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君觀點:「租不如買」是真的嗎?租房族看過來!

2018-07-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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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東與房客其他權利義務

又因往昔惡房東侵害房客權益問題層出不窮,惡房客破壞租賃房屋之事或遺留雜物不處理更讓房東傷透腦筋,也影響一般人出租自有房屋意願。租賃專法也就此有明確規定應提供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住宅,讓房客安心居住,及於簽約時,應說明由房東或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等。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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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亦更明確規定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例如房客毀損住宅不賠償、遲繳2個月租金經催告仍拒繳、或房客未經同意轉租住宅等,房東須在30天前通知房客。房東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房屋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房客。租約終止房客遺留物處理:經房東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所有權及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若住宅未合於房客居住使用(難以繼續居住)時,如房客若因疾病、意外有長期療養需要等,房客得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20171124-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24日出席「租賃住宅條例將三讀,租屋安全不容再裝睡」記者會。(顏麟宇攝)
租賃住宅條例三讀前,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出席「租屋安全不容再裝睡」記者會。(顏麟宇攝)

五、包租代管法律保障

明確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可分為包租業及代管業,「包租業」為專業經營者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再轉租並管理,擔任專業二房東的角色;「代管業」為專業經營者接受房東委託管理出租房屋,協助房東處理租賃大小事,提供租賃住宅管理服務,如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此外,由業者繳納營業保證金,發生糾紛時,可透過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國聯合會)調處及代為賠償機制,讓房東委託經營更放心。

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自租賃專法施行日起,需向公司主管機關預查「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及申請經營許可,並完成公司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配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及申領登記證後,即得開始營業。如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成立,應先行加入所在地商業會。

租賃專法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有「專業證照制度」、「業務責任規範」、「損害代償機制」等三大安全機制,讓租屋服務更具保障。「專業證照制度」部分,為確保包租代管服務專業性,租賃專法規定應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訓練30個小時及測驗合格,並登錄領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始得受僱執業。但為保障現有業者及從業人員執業權益,在租賃專法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仍有2年得繼續執業的緩衝期,惟執業過程亦應遵守租賃專法相關業務責任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除僱用已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外,亦得自租賃專法施行起2年內僱用上述現有從業人員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其次在「業務責任規範」部分,為提升包租代管專業服務品質及可信賴度,租賃專法規範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履行的業務責任,包括:租賃廣告內容應真實、契約與費用收據等重要文件應由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代管業使用之「委託管理契約」及包租業使用之「包租契約」與「轉租契約」應符合內政部訂定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未來租賃住宅服務業於網站刊登之租屋廣告內容,如面積、屋齡、樓層別、法定用途等,應與事實相符。在「損害代償機制」部分,為保障租屋服務當事人權益,租賃專法明定受損害之服務當事人得向全聯會,請求由業者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額度內代為賠償所受損害。

六、租屋爭議調處及諮詢

新法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動產糾紛委員會調處住宅租賃爭議糾紛,免收調處費用;並聘任具租賃糾紛調處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以有效協助民眾解決租屋糾紛,讓民眾遭受租屋糾紛時,有方便、公正、專業的協助管道。

租賃專法是剛出爐的全新法律,為了保護自己的居住正義,值得我們多花一點時間好好關心一下喔。

*作者為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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