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釋字766號解釋的三個待解之迷

2018-07-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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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德宗大法官指出,本號解釋既然已透過生存權的保障,適用較為嚴格的審查基準,則合憲性審查只要落在「行政便宜」並非重要公益即可。(資料照,取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湯德宗大法官指出,本號解釋既然已透過生存權的保障,適用較為嚴格的審查基準,則合憲性審查只要落在「行政便宜」並非重要公益即可。(資料照,取自台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大法官於上星期五公布了最新的釋字766號解釋,宣告修正前的「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有關請領遺屬年金之要件,其規定不僅須符合請領條件(即被保險人死亡),而且係以提出申請的當月,作為給付年金的始點,將使雖然符合請領條件,卻未能於當月申請的遺屬,其「自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起,至提出申請的前1個月為止」的年金,均因此而無法領取(因為根本不在計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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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所欲達成的立法目的,如果是為了減省「行政作業費用」,則無非係基於行政便宜考量,並非屬於重要的公共利益。退步言之,縱使認為基於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的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的始點,所追求的是重要公益,但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者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的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因此,無論從何一角度檢驗,都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

本號解釋宣告法律違憲,必須得到3分之2的大法官同意(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顯然大法官對於系爭規定之違憲,具有相當程度的共識。但令人意外的是,本號解釋竟有9位大法官提出論理精闢的協同及不同意見書,各自從不同的角度表達個人意見。仔細研讀解釋理由及相關意見書後,反而令人產生更進一步的深入思考。

首先,關於審查基準究竟應該「從寬」或「從嚴」?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指出,人民依社會保險相關法律享有的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應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如果同時又涉及人民的最低限度生存需求,則應兼受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對於此等兼受生存權保障之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的限制,即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關於聲請案件涉及「生存權」,因此提高違憲審查基準的前例,誠如湯德宗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除了本號解釋外,尚有釋字694號及701號解釋可供參考。不過,在上開解釋中,大法官都是基於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然而,本號解釋的聲請人已在聲請書中明確主張,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聲請人將系爭規定與「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比,主張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何以本號解釋卻對於系爭規定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的質疑,毫無任何說明及論駁,反而以聲請人並未提出的比例原則作為審查基準,確實令人感到疑惑,而這也正是黃虹霞大法官於協同意見書中所提出的疑問(蔡明誠大法官亦於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如以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作為違憲審查之依據,亦是一種值得思考的方向)。

其次,如同湯德宗大法官所指出,本號解釋既然已透過生存權的保障,適用較為嚴格的審查基準,則合憲性審查只要落在「行政便宜」並非重要公益即可,又何需探究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退步而言,縱使大法官是為了回應衛福部107年4月26日衛部保字第107110415號函,因此必須進一步檢驗「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則大法官以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之遺屬給付為由,認定手段與目的間不具有實質關聯,是否意謂如果可以減省「許多」年金給付,就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答案?

最後一個發人深省的問題,則是究竟什麼才是「生存權」的保障,這個問題也同時涉及了在何種情況下,社會給付請求權的縮減,將會被視為是財產權的剝奪,而應給予適當的補償。根據學者孫迺翊教授的研究,並非所有的社會給付都受到憲法相同程度的保障,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於1980年作成一則指標性判決,確立了3項判斷基準,即是否「具備個人支配性」、「基於個人先前之給付而形成」、「為確保權利人之生存而提供」。德國學者雖然對於上開標準有所批評,但多數學者均同意,「基於個人先前之給付而形成」,才是社會保險給付可享有憲法財產權保障的關鍵。換言之,只有必須繳納保費、具有相互給付性質的社會保險,始能獲得保障,因此其與由稅收所支應的各種單向給付,例如社會救助請求權,具有本質上之不同。

至於什麼是最低生活需求,是不是「只要有一口飯吃,可以讓生命延續」,就算是受到保障?這個問題不僅有待大法官日後明確予以解釋,更是每一個人都應該嚴肅思考的問題。如果生存權的保障,不只是滿足活下去的最低生理需求,而是讓個人不會成為孤立的個體,可以和社會良性互動,則生存權的保障內涵,即應根據每個人所處的社會環境,滿足個人生理及社會文化參與的最低需求(即所謂「社會文化面向的最低生活保障」)。如果從此一角度思考生存權的意義,則「社會救助法」在決定最低生活費時,究竟有無充分考量人民的最低社會文化生存需求,恐怕又是另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憲法問題。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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