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死諫能驚醒法務部的昏聵嗎?

2015-02-1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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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超收嚴重,獄政法規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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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空間不足,超收嚴重。受刑人生活空間嚴重不足。除事涉人權外,各類受刑人與收容人混雜,因管理不易造成暴虐手段,尤其值得注意。監察院曾查到以皮手梏、棉質拘束帶等非法戒具,類似凌虐人犯。此外,各監幾乎成為基本配備之電擊棒,也非法律所許,都值得注意。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依監獄行刑法受刑人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三個月。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為促進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受刑人還有累進處遇的方法。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至一級。各級受刑人應佩標識。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原則上應獨居監禁。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住室不加鎖、不加監視。可是在監獄中,新收受刑人為防止心緒波動,顧慮安全一律不採獨居。因限於監所超收,累進處遇到第一級也無法獨居。反而,違規的受刑人卻以懲罰的觀念收納於獨居房。法令與實務完全脫節。

〈施打毒品氾濫,成癮戒治無方〉

監所內毒品犯占據極大比例。販毒固為犯罪,但吸食或施打毒品是否為犯罪,犯罪學理尚有爭議,或可認為類同於自傷。馬總統於任法務部長任內,已經將之歸為病犯,不同於一般犯罪。在監察院數度糾正後,雖經九十九年訂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但是改善有限。非惟欠缺醫師與心理師專業處理毒品成癮,尚且仍將大部分之觀察勒戒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缺乏專業處理,仍以禁閉方式處理,僅以隔絕毒品作為勒戒方法。受觀察、勒戒人入所多無所事事,僅命集中蹲踞或掐蓮花指打坐。

將羈押獲執行徒刑與觀察勒戒置於一處,觀察勒戒與戒治落空。大量因施用毒品判刑占據監所的空間,造成管理困難。重新審視施打毒品的刑事政策,確已急迫。

〈沒有矯正社工,虛有更生保護〉

台灣在犯率偏高,除了監獄的教化完全失能之外,制度上根本沒有矯正社工。矯正社工在監獄中應當介入假釋之評量審查。出獄後,更需要矯正社工協助作更生保護的工作。沒有矯正社工,假釋審查是形式的,更生保護是空泛虛假的。目前社會工作歸屬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員多以處理婦兒老弱等家庭事件為主,其專業與矯正體系相差甚遠,法務部矯正署必須針對矯正社工加以重視。

〈勞作職訓脫鉤,外役易生積弊〉

獄中勞作原本的目的,一是職業訓練,希望養成一技之長,在出獄之後可以養家餬口。其次,希望受刑人也能有所收入,可以在間中自食其力,不必家人接濟。若能以其收入,更可彌補犯罪受害人損失。但事實上,勞作經常是極簡單的工作,譬如組合人造花、黏貼紙袋、漿洗衣服等,經濟利益極低,目地只在消磨時間。高雄脅持案所稱每月扣除材料費僅得二百元,並非罕見。雖然法務部立刻反駁,強調在屏東監獄曬醬油的工作,每月就有兩萬元。這恰好就凸顯了問題所在,工廠勞作經常分派不平,且成為監獄管理員對受刑人獎懲的手段,易生積弊。綠島監獄分裝柴魚工廠報酬頗豐,就曾因分派工作不公,鬧成風波。勞作工廠雖然也有麵包烘焙等課程,但監獄受刑人上千,究竟受益人數不多。此外,綠島的沙畫、澎湖的貝殼裝飾等,脫離該地就無用武之地,受刑人獲益甚少。

寃死了一個王迎先,換來了偵查期間准許律師到場。死了六名重囚,能喚醒幾個昏聵的法務部官員? 羅部長在重囚脅持事件之後,除了撇清矯正體系行政責任,曾正面思考過矯正工作制度上的實質改善嗎?

*作者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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