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君觀點:「租不如買」是真的嗎?租房族看過來!

2018-07-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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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代管契約)適用代管業與房東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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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防範房東或包租業者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本次訂定契約書範本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包括:1、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2、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3、不得約定應由房東或包租業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等,以保障租屋者權益。就非具消費關係一般租賃契約及包租契約,內政部發布契約書範本即生效;至於具消費關係之轉租契約及代管契約,尚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消保處審查核定後公告之。

因應大陸冷氣團來襲,為確保學生居住安全,教育部提醒學生使用燃氣熱水器時保持環境通風,防範一氧化碳中毒等意外事件發生。(取自台北合租屋臉書粉絲專頁)
租賃專法通過,租屋族要注意自己的權益。(取自台北合租屋臉書粉絲專頁)

二、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

往昔房客無約定或法定事由提前退租的情形,房東往往會不分其損害大小直接將房客所繳押租金全部沒收不退,但單以提前退租就沒收押金是有法律爭議的。依法院實務見解,押金係房客對房東取得一個附有停止條件的債權,也就是租賃關係終了、承租人無不履行其債務且已返還其租賃物(即所謂停止條件成就)後,房東才應有全額返還承租房客之義務。由此可知,押金並非提前解約的賠償金。

租賃專法也特別明訂押金的作用為「承租人為擔保租賃住宅之損害賠償行為及處理遺留物責任,預為支付之金錢」(租賃專法第3條第13款),返還時期為「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租賃專法第7條第2項)。且房東與房客間若有約定押金,其數額多寡,依土地法第99條即限定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超過的話,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租賃專法也同樣規定上限為 2個月的租金總額(租賃專法第7條第1項)。

應提醒房客注意,實際繳納的押金數額如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這不會因此讓押金契約、租賃契約失效,此時房客只是對超過部分金額可就每月租金行使抵銷權;但超過上限的押金也不會自動發生抵銷租金的效果,因為依民法第335條規定,抵銷必須向對方以意思表示為之。所以,房客必須寄發郵件(不限於存證信函)、簡訊、口頭(需注意舉證問題)向房東表達抵付房租的意思才可發生抵銷的法律效果。

三、房東可有條件減稅

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未來月租金收入6000元以下,可以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元間,所得稅的必要費用可扣除百分之53,2萬元以上,則可扣除百分之43,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房屋稅,也得予適當減徵,但前提是房東需與專業經營者簽1年以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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