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廷輝觀點:中俄軍艦聯合航行日本津輕、大隅海峽之國際海洋法問題

2021-12-2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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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聯合艦隊首次穿越日本本土海峽。(取自日本防衛省統合監理部報導發表資料)
中俄聯合艦隊首次穿越日本本土海峽。(取自日本防衛省統合監理部報導發表資料)

日本在五個海峽自我限縮領海寬度,讓五個海峽成為「非領海峽」,在海峽領海部分適用船舶僅能行使的「無害通過權」,在專屬經濟區部分適用航行自由和飛越自由,如果日本將五個海峽全都公告12浬領海,在整個海峽都由領海覆蓋下,所有國家船舶和飛機行使「過境通行權」,日本反而因此受到更嚴重的威脅,讓領海內存在國際水域,不僅是中俄軍艦可通過,世界各國船舶和航空器都可以採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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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做法展現出對《公約》的徹底研究與務實態度,不將《公約》賦予的權利極大化,自我限縮某些海洋權利反而有利自身安全,由於《公約》不是片斷化、部分規定海洋法權益,而是整體、全面性地、上下一致地規範這些複雜的海洋議題。相較於中國在國內法規定領海基線僅有直線基線法,使其在釣魚台列嶼與西沙群島都採用直線基線的畫法,而最後將該基線所包覆的水域,依法視為內水,但此主張雖沒有違反《公約》規定,但卻被其他海洋國家認為是過度海洋權利的主張,而美軍通過西沙群島,執行「自由航行運作計畫」(FONOPs)之際,刻意體現正常基線的外部界線,從島礁與島礁的中間穿過西沙群島。當一個《公約》締約國,其海洋權利主張不斷被挑戰卻又拿不出反制的作法,這樣的法律規範不斷地被破壞,權威性將大打折扣。誠如法諺:「法若不可執行,不如無法。」(Better no law than law not enforced),不可不慎。

日本在面對《公約》生效後,更動國內法,使其符合《公約》規範,其中又考慮自身國家利益與他國通行權利,讓通行權與國家安全取得平衡點,因此,日本在《領海及鄰接區法》內刻意限縮五個海峽權利,中俄軍艦在行使航行自由之際,正好進行艦載直升機的軍演,如果不是對自由和平使用海洋的一種藐視,要不就是對《公約》內容的參悟能力不足,值得精進。

*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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