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陳水扁有精氣神開記者會,何不好好出庭了結舊案

2022-04-0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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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到底是不是「等同特別費」?首長特別費的「大水庫理論」能不能用在國務機要費上?當年即已討論盈庭,簡單講,「大水庫」的成立要件,一是金錢來自特別費,二是支出來自當事人的財產,三是支出符合特別費用途(犒勞或公益可以,買尿片名牌包不行),四是支出必須大於或等於收入;陳水扁既主張 「大水庫」就要證明錢出自自己的帳戶,比方說,陳水扁為了拍公益宣傳片從國務機要費領了一千萬,再從自己的帳戶支出一千萬,那應該符合大水庫,但法庭調查宣傳片是從國務機要費以單據核銷,陳水扁若主張大水庫,豈不是他先領一千萬再報一千萬?包括他拿錢給親信馬永成林錦昌,或王丹、施明德等人,他也得證明錢出自他的財產,而非左手報國務機要費,右手取得企業贊助,否則就無法主張大水庫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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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逐筆證明的程序,當年法庭早就為之,否則判決書不可能厚厚一大冊,連發票來自何人都幾無遺漏。如今陳水扁重提當年主張,不是不行,但還是要經過法庭程序,重新逐筆查驗,而法官心證之改變,或法條適用之轉移,都不可能靠庭外陳述達成

20220328-立委柯建銘28日出席立法院公告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柯承惠攝)
民進黨立法院總召柯建銘說要為國務機要費除罪。(柯承惠攝)

除罪是除經辦人員罪,而非貪汙之罪

感慨之五,民進黨立法院總召柯建銘強調,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工程一定要在會期內完成,理由是「特別費都除罪,為什麼國務機要費不能除罪」?特別費除罪是除二00七年之前會計等經辦人員便宜行事之罪,不是除首長濫用或濫報之罪,在二00七年之後若有首長不依特別費支用規定,亂執發票或收據,經辦人員還是要說「不」,否則依然要追究罪責;國務機要費就算要一併除罪,也是除經辦人員之罪,而非陳水扁之罪(若違法)。

陳水扁強調他不是歪哥貪汙之人,並以他就任總統就關掉了「國安秘帳」,包括奉天、當陽專案等,或許這是可信之言,畢竟他除了關掉「國安秘帳」之外,還為國務機要費設下單據或領據核銷的規定,他為自己設下了一個避免誘惑的較高門檻,遺憾的是,權力即使不令人腐化,却給人方便,雖然夫人到處為他搜集發票,其實也不容易,而來自企業的資助更是源源不絕,從現金到珠寶,不像現在政治獻金何時可以開戶何時必須關帳,法律都有明文規定。

做為卸任元首,牢也坐了,却仍困頓於十六年前的舊案,還時不時要面對「保外就醫」是真病還是裝病的質疑,確實難堪,但他不能不面對一個事實:有罪爭取特赦,前提是法庭判決有罪定讞,綿綿無絕期的停審,只能讓他綿綿無絕期的一再保外就醫;無罪爭取清白,前提還是法庭攻防見真章,庭外記者會給不了他清白,陳水扁要做的是回到法庭,為自己爭回失去久矣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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