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大學校長不論怎麼選,公共課責機制不可少

2022-05-0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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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由董事會或/和參議會選出,在臺灣沒有實施的可能性。董事會/理事會的成員主要是校內人士,包括學生,也有校外人士,負責大學的整體政策。參議會則純由校內人士組成,負責學術事務。這些都是深度參與校務且具獨立性的決策單位,和臺灣的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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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結論與政策建議

臺灣採取純粹的遴選委員會制度,限制太大,我們並沒有美國的文化和傳統,經過這麼多年的實踐,看起來是水土不服,並沒有展現遴選的特色,跟選舉差不多。如果要辦理選舉,就應該多一些人投票,這樣才有代表性。至於選舉制,是自治精神的實踐,跟遴選制相比,唯一明顯的缺點是校外人士恐怕很難選上。

最後提出制度改革建議。首先,應該賦予現行制度彈性。目前大學法規定的校長選任制度是遴選,在不動母法的情況下,教育部可以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取代現行的「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在新法規中,賦予遴選制度彈性,可以有法定的民意參與。

第二個建議是修改大學法,第9、10條的基本概念,改為「校長選任」,在既有的「遴選」之外,增加「選舉」的管道。所謂「遴選」和「選舉」,指的是最終決定新任校長的方式,無論採行哪個方式,都可以加入另一個方式的成份。

黃亭偉:

(一)以輔大為例

校長修改了任期,從8年修到12年,2屆為原則,3屆為限。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13人,遴委會自參選人中選出候選人,經董事會2分之1同意通過。遴委會組成會有教師代表6人、董事會代表3人、校友代表1人、社會賢達人士1人、醫院代表1人、校友代表1人。從比例上來看,教師代表過半是滿合理的。但遴委會成員大多都是董事會推薦的,導致最後會變成有7人是董事會自己名單裡面挑,6人是董事會直接找的,最後13人都是董事會自己的人,並且沒有學生代表在遴委會裡面。衍生的問題:私校治理淪為理財,校庫成為私人帳戶。裁判與球員同一群,校園民主蕩然無存。學生無權參與,也無權監督。

(二)以政大為例

校長遴選程序:

1. 遴委會產生候選人名單,過半數同意開始資格審查。

2. 公聽會後進行行使同意權投票。

行使同意權代表組成,844人。718席:教師,42席:行政人員, 84席:學生代表(剛好10%)。臺學聯希望能拉高學生代表。

3. 通過二階段者,重回遴選委員會。

同意權行使後,進行投票,只要有40%同意票就馬上停止候選人開票,送到二階。政大跟清大是最接近選舉人團制的學校。衍生的問題:狀似更為民主,仍由遴委會作結。半套民主程序,促成人脈拉票風氣。催化樁腳固票,指導教授的學生可能成為學生席次樁腳。

主持人總結:

1. 校長遴選是大學自治的範疇,大學法需有校長選任辦法,但不必強迫為遴選制,容許不同學校依其校園文化,在法律的規範下,選擇適當的制度、在可課責的組織中進行選才工作。

2. 不論是遴選制或選舉制皆有其優劣,目前看來遴選制是以遴選委員會獨立自主決定校長,國立清學大學較落實此精神;而選舉或選舉人團制則有不同,大學的長聘教授將是重要組成,也容許學生選定代表參與,國立政治大學較接近此制度。

3. 校長遴選是大學民主深化的表現,但校長的特質是運營校園,不論是以遴選制或選舉人團制來選出最適校長,均需建立適當的公共課責,應仰賴校務會議扮演重要角色,國立清華大學已建立常設校務監督委員會,是可以參考的方向。

20220428-大學校長推選制度(守護臺灣教育平台提供)
大學校長推選制度(守護臺灣教育平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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