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維觀點:從少子化與世代差異看大學生心理輔導的破網

2022-12-1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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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二:學生於校外發生自傷事件,教官獲報第一時間趕到醫院協助處理。但是在學生家長尚未趕來之前,教官應該通知誰到醫院陪伴學生?畢竟教官需要回防值班無法久留;教授導師可能正在上課、開會或不在學校;心理師可能正在諮商或已經有其他同學預約見面。事實上,發生自我傷害的學生有很大的比例就是因為不願與他人建立良好的關係,因而有自殺意念時無人可訴,因而無所留念。所以事實上,沒有平日不定時的關係經營(如前例),不論誰來醫院也只是求個心安而無太大的效益,何況這樣的事又常發生於夜間或週末假期,很難期待教授或專業輔導人員到場。此外學生出院後若仍不願來諮商中心求助,又有誰來主動關懷或長期陪伴,防止自傷事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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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大專校園輔導工作的人可能會反駁,認為目前各校都早有扮演以上角色的人員,例如系上常常與學生互動的秘書、為學生各種意外奔走的生輔組教官、熟悉學生活動規劃的課外組職員、負責照顧境外生大小事的全球處職員、最了解學生起居的宿舍管理員、或職涯發展中心的職涯諮詢師等等。但是這些有機會參與到學生課業或諮商以外的生活面向,最有可能與學生培養信任關係或陪伴關懷的職員,在目前的《學生輔導法》中其實並未被期待具有輔導的責任,以至於造成目前校園中學生輔導的漏洞。更準確來說,《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2項中只有勉強列出這些行政單位,但不是以特定的人員:「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所提到的內容也只是「協助」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落實其輔導責任。

因此我們就發現當前校園安全網的脆弱點:由於現代的校園環境不利於導師進行生活與生涯輔導(原因見前文),而專業輔導人員平常也不應該與非個案學生有緊密的關係(原因是心理師要避免與諮商個案有雙重關係,所以在諮商以外的時間幾乎不適合與學生有其他形式的接觸,見[4]),導致校園中平日其實沒有適當的職員師長有時間可以主動陪伴學生,建立合宜的互動與信任。因此當學生有需要的時候就會求助無門,形成校園自我傷害或心理健康關懷的漏洞。

修法增加「生活輔導專責人員」的必要性與設置方式

行文至此,可能會有人提出質疑:既然各校實際已經有這些職員,發揮一些被聘任時所交付的生活輔導任務,是否仍有必要修改《學生輔導法》?會不會反而拘泥於形式,限制了《大學法》賦予各大學的人事安排空間?例如台灣師範大學在幾年前就推出「專責導師」的制度,而台灣大學也在2022年初成立類似的學輔中心。代表至少在形式上,只要學校願意投資就可以執行。而這樣修法會不會又讓大學教授更有理由排斥輔導的工作,把責任推給所謂的「生活輔導專責人員」(簡稱生輔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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