎勵方式,就可補起許多輔導的破洞,也不至於僵化而阻礙各單位人事調度(見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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