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細說彭文正的護照,兼論蔡英文的學位

2022-11-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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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形式主義盛行的法律文化

假定有司法機關的通知,司法機關有越俎代庖,吊銷護照的權力嗎?當局所依賴的護照條例有關拒發護照的規定,是毫無實質要件的空白條款,根本稱不上有什麼規範性。(可參閱權威解释第12-13節)。無論司法機關有無根據,做出撤銷及拒發,外交部此舉連濫用裁量權都說不上。因為這是於法無據,明明白白的違法。退一萬步而言,即使假定其他機關也有有關護照核發的法規,依據權責分工的原理,外交部也不能輕易放棄本身的職責,將發放護照的權力輕易讓人。事實的表現雖是讓人搖頭,法律及行政的假定應該是:外交部才是決定發放護照的權威機關。任意假手其他機關的法律判斷行事,不叫 「於法有據」, 而叫 「輕乎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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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知道舊金山領館是否真正得到司法或其他機關, 要求撤銷及拒發彭文正護照的決定 (已經說過,與法無據。 但就有無其他機關的通知這點而言,官僚機搆很容易事後串通補正,沒有人會吃驚。)。假定原本沒有通知,而是外交部官僚就社會一般廣為熟悉的訊息的 「認知」 (或據說是自己有夠熱心的 「查證」) 。 對錯不論,認知是事實認定。而撤銷護照是行政處分。從事實認定,得不出撤拒護照的法律判斷於法有據。而法規隨時可查,「於法有據」沒什麼稀奇。法規應該如何解釋使用才是問題的本質。

依職權或授權他人封存相關證據不是「於法有據」,而是阻擾司法程序證據調查的不當行為。台灣的法律實踐上似乎不太講究證據法。前面已經解釋,在英美傳統證據法的觀念裡,法官得曉諭陪審團做出對銷毀或隱瞞證據一造不利的決定。以形式的「於法有據」,超越經驗的實質,是法律人荒謬,甚至是惡行惡狀的濫權。

與此類似,與本案有關係的賀德芬教授對教育部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的判決理由,也是完全形式論證式的 所謂查問封存理由 「與法無據ⱼ。也許有人還記得:在有關尼克松水門丑聞的一個訴訟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以總統有權豁免出示證據,否定刑事案件當事人對關鍵證據的需要,不符司法的公平對抗原則。相較之下,台灣的行政法院顯然認為:總統可以隱瞞證據,小民去死也是剛好而已。眾目睽睽,人人關心的案件,尚且以教條形式就自以為是 「依法」,我們可以合理推定台灣的司法實踐中,以形式掩蓋實質公平的思維,一定是泛濫成災。或許像賀教授,及一度爛芋法學教育的本人,是努力不夠,罪有應得吧。

六,不成比例的對抗: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抽象理想,事實上不一定存在

在台灣大家耳熟能詳的所謂「比例原則」,通常只被了解為法律手段和目的之間的不成比例。這是 「法匠」 的法律本位主義的理解的限度,此處無法詳論。其實,本案至少有下列不成比例的情況:第一,政治力的不成比例:國家壓制小民;總統格鬦記者。氣度太小,不成體統。第二,經濟力的不成比例:富家小姐對付窮酸秀才。一個資源無限,另個網路賣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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