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細說彭文正的護照,兼論蔡英文的學位

2022-11-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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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實質面向

20211123-名嘴彭文正在被通緝的第3天(11月21日),在臉書發文自爆「藏匿地點」。(取自彭文正臉書)
名嘴彭文正在被通緝的第3天(11月21日),在臉書發文自爆「藏匿地點」。(資料照,取自彭文正臉書)

在這個背景之下,彭文正從被起訴到通緝,以及後續發展到護照被吊銷拒發。整個過程牽涉到的法律實質層面例如返鄉權,遷徙(移動)自由等,已有許多專家作了說明。本文略加補充,不擬詳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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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返鄉權及離鄉權: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主要由聯合國推動的人權運動,對個人基於遷徙自由的返鄉權及離鄉權已有非常確定的規定和實踐。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 ,和公民權及政治權盟約第12條之2,以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權威解釋(下引權威解釋」),都不是什麼難於了解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人權委員會特別指出:除了緊急危難,幾乎沒有合理剝奪返鄉權的餘地(權威解釋第9節)。

此處特別要指出: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立法院曾通過公民權及政治權盟約。所以盟约是中華民國國內法的一部分。又外交部說:如果彭文正願意返台,願意發給特殊文件 (不是護照)使其入境。本來沒有拒發護照的理由,發給其他國家或航空公司不一定接受的旅行文件,等於實質剝奪離鄉和返鄉的權利。下面還要談到。

第二,遷徙自由、移動自由、人身自由、生存權、安居樂業的權利(個人及家庭正常生活的權利):人權委員會開宗明義就說: 遷徙自由是人的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權威解釋,第1節)。這個由康德一路下來的所謂人有天賦的人格發展權利,也許太抽象。說白了就是人被拋進這個世界,就注定必須生活生存。而人必需能夠移動才能存活。你現在用人為的障礙, 像是拒發護照,使人動彈不得,無異是置人於死地。就是因為遷徙自由與人的存活的緊密關係,歐洲人權公約雖無遷徙自由的特別規定,也將之歸入行使個人及家庭生活權利不可或缺的條件。

第三,擁有護照是權利還是特許?:大家雖然不加思索就接受現行的護照制度。其實,護照制度作為現行國際旅行文件是一次大戰後的設想。只是現代護照制度同時保留了中古世紀作為人口管制 (例如限制役男),身份象徵 (有錢階級),或通行保證 (例如外商)等等特徵。但另一方面,全球化,難民潮,又急速衝擊二戰後相關的人權保護。如今,已經很難想像國民,甚至有某種居留權利的外國人,沒有擁有護照的權利。

就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所說:國際旅行必須有必要的證件, 尤其是護照。所以離鄉權必然包括取得護照的權利 (權威解釋第9節),而返國無需護照不得作為拒發護照的藉口」。同時,當前國際人權法的發展,至少在歐盟已經將因遷徙自由必要取得護照的權利,擴大到在境內有某種居留權利或實際的外國人。(參見歐洲人權法院,L.B. and others v. Lithuania 2022)。從這些發展衡量彭文正護照事件,台灣完全是逆流操作國際人權進展,令人特別感覺突兀和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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