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英領事館打人案:被拍到「拉扯被害人頭髮」,駐曼城總領事辯稱「因為他侮辱我的國家」

2022-10-21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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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進中國領事館圍毆的旅英港人Bob Chan,在英國國會議員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美聯社)

被拖進中國領事館圍毆的旅英港人Bob Chan,在英國國會議員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美聯社)

上周日(10月16日)中國駐英國曼徹斯特總領事館外的一場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力衝突。一名示威者稱自己被毆打,自己未曾試圖闖入領事館範圍,而是「被拉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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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三,中國駐曼城總領事鄭曦原向英國媒體承認自己曾介入事件,但否認自己曾襲擊示威者,聲稱當時總領事館人員的生命受到威脅。

Hong Kong protestor Bob Chan (C) speaks during a press conference, next to Conservative MP Sir Iain Duncan Smith (L), at the Centre for Social Justice in London, Britain, 19 October 2022.
Bob Chan (左二)在英國議員協助下召開記者會說明現場情況。英國議員已經要求政府對此事進行處理。

中國官方在回應此事件時一再強調,希望英方按照《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處理此事。

該事件涉及外交人員,也牽扯到外交豁免權問題。

BBC中文採訪法律專家,對這起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

什麼是外交豁免權?

事件發生後,外交豁免權的問題即刻浮現。英國議員阿夫扎爾·汗(Afzal Khan)的選區在曼徹斯特,他在議會發言中提到,鄭曦原身為總領事,因此不能被起訴。

「各國領事都享有外交豁免權,也包括任何外交代表,甚至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擁有。」一位要求匿名的普通法地區執業律師向BBC中文表示,這一規定來自1961年通過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1條第1款,即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

1963年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是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基礎上訂立,詳細闡述領事關係、特權及豁免等相關內容。

英國和中國都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締約國。事實上,全球已有192個國家簽署了這一公約,僅在英國就有2.3萬人享有這一特權。

「注意這裡的用詞是『豁免』,這意味著原本該國是有管轄權的,但是出於特殊考慮,放棄了這種管轄權。」上述律師表示,但這種豁免權不是絶對,也有例外情形。

上周日(10月16日)中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館外的一場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力衝突。
中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館外的一場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力衝突。中國駐曼城總領事鄭曦原已承認自己參與了衝突。英國警方正在對此事進行調查。

首先,為什麼要給予外交官們豁免權?根源是各國外交代表的職務需要,比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開始部分就說,「確認此等特權與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外交代表的工作不受其他國家的限制和干涉,因此各國都給予管轄豁免。」上述律師表示。

因此,要考慮涉事外交人員是否在執行公務。公約就規定,外交代表能主張豁免的事項,以執行公務職權範圍內的行為為限。

具體到這個案例,鄭曦原在接受天空新聞台(Sky News)訪問時,記者稱影片顯示他曾拉拽一名男子的頭髮。鄭曦原稱,「那是因為他侮辱我的國家,我的領導人……我認為那是我的責任。」

外交關係公約還有三項例外,簡單來說就是外交代表在當地的不動產相關訴訟,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遺產相關訴訟,以及公務範圍之外的商業活動的訴訟。

上述律師表示,尤其是第三項,英國法院在今年7月的一起案件中,判決一位沙特外交官無外交豁免權,因為涉及他非法剝削一位菲律賓家庭傭人,屬於商業活動的範疇。

英國政府能做什麼?

A general view of the Chinese Consulate General on October 19, 2022 in Manchester, England.
中國駐曼城總領事鄭曦原否認自己曾襲擊示威者,聲稱當時總領事館人員的生命受到威脅。

「警察當然可以調查,獲取信息,還原事件真相。」上述律師表示,事實上,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也規定凡享有外交豁免之人員,均負有尊重接受國法律規章之義務,及不干涉該國內政之義務。這意味著,外交人員雖然不能被起訴,但基於對當地法律的尊重,也需要配合警方調查。

然而,公約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所以當地警方無論出於什麼理由,都不能逮捕或拘留相關外交代表。」

英國外交部國務大臣(次官)諾曼(Jesse Norman)指出,正因為英國堅持法治,調查事發實際情形及判定是否有足以構成起訴事由的的犯罪事實,應交由檢警獨立進行。外交部將視情況發展採取必要行動。

那英國政府能做什麼呢?該律師表示,面對外交代表的違法行為,雖有豁免權,但所在國一般也有三種選擇,嚴重程度依次遞增:

  • 通過外交途徑正式交涉,表達立場,提出警告;
  • 宣佈涉事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的人(persona non grata);
  • 要求對方國召回相關人員或驅逐出境。

目前來看,英國政府已經完成第一個選擇,同時在考慮第二個和第三個選擇。

英國外交部此前就事件召見中國駐英國臨時代辦楊曉光,但是中國使館只派一名官員代替楊曉光前往。

英國外交部聲明指,在會晤中已向中方強調,所有外交官和領事館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英國的法律。

英國議會外交事務委員會主席艾麗西亞·卡恩斯(Alicia Kearns)指,事件涉及中國駐曼徹斯特總領事鄭曦原,要求將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並驅逐出境。

選區為曼徹斯特的工黨議員阿夫扎爾·汗(Afzal Khan)也問外交部是否願意即刻採取行動,宣佈鄭曦原為「不受歡迎人物」。

諾曼回應,是否宣告鄭曦原為「不受歡迎人物」,是一個合理的問題,但在司法程序結果未明朗前,政府不宜先發行動。諾曼重申,一旦全盤掌握相關事實及知悉檢方裁決,政府就會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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