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修法論壇》大學校長不論怎麼選,公共課責機制不可少

2022-05-0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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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長推選制度在台灣一直存在爭論,有學者認為台灣雖模仿美國的制度,卻缺乏美國的選舉文化。(守護臺灣教育平台提供)

大學校長推選制度在台灣一直存在爭論,有學者認為台灣雖模仿美國的制度,卻缺乏美國的選舉文化。(守護臺灣教育平台提供)

引言:有鑑於教育問題已經成為台灣的國安問題,公立大學依然以校中校的方式持續擴張,與地方資本合謀,展開大學圈地運動,學生人數卻相形減少,估計未來有3分之1的學校會消失,大學數量將減至100所,超過1萬名教師、6000名職員面臨失業。但政府未重視少子化衍生的教育問題,放任中高等教育向下沉淪,未能提出任何宏觀教育願景與改革政策,因此集結有志之士,於去年1月21日成立「守護台灣教育平台」主旨在集結社會力量推動第二波教育改革。

本文為大學法修法系列論壇——校長遴選制度改革(下)

主辦單位:守護臺灣教育平台

主持人:吳瑞北教授 發言
與談人:林從一(華梵大學校長)、呂忠津(清大電機系教授)、陳弱水(臺大歷史系教授)、黃亭偉(臺學聯會長)

陳弱水教授:臺灣遴選缺文化;選舉難保密,建議依大學組織文化而定

1. 有關校長選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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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是當作通名來使用,也就是所有形態的校長選任都是「遴選」,這也是臺灣法律上的用語。我討論這個問題,想對有關詞語重新定義,我把「遴選」當作校長選任的一個特定形態,我覺得這樣來討論,問題可能看得比較清楚。

除去政府或董事會直接任命,大學校長的選任(appointment)有兩個基本方式,一個是「遴選」(selection),一個是「選舉」(election),另外還有介於這兩種方式之間的辦法和兩種方式的混合(下詳)。所謂「遴選」,就是對於校長的選任,組成一個人數少的臨時性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對校長人選有最終的決定權。至於「選舉」,是指對於校長的選任,校內組成有相當人數的選舉人團,校長人選由這個選舉人團選出。

2. 國際上大學校長選任的實務

「遴選」和「選舉」這兩種方式,不僅存在於觀念上,也是實務上存在的兩種主要辦法;另外一種辦法則是由大學既有的決策組織選出。據我了解,純粹遴選制只存在於美國、加拿大和臺灣。英式大學校長的選任,雖然有search committee,但決定權是在學校的董事會或理事會(council),往往再加上參議會(senate)。歐陸和日本則常常實施選舉制。

臺灣的現行制度,就法令而言,是百分之百的遴選,但在實務上,有學校加上了淡化「遴選」的措施,例如讓校務會議代表有所參與。我們的制度屬於純粹的遴選制,最清楚表現於教育部的法規。對於教育部直接管轄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教育部沒有遴選辦法,有的是「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也就是說,在校長遴選過程中,遴選委員會以外的因子都沒有法的基礎。

3. 臺灣現行制度的檢討

臺灣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是模仿美國的,這個制度運作得如何呢?我個人認為,相當不成功。關鍵在於我們雖然在制度的基本架構上模仿了美國,實際運作起來並不是那麼回事。在我的認識裡,臺灣大學校長的遴選其實大多數就是選舉,採用了遴選的外殼,但並沒有遴選的實質,變成少數人的選舉——十幾個選民的選舉。如果我們只能辦理選舉,難以操作遴選,制度上就至少應當加入選舉的要素,或辦成比較多數人的選舉,這樣還能展現民主的精神。

臺灣的大學校長遴選不像遴選,是什麼意思呢?所謂遴選,應該像是一間大公司聘任CEO,透過對候選人的仔細檢視,以公司的利益為依歸,選擇人選。校長遴選委員人數少,處於相對封閉的環境,在道理上,應該透過對人選以及校長應有的條件,進行仔細的討論或審議,做出決定。

以普遍實施遴選制的美國大學來說,這是基本的運作方式。美國大學校長遴選結果的宣布中,常有「一致的決定」(unanimous decision)或全票達成決議的說法。從這個情況,我們知道,人選一定是從詳細、公開的討論中產生的。

但在臺灣,由於文化的限制,對具體人選進行討論是很困難的,如果有討論,也無法開誠布公,因為話語容易洩露。我們的遴選,大概就是按照法規,行禮如儀走一趟,最後十幾個人自由心證,簡單投票決定。我看到的所有臺灣的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校長人選都是以二分之一為通過,這跟選舉沒什麼差別。

4. 日本與歐洲的制度

在國際高等教育界,「遴選」並不是選任校長的唯一方式。「選舉」也很常見,在日本、歐陸都很普遍。我先講一下我的親身見聞。我2003至2004年在日本東京大學任教。雖然只任教一年,但有正式教職的身分,當年東大剛好選校長,我有投票權,也接到了相關的資料。

東大的校長選任,是含有遴選元素的選舉制。校長最後是由全校教師投票選出,但候選人(記得是五、六位)則是先由一個委員會決定的。另一所大學,大阪大學的程序和東京大學剛好相反,是教職員投票選出候選人在先,然後由委員會做最後決定。

日本京都精華大學是一間私立大學,2018年由出身非洲馬利的人類學家Oussouby Sacko當選校長。京都精華大學雖然是私立大學,校長也是由教職員投票選出,但要經過董事會(理事會)核可。Sacko教授在普選中以1票險勝,理事會核可。

歐陸除了匈牙利,大學校長都是採用選舉制或由學校中既有的決策組織選出,例如董事會/理事會(council)或參議會(senate)選出(或兩者一起)。選舉人團選舉的情況大概佔40%,有的非常開放,西班牙法律規定,校長選舉要由全校師生員工投票,不過選票有權數的規定,譬如學生票數總值不得超出20%。

至於由董事會或/和參議會選出,在臺灣沒有實施的可能性。董事會/理事會的成員主要是校內人士,包括學生,也有校外人士,負責大學的整體政策。參議會則純由校內人士組成,負責學術事務。這些都是深度參與校務且具獨立性的決策單位,和臺灣的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都不同。

5. 結論與政策建議

臺灣採取純粹的遴選委員會制度,限制太大,我們並沒有美國的文化和傳統,經過這麼多年的實踐,看起來是水土不服,並沒有展現遴選的特色,跟選舉差不多。如果要辦理選舉,就應該多一些人投票,這樣才有代表性。至於選舉制,是自治精神的實踐,跟遴選制相比,唯一明顯的缺點是校外人士恐怕很難選上。

最後提出制度改革建議。首先,應該賦予現行制度彈性。目前大學法規定的校長選任制度是遴選,在不動母法的情況下,教育部可以訂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取代現行的「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在新法規中,賦予遴選制度彈性,可以有法定的民意參與。

第二個建議是修改大學法,第9、10條的基本概念,改為「校長選任」,在既有的「遴選」之外,增加「選舉」的管道。所謂「遴選」和「選舉」,指的是最終決定新任校長的方式,無論採行哪個方式,都可以加入另一個方式的成份。

黃亭偉:

(一)以輔大為例

校長修改了任期,從8年修到12年,2屆為原則,3屆為限。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13人,遴委會自參選人中選出候選人,經董事會2分之1同意通過。遴委會組成會有教師代表6人、董事會代表3人、校友代表1人、社會賢達人士1人、醫院代表1人、校友代表1人。從比例上來看,教師代表過半是滿合理的。但遴委會成員大多都是董事會推薦的,導致最後會變成有7人是董事會自己名單裡面挑,6人是董事會直接找的,最後13人都是董事會自己的人,並且沒有學生代表在遴委會裡面。衍生的問題:私校治理淪為理財,校庫成為私人帳戶。裁判與球員同一群,校園民主蕩然無存。學生無權參與,也無權監督。

(二)以政大為例

校長遴選程序:

1. 遴委會產生候選人名單,過半數同意開始資格審查。

2. 公聽會後進行行使同意權投票。

行使同意權代表組成,844人。718席:教師,42席:行政人員, 84席:學生代表(剛好10%)。臺學聯希望能拉高學生代表。

3. 通過二階段者,重回遴選委員會。

同意權行使後,進行投票,只要有40%同意票就馬上停止候選人開票,送到二階。政大跟清大是最接近選舉人團制的學校。衍生的問題:狀似更為民主,仍由遴委會作結。半套民主程序,促成人脈拉票風氣。催化樁腳固票,指導教授的學生可能成為學生席次樁腳。

主持人總結:

1. 校長遴選是大學自治的範疇,大學法需有校長選任辦法,但不必強迫為遴選制,容許不同學校依其校園文化,在法律的規範下,選擇適當的制度、在可課責的組織中進行選才工作。

2. 不論是遴選制或選舉制皆有其優劣,目前看來遴選制是以遴選委員會獨立自主決定校長,國立清學大學較落實此精神;而選舉或選舉人團制則有不同,大學的長聘教授將是重要組成,也容許學生選定代表參與,國立政治大學較接近此制度。

3. 校長遴選是大學民主深化的表現,但校長的特質是運營校園,不論是以遴選制或選舉人團制來選出最適校長,均需建立適當的公共課責,應仰賴校務會議扮演重要角色,國立清華大學已建立常設校務監督委員會,是可以參考的方向。

20220428-大學校長推選制度(守護臺灣教育平台提供)
大學校長推選制度(守護臺灣教育平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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