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死諫能驚醒法務部的昏聵嗎?

2015-02-1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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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大寮監獄劫持事件歷經14小時,六名嫌犯自戕後落幕。(取自基督教今日報/晨曦會提供)

高雄大寮監獄劫持事件歷經14小時,六名嫌犯自戕後落幕。(取自基督教今日報/晨曦會提供)

傳統法學家主張刑期無刑,包括教育社會一般人不可犯罪,更在於犯罪人的教導矯正。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明訂「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但是,現今的矯正署無論人員編制或是實際作為,都以「應報主義」的囚禁管理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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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矯正悔改,入獄成犯罪進修〉

各監所教育人員不足,受刑人每周得與教誨師接觸之時間極為有限。監所教育傾向仰賴民間義工,宗教團體成為監所教誨重要成分。但是宗教團體正信教派較少,以新興宗教為主,甚至有部分教義不明,難說對受刑人有何助益。各監所沒有對受刑人適當之教材,圖書館之藏書以社會善心捐助為主。當年監察院巡查新店戒治所,還曾看到書架上還有色情漫畫。矯正工作既乏專業人員又無教材,受刑人在監得諸教導而向上的資訊,遠不如獄中狐朋狗友之相互切磋。教育刑反成犯罪進修。

〈假釋審查不公,欠缺客觀標準〉

假釋本來需要教誨師、心理師與社工師綜合評估。但是各監目前沒有共通客觀的假釋審查標準,卻各有私下不成文的標準,各監寬嚴不一。審查委員並不與受刑人接觸面談,教誨師既無法落實日常省察,假釋便專憑書面審查。審查委員並也未必皆屬專業,部分委員僅為當地國中小之校長,甚難理解其功能為何? 全國二十五個矯正機關中,有臺北監獄等十二個機關訂有僅供機關內部參考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且各矯正機關之參考原則各異,以初犯且輕刑犯之執行率為例,臺北監獄為 50~55%、桃園女子監獄為 50%;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新竹監獄、嘉義監獄及宜蘭監獄為 55%。但一些社會矚目案件執行率竟達百分之九十幾,高下差異極大,無法客觀判定刑法所訂之「悛悔實據」,造成不公。馬總統於任法務部長時努力於完成假釋之改革,可惜未經繼任者珍惜延續。

〈囚禁管理當先,矯正專業偏廢〉

獄政管理缺乏其他心理、醫療、社工等職系專業的協助,單純的管理只能消極防範脫逃與暴亂而已。現今矯正制度獨厚警政出身的管理體系,其他專業職階低,人員不足。甚至連收納重病的台中監獄都無法編列足夠的醫療人員。醫護工作竟然依賴訓練外役受刑人充當。尤其精神病犯與刑後治療,混雜於病監,既無矯治教育,出獄又遙遙無期。在監院巡查時,多次遇到跪地哭問何時出獄,真可謂人間之至慘。雖然受刑人入獄服刑罪有應得,但絕不能容忍如此的對待。

男監、女監、男所、女所、少年監、觀護所、刑後治療、觀察勒戒、戒治,共處一地。收容目的原不相同,管理強度、教誨方法均應有別。可是限於物質條件,共一爐冶之,只能管其不出事,遑論矯正之功能效果。

〈監所超收嚴重,獄政法規紊亂〉

監所空間不足,超收嚴重。受刑人生活空間嚴重不足。除事涉人權外,各類受刑人與收容人混雜,因管理不易造成暴虐手段,尤其值得注意。監察院曾查到以皮手梏、棉質拘束帶等非法戒具,類似凌虐人犯。此外,各監幾乎成為基本配備之電擊棒,也非法律所許,都值得注意。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依監獄行刑法受刑人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三個月。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為促進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受刑人還有累進處遇的方法。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至一級。各級受刑人應佩標識。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原則上應獨居監禁。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住室不加鎖、不加監視。可是在監獄中,新收受刑人為防止心緒波動,顧慮安全一律不採獨居。因限於監所超收,累進處遇到第一級也無法獨居。反而,違規的受刑人卻以懲罰的觀念收納於獨居房。法令與實務完全脫節。

〈施打毒品氾濫,成癮戒治無方〉

監所內毒品犯占據極大比例。販毒固為犯罪,但吸食或施打毒品是否為犯罪,犯罪學理尚有爭議,或可認為類同於自傷。馬總統於任法務部長任內,已經將之歸為病犯,不同於一般犯罪。在監察院數度糾正後,雖經九十九年訂定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但是改善有限。非惟欠缺醫師與心理師專業處理毒品成癮,尚且仍將大部分之觀察勒戒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缺乏專業處理,仍以禁閉方式處理,僅以隔絕毒品作為勒戒方法。受觀察、勒戒人入所多無所事事,僅命集中蹲踞或掐蓮花指打坐。

將羈押獲執行徒刑與觀察勒戒置於一處,觀察勒戒與戒治落空。大量因施用毒品判刑占據監所的空間,造成管理困難。重新審視施打毒品的刑事政策,確已急迫。

〈沒有矯正社工,虛有更生保護〉

台灣在犯率偏高,除了監獄的教化完全失能之外,制度上根本沒有矯正社工。矯正社工在監獄中應當介入假釋之評量審查。出獄後,更需要矯正社工協助作更生保護的工作。沒有矯正社工,假釋審查是形式的,更生保護是空泛虛假的。目前社會工作歸屬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員多以處理婦兒老弱等家庭事件為主,其專業與矯正體系相差甚遠,法務部矯正署必須針對矯正社工加以重視。

〈勞作職訓脫鉤,外役易生積弊〉

獄中勞作原本的目的,一是職業訓練,希望養成一技之長,在出獄之後可以養家餬口。其次,希望受刑人也能有所收入,可以在間中自食其力,不必家人接濟。若能以其收入,更可彌補犯罪受害人損失。但事實上,勞作經常是極簡單的工作,譬如組合人造花、黏貼紙袋、漿洗衣服等,經濟利益極低,目地只在消磨時間。高雄脅持案所稱每月扣除材料費僅得二百元,並非罕見。雖然法務部立刻反駁,強調在屏東監獄曬醬油的工作,每月就有兩萬元。這恰好就凸顯了問題所在,工廠勞作經常分派不平,且成為監獄管理員對受刑人獎懲的手段,易生積弊。綠島監獄分裝柴魚工廠報酬頗豐,就曾因分派工作不公,鬧成風波。勞作工廠雖然也有麵包烘焙等課程,但監獄受刑人上千,究竟受益人數不多。此外,綠島的沙畫、澎湖的貝殼裝飾等,脫離該地就無用武之地,受刑人獲益甚少。

寃死了一個王迎先,換來了偵查期間准許律師到場。死了六名重囚,能喚醒幾個昏聵的法務部官員? 羅部長在重囚脅持事件之後,除了撇清矯正體系行政責任,曾正面思考過矯正工作制度上的實質改善嗎?

*作者為文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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