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博士思覺失調縱火遭判「無罪」,10年後卻再犯!監委訪視全台精神病院,道出司法大問題

2021-12-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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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庭發病拿水杯砸律師 監委呼籲應即早治療「一審判決才治療就太晚了」

監察委員高涌誠強調,雖然本次調查報告意在關心精神疾病者的司法處遇,但不代表精神病人就常常觸法、比例其實跟一般人一樣,問題是,精神疾病者如果在急性發作期犯法、被當成一般犯罪者,就會變得更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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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法精神病人的治療不只在服刑結束後,早在偵查審判階段其實就可以開始,但實務上卻沒有統一標準。例如2021年9月份屏東發生襲擊超商店員的案件,嫌犯楊男有身心狀況卻不按時吃藥,6月份才因砍傷人強制送醫、9月又犯下「挖眼案」,住院兩個月以後才裁定羈押,衛福部特別強調是「自願就醫」。

而後12月桃園發生曾姓男子弒母案,曾男就醫後不按時吃藥、持刀殺死重度身障的母親,在被捕當天就裁定羈押兩個月、警方戒護強制送醫。高涌誠說,這可能是警察當下感覺到曾男狀態不穩定、需緊急治療,但需不需要緊急治療這事似乎都是由警察個人判斷、沒有一個客觀判斷標準,「國家對類似情況處理是混亂的。」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訪視全台收容監護處分者之精神病院配圖(監察院提供)
需不需要緊急治療這事似乎都是由警察個人判斷、沒有一個客觀判斷標準,「國家對類似情況處理是混亂的。」(資料照,監察院提供)

精神鑑定也是一大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203條規定精神病人觸法需在7日內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目前實務上精神鑑定大概半天到一天之內就必須有結果,這點飽受學界抨擊,甚至也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詐病──甚至,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主動做的精神鑑定,5年內的172件中有110件都是「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會做精神鑑定也是因為涉及刑後治療、檢察官必須建議法官是否需要強制治療,至於公共危險、殺人未遂、傷害罪,檢察官很少主動做精神鑑定。

至於一個精神病人急性發作時能否停止審判,雖然《刑事訴訟法》294條停審規定提及「被告心神喪失應停止審判」,但過往幾乎只有變成植物人才會停審,因精神障礙有關而停審者每年只有10幾件、因生理疾病如癌症停審的每年卻可能高達上百人──當一個發病的被告站上法院,他往往無法理解這個審判過程有任何意義,過往就曾有被告在法庭上砸東西、水杯丟律師的狀況。

能否受到妥善治療,不只是保障觸法精神病人的人權,也能有效防止再犯。以本次調查訪視的其中兩位受刑人為例,高涌誠說其中一位是人在台南看守所、犯下殺人案件的女性高材生,一開始她本來有幻聽幻覺,不理人只喊著想回家、連自己在看守所都不知道、拒絕去門診,甚至也因幻聽幻覺在舍房跟同學打架、多一條傷害罪,但在法院判決後她被送去嘉南療養院治療,再見到她以後一切變得穩定多了,她甚至主動說要看書;另一位在高雄第二監獄的殺人案受刑人,因為積極接受治療,狀態也穩定到可以跟律師說他不要上訴,「他說他真的做錯事了,願意配合長期服藥。」

高涌誠強調,面對觸法精神病人應該「先治療再處理責任」,等一審判決再治療顯然已經太晚了,某些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個案在羈押偵察階段也應跨部會一起處理,法務部、衛福部一起合作並充份溝通,才是社會安全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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