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野火不如燭火─評勞東燕《直面真實的世界》

2022-02-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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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中國西安因新冠疫情而封城(圖:美聯社)

2021年底,中國西安因新冠疫情而封城(圖:美聯社)

中國清華大學法律學教授勞東燕1月29日在微信發布題為《直面真實的世界》文章,卻在不到兩小時內,被以「此內容因違規無法查看」遭全網刪除。

一、 緣由:法學家與實務家之差異:

法學家與實務家的差距?(院方、檢方、辯方),西方名片《末日之戰》(按:World War Z,中國大陸譯《殭屍世界大戰》)為引:當聯合國戰地醫生傑瑞·萊恩(布萊德彼特飾)為尋找病毒的零號病人,千辛萬苦來到南韓,隨行的年輕病毒學家安德魯·法斯貝博士(按:伊萊耶斯·加貝爾飾),未曉險惡,殭尸來襲,一陣混亂,學者跌倒,因槍枝走火而殞命,也為「知易行難」,下了最好註解!清華大學法學院,是筆者難以觸及的學術殿堂,但正如傑瑞,不若安德魯學富五車,但實戰生存與法學實踐,肯定兩岸的實務家都優於勞教授,此篇主要以臺灣防疫現況,評述勞教授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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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管控,難道等失控?

勞教授大作云:「……記得2019年曾讀到一句話,大意是,2019年是過去十年中最糟糕的一年,同時也是未來十年裡最美好的一年。當時只道是揶揄,如今回看,倒是頗有些洞察先機的意味。……」等語,著有明文。查唐代元稹詩作《行宮》:「寥落古行宮,宮花寂寞紅。白頭宮女在,閒坐說玄宗。」白首宮女話當年,前提是宮女能頤養天年,若無法活過安史之亂,抑或人民無法挺過新冠肺炎,貴地友人想揶揄北京政府防疫,恐怕只能託夢了?沒人喜歡管控,實乃不得已啊!

三、百業蕭條亦波及兩岸法律界:

勞教授復云:「……疫情之下,歲月靜好的想像終於難以維續,因為兵荒馬亂的日子,距離每個人都幾乎只有一步之遙。就在不久之前,又一個城市經歷了圍城之困。誰能保證,武漢與西安所經歷的一切,就不會降臨到我們自己的身上?即便沒有圍城之困,在經濟下行和失業降薪的風潮之下,誰又知道前方會有什麼遭遇在等著我們?……」等語,著有明文。

按臺灣《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2條》:「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定有明文。

查勞教授乃優秀法律人就舉臺灣法制說服;臺灣司法與檢察機構,亦因新冠疫情而有千古未有之變局:線上開庭、電子送達、實體法庭停擺,若無特別條例,則恐抵觸訴訟法之「直接審理原則」,院方有審理無期,檢方有羈押人犯,辯方有委任無著,司法單位乃國家之重要部門,院檢辯亦為社會中堅,同樣的無力、困惑、失望,但兩岸法律人皆承擔壓力,共同解決問題,何獨勞教授偏要新亭對泣,書空咄咄?

四、 擴大法律授權防治新冠,兩岸皆然:

勞教授大作復云:「……在一個到處充斥正能量話語的社會,不安感卻像潮水一樣,迅速地在全社會蔓延。在不安感的支配下,對自由的追求時常成為被譏諷的對象,而人們對於權力的漸趨集中,對於以安全為名的各式管控,對於以大資料追蹤為基礎的技術統治,日益表現出無所謂甚至是歡迎的態度。……」云云。

按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定有明文。《同法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定有明文 。

查勞教授為刑事法學巨擘,應該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略知一二?前開臺灣疫情中心,此次授權等同空白,無論疫苗採購、配送、注射、疫情追蹤、隔離期間與方式,皆採「滾動式管理」,正應了拉丁法諺:「緊急狀況下無法律」,勞教授何以獨獨忘了這些法治規定與法律精神?

五、在荒謬中生活,遠勝在「自由」中死亡:

勞教授大作復認:「……疫情的連鎖反應,加上時局的變動,導致光怪陸離的社會現象此起彼伏。發表一份記錄疫情下日常生活之種種的日記,得做好被約談的準備。聲援一下因課堂言論被開除的同行,甚至要面臨「被精神病」的遭遇;在自媒體的接力呼籲之下,好不容易從精神病院出來,最終卻只能在年關來臨之際,選擇從此別離家鄉。……」等語,著有明文。

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北秩字第422號》:「。。。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間有於上開網頁發表上開內容之言論,惟辯稱發言純粹出於善意,因家人到台大醫院就醫時有聽到民眾想檢驗新冠肺炎但醫院不提供檢驗,故將此訊息上網說明,並無造謠及製造恐慌,且因指揮中心確實下達只有特殊條件之人才可受驗,縱被移送人有諷刺意涵亦非造謠等語。衡以指揮中心指揮官於109年4月間受訪時確曾表示不適就醫者全部採檢有困難等語,此有網路新聞截圖在卷可稽,移送人雖有散佈上開內容,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於發表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且上開言論係針對新聞時事之評論,亦難認上開內容足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筆者承辦案件,在新冠疫情風聲鶴唳之際,北京政府堅持普篩,但臺灣方面醫療量能有限,筆者與家人亦請求普篩而不果(另詳結語),但民眾舉出篩檢疑義,就被檢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法官明鏡高懸,認為無危害公安疑慮。試問:勞教授若認為,陸方控管疫情言論,就是扼殺自由,那對外號稱民主自由的臺灣,不也如出一轍?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荷姆斯名言:「言論自由不應包括,在戲院裡大喊失火的自由。」該憲法案例係針對「戰時言論」,今全球新冠肺炎確診與死亡人數,有人以「第三次世界大戰」視之,難道更應比戰時言論更加寬鬆?恐亦為勞教授盲點。

六、管控人民防疫,為抑制病毒前提:

勞教授復云:「……冰天雪地裡,懷胎八月的孕婦在醫院門外坐等流產,而突發心臟病的老人,以必須核酸檢測為由,在無情的等待中失去救治的機會。一位媽媽接到中學放假的女兒,在已通過十八輪核酸檢測的情況下,仍被卡點攔著不讓回家,在冬日的寒夜彷徨街頭直到天明。……」等語,著有明文。

按臺灣《民法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定有明文。但「細菌」或「病毒」,是否亦為上開「動物」?在臺灣學術界裡有異說,但通說以為細菌或病毒,皆不屬之,申言之,若細菌病毒外洩,不適用此民法責任,否則,若將病毒認為「動物」,新冠肺炎感染者,常不自覺染疫,占有病毒,致他人感染,難道也要負擔鉅額賠償責任?能掌控與隔離者,只有『人類』,勞教授卻連『前清伍連德』的『隔離』防疫措施,都要指三道四,難道法學家會比醫學家就防疫更神,更厲害?

七、杜絕對公務員濫訟,兩岸皆有因應法制:

勞教授復云:「……山東的某位鎮委書記告誡上訪人員,有一百種手段「刑事」對方;河南的某位縣長更是殺氣騰騰地喊話,春節期間要對惡意返鄉者先隔離再拘留。」、「……以上種種,多麼希望只是個例,可惜不是。那位聲稱有一百種手段「刑事」上訪人員的鎮委書記,想必不會認為自己說的內容有錯,而只會怪自己政治上幼稚,把不能說而一直在做的事說出了口,還不小心被錄了音。的確,她道出的是現實。刑法中多的是手段來對付上訪人員,包括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以及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等,都是實務中常用的罪名。』云云。

按臺灣方面亦有不少濫訴,甚至直接對法官或檢察官尋釁提出訴訟,濫用國家資源。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第3點:『他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逕行簽請報結:(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者。(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者。(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者。(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者。(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者。(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申告者』定有明文。臺灣亦有妨害公務罪,雖恐無與中國大陸相對應的罪責,但若民眾對於公務員刑事濫訴,檢方可以逕予結案,連救濟都無法,但檢方與被濫訴之公務員早已不堪其擾,雖未必需要如大陸班用刑事遏止歪風,但勞教授認為尋釁者必為無辜,臺灣向來自許為華人地區法治先進處,難道臺灣檢方,也是欺壓無辜人民?

更進一步言,臺灣方面民事訴訟亦有民眾濫訴遭法院裁罰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51號》:『。。。而原告之訴經駁回後,又多半不按正當途徑尋求救濟,反而指稱承審法官「枉法」、濫權,另行訴請損害賠償,卻又同樣未依法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未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補正而逾期不補,遂經裁定駁回,足見原告濫訴成性,惡意浪費司法資源,情節甚為嚴重。按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3 項規定,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等語,著有明文。勞教授若認為遏止濫訴就是威權,難道無視於濫訴民眾對於公務員騷擾,同時對真正需要司法的人民,多不公平?上開臺灣法官直接寫出『法院不是這樣讓你玩的』並裁罰新台幣六萬元,總該不會也是『魚肉鄉民』吧?

八、生命法益優於自由法益,防疫限制人權乃兩岸共通權宜措施:

勞教授又云:『。。。那位在冬日寒夜與女兒一起彷徨街頭的媽媽,曾這樣哭訴:「如果每一個教訓都要付出生命的代價,才能成為教訓的時候,這樣是不是太慘痛了?……你們是執法部門,但是天理人情呀,我們是不是把人放在了第一位?」 她的哭訴讓人潸然淚下。然而,在這起事件中,究竟誰是為惡者,誰需要對結果負責呢?答案是沒有。就像當地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回應的那樣,我們無能為力,這個事情也不能說卡點人員做得不對。』、『一切都是以安全或穩定為名,宣稱是為了民眾的福祉。可悲的是,無論是醫院的保安還是卡點的人員,每個人都在盡忠職守,猶如螺絲釘那樣,認真貫徹來自上面的規定,同時卻對具體個人的苦難視若無睹,甚至本身就是他人苦難的肇因…』云云。

恰巧臺灣有針對違反新冠肺炎禁令,遭裁罰者卻主張『緊急避難』,亦遭法院判決駁回: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42號》:『。。。2.經查,原告雖以其於本案109年3月27日當晚才發現身上與家中食物,飲水、各種生活物資與現金都已經用盡,且並未使用信用卡。由於次日為周末,可能無法企盼里長或其他地方政府公務員前來救援,且原告家人遠居外縣市等情,可能因生活供應無著,至自己發生危難,而主張其違反居家檢疫外出,係屬緊急避難之情形…,然其卻草率以其出門之前,僅因里長未接通電話,又想當時因為急著,沒有想到求助親戚,因求助朋友而朋友走不開,而選擇擅離居家檢疫地址外出,原告不僅已有故意違反居家檢疫之主觀歸責事由無誤,客觀上亦難認其有緊急危難之存在,其選擇違反居家檢疫之規定搭乘計程車前往與非居家檢疫人員接觸出入公共場所,更非屬客觀上不得已之手段。是認,原告主張其違反居家檢疫外出係屬緊急避難之情形,乃不可採…』等語,著有明文。

查前開被裁罰新台幣二十萬元的臺灣百姓因有防疫疑慮被限制檢疫的臺灣人民,只是認為身上盤纏不夠,擅離隔離處所,雖然要以身無分文主張緊急避難,卻仍遭法院駁回,原因無他,就是必須犧牲個人利益,面對新冠肺炎緊急狀態,才能避免以蟻穴潰堤;臺灣『蕞爾小島』尚堅壁清野,中國大陸『地大人眾』,更禁不起任何懈怠;因檢疫而遭波及的一般人民,出於無奈,確屬必須,怎在勞教授的眼皮底下,就成了陷入絕境的難民?

九、即便最基礎的契約自由,疫情下臺灣執政機器亦加以限制:

勞教授又云:『…在恍惚中,我聽到國家機器在那裡嘎吱嘎吱轉動的聲音,反應敏捷,運作有序,卻缺乏任何溫情,顯得理性而冷酷。在這樣的國家機器眼中,抽象的群體至高無上,而具體的成員毫無價值。事實上,作為群體的民眾被抬舉得越高,作為個體的成員就愈發地無足輕重。兩種理念竟能並行不悖地存在,世界就是如此的荒謬…。』云云。

恰巧,臺灣對於防疫物資需要牴觸契約自由原則,必須由國家統合約制,有相關刑事判決如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42號》:『…1、國家管制自由市場、經濟之理由:現代資本主義的自由經濟體制之理論,基於供需法則、市場機制的原理,追求利益極大化,並實現最佳的資源分配,但現代國家的政策往往不完全採用全然放任的自由經濟體制,國家仍會在某些情況干預市場,又或者天災、戰爭、重大疫情等異常事態引起的供需失調,國家會另行採取因應措施(例如921 大地震之緊急命令、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SARS】、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COVID-19】),確保社會安定與繁榮。在國家遭逢戰爭、天災、重大疫情等狀況,導致民生或戰爭、防疫物資有短缺狀況,若有人趁機實施囤積惜售或哄抬價格之行為,自由市場雖然有一定的調節能力,但是整個調節過程中需要「時間」去發酵,然戰爭、天災或重大疫情這種危害擴散極快的緊急狀態,是來不及讓自由市場逐漸調節的,國家考量到社會安定,且囤積惜售或哄抬價格本質的投機性跟暴利性,該等謀取「國難財」之人、行為有管制、規範必要,而國家的管制態樣有許多不同面向,例如「徵用」、「配售」或者以刑罰規制人民的囤積防疫物資、哄抬防疫物資價格的行為皆屬之…』等語,著有明文。

查粗通法律的人皆知,契約自由原則乃:相對人自由、是否締約自由、方式自由、內容自由,甚至被台灣司法當局認為乃基本人權;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底下,即便是哄抬防疫酒精,也必須如前開判決服刑一年,不得緩刑,還需支付高額罰金與莫受其犯罪所得;原因無他,就因疫情下的緊急狀況;勞教授對於自由人權的敏感,也不能說不對,但無限上綱到國家機器就是戕害人民,比照臺灣方面斷然措施,也不能稱陸方藉機擴權吧?

十、結語:放把野火,不若點燭火。

勞教授大作,若出於『文學家』之手,則令筆者想起學生時代讀龍應台前部長的『野火集』,她提倡青年學子:『你為什麼不生氣?』想用把野火,燒去社會的陳腐與不公,但若出自『法學家』之手,訴諸空泛煽動,而非法規討論,恐與亞里士多德所言:『法律是沒有熱情的理性』相牴?猶記新冠肺炎初起,內人發燒久咳,狀況不明,臺灣醫療院所,未開放普篩,筆者攜內人就醫,請求普篩,四處碰壁;內人或出驚恐、疑慮,認為筆者不應在旁,筆者回她:『若你真有感染,我焉能倖免?夫妻生死同命,我在旁,你至少感覺好些。』那時真感到,人心的脆弱與無助,所幸虛驚一場。對我們疫情下的平凡百姓而言:『公平正義真的太遙遠,疫情之下的生活,處處都是難關。』(另詳:臺灣電影大佛普拉斯)。臺灣防疫有小成,祕訣乃『良善對抗惡意,鼓勵代替指責。』,是甘苦人與甘苦人的相濡以沫。(台語:受困難者)。筆者也願,寄希望於勞教授,以及其他兩岸優秀知識分子,應多些溫暖的『燭火』,少些立異為高的『野火』,不在疫情之中,故意挑動官民對立,方為兩岸人民的共同福祉。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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