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博士思覺失調縱火遭判「無罪」,10年後卻再犯!監委訪視全台精神病院,道出司法大問題

2021-12-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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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些被視為「病人」的犯罪者難以回歸社會、刑期結束也找不到人,台灣將有多少未爆彈?(資料照,監察院提供)

當這些被視為「病人」的犯罪者難以回歸社會、刑期結束也找不到人,台灣將有多少未爆彈?(資料照,監察院提供)

曾經因縱火遭判「無罪」的留美博士生,為何9年後再犯?每當疑似精神疾病者犯下重大案件、暴力縱火總引發社會關注,卻鮮少關心這些人後來怎麼了,而16日上午,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在訪視全台監所與精神病院後提出調查報告,即提出台灣難以忽視的重大問題──當體制讓這些被視為「病人」的犯罪者難以回歸社會、後續難以追蹤治療成效,台灣社會各角也將潛藏難以預期的未爆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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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障礙者也收進精神病院 限制外出也限制治療機會、部份病院缺乏資源

近10年前,曾經留學美國任職於矽谷、返台擔任大學講師也曾在竹科工作、而後卻失業1年多的李姓男子犯下縱火案,經精神鑑定判斷犯案與「思覺失調」症狀相關,依《刑法》第19條之1無罪,然而在2019年,李男再度縱火燒了9台機車、差點鬧出人命──儘管後來判刑5年6個月,法院卻認定本次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無關、沒有「監護處分」,李男也在看守所開封點名期間聲稱自己無罪、狂奔出牢房,往後的身心狀態能否改善,也成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我本來就沒有問題,精神鑑定報告被偽造一堆精神科病歷……」2021年3月15日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訪視監所時,雖然李男這麼說,接下來卻又說:「我從2001年離開竹科後慢慢出現問題,會發現有人跟在我後面或旁邊,我手機開始出現一些狀況,我的通聯紀錄會不見……我電腦上網會出現問題,越來越嚴重,所以我要到處換地點上網。」

當一個疑似有精神疾病者犯罪該怎麼辦,監查委員王幼玲說,司法會看此人犯罪行為是否真的與精神疾病有關聯、不是所有「有狀況的人」都會被判無罪,而在預防再犯上,司法有所謂「監護處分」設計、讓被認定有精神疾病者接受治療。

據《刑法》第87條規範,雖心智缺陷、精神障礙、瘖啞者據《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刑,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在刑前刑後加上「監護處分」、使其隔離於社會並接受妥善治療,但實際執行上仍有各種問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46條,檢察官可依當事人情況指定於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監護處分,47條則規範應注意治療並監視行動。王幼玲說,多數仍指定當事人去精神病院,也因此造成院方極大壓力。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訪視全台收容監護處分者之精神病院配圖(監察院提供)
檢察官可依當事人情況指定於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監護處分,但多數仍指定當事人去精神病院(資料照,監察院提供)

監護處分不只要「隔離」也要「治療」,但就本次調查報告監委訪視遍佈全台的、收容監護處分者的精神病院所見,宏恩醫院龍安分院收容以思覺失調症病人最多,卻也有智能障礙者,精神病院是無法治療治能障礙者的;在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沒有急性病房、只有兩個醫生、也沒有物理治療或作業治療,病友做的事跟監獄差不多,就是摺蓮花;有些醫院甚至不能離開病房,自然沒有到外頭進行職能治療的機會。

「要追蹤他也找不到人」跨區安置、貧窮、無住所造成追蹤困難 監委盼建立全方面社區支持網

王幼玲報告,據統計,2016年至2020年3月間受監護處分者有863人,其中所犯罪名以「竊盜」297件為最多、佔3成,暴力犯罪僅181件;病名以思覺失調最多、5–7成,但無法忽視的是也有1成的智能障礙者──王幼玲強調,監護處分兼具醫療保護、預防對當事人對社會危害為意旨,實行時也應考量被告嚴重性、危險性、未來行為期待性(是否再犯)、評估醫療效果,因此現行狀況就令人質疑:「對於智能不足或竊盜犯罪,有必要監護處分嗎?」

也並非每個受到監護處分者都有醫院要收,王幼玲說,有些醫院會拒收非精神醫療指標者(例如反社會人格)、或要求當事人不能有生理疾病,造成一些監護處分個案安置不易,有時就會採「跨區安置」作法,例如家住台北的送到花蓮、雲林,就會導致監護處分結束後追蹤治療困難。

雖然監護處分的病人與一般精神病人理應都是「病人」,王幼玲訪視也看到,現在監護處分者的狀況缺乏社區復建與適應機制,甚至有些醫院限制監護處分病人不可以外出、治療模式大大受限,更不利回歸社會:「一個人在這麼多限制的病房住到期滿、隔天就要回到社區自立生活,那是不可能的。」然而,這也未必是醫院的問題,跟健保給付、法務部提供的安置費大大有關,王幼玲盼法務部應確保身心障礙受處分人獲得平等的健康服務。

就實際與26位受監護處分收容人訪談結果,王幼玲也發現,大部份受處分人家庭支持很薄弱,不是離婚就是獨自一人、沒有家人可以依靠,經濟能力也很差、可能因為原本有精神疾病不容易找到工作,甚至有些病識感很低,問他「你覺得自己需要來這裡嗎」,對方會猶豫一下,才說覺得不用。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訪視全台收容監護處分者之精神病院配圖(監察院提供)
某收容監護處分者之精神病院生活規約(監察院提供)

以上因素會造成這些人期滿離開以後也無法回歸社會、出院後回診追蹤狀況也差,因此,王幼玲提醒政府應當連結各地方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動等機關,建立全人關照的社區支持網絡:「他們出監最需要居所還有經濟支持,如果沒有,他可能就會到處遊蕩,到時候要追蹤他也找不到人。」此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規定監護處分期間檢察官一個月要去看當事人一次,但很多都流於形式,有的3個月才看一次、有的寫表單、有的委託別人做,這部份檢察官應該親自徹底執行。

最後,王幼玲也提醒,監護處分最重要的目的是「回歸社會」、而不是單純把人跟社會隔絕關起來,雖然每當發生重大治安事件政府都提說要延長監護處分時間,該思考的是,當一個個案已無法醫療、很難再有成效,該如何妥善安置。

被告法庭發病拿水杯砸律師 監委呼籲應即早治療「一審判決才治療就太晚了」

監察委員高涌誠強調,雖然本次調查報告意在關心精神疾病者的司法處遇,但不代表精神病人就常常觸法、比例其實跟一般人一樣,問題是,精神疾病者如果在急性發作期犯法、被當成一般犯罪者,就會變得更弱勢。

觸法精神病人的治療不只在服刑結束後,早在偵查審判階段其實就可以開始,但實務上卻沒有統一標準。例如2021年9月份屏東發生襲擊超商店員的案件,嫌犯楊男有身心狀況卻不按時吃藥,6月份才因砍傷人強制送醫、9月又犯下「挖眼案」,住院兩個月以後才裁定羈押,衛福部特別強調是「自願就醫」。

而後12月桃園發生曾姓男子弒母案,曾男就醫後不按時吃藥、持刀殺死重度身障的母親,在被捕當天就裁定羈押兩個月、警方戒護強制送醫。高涌誠說,這可能是警察當下感覺到曾男狀態不穩定、需緊急治療,但需不需要緊急治療這事似乎都是由警察個人判斷、沒有一個客觀判斷標準,「國家對類似情況處理是混亂的。」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訪視全台收容監護處分者之精神病院配圖(監察院提供)
需不需要緊急治療這事似乎都是由警察個人判斷、沒有一個客觀判斷標準,「國家對類似情況處理是混亂的。」(資料照,監察院提供)

精神鑑定也是一大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203條規定精神病人觸法需在7日內送入醫院或適當處所,目前實務上精神鑑定大概半天到一天之內就必須有結果,這點飽受學界抨擊,甚至也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詐病──甚至,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主動做的精神鑑定,5年內的172件中有110件都是「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會做精神鑑定也是因為涉及刑後治療、檢察官必須建議法官是否需要強制治療,至於公共危險、殺人未遂、傷害罪,檢察官很少主動做精神鑑定。

至於一個精神病人急性發作時能否停止審判,雖然《刑事訴訟法》294條停審規定提及「被告心神喪失應停止審判」,但過往幾乎只有變成植物人才會停審,因精神障礙有關而停審者每年只有10幾件、因生理疾病如癌症停審的每年卻可能高達上百人──當一個發病的被告站上法院,他往往無法理解這個審判過程有任何意義,過往就曾有被告在法庭上砸東西、水杯丟律師的狀況。

能否受到妥善治療,不只是保障觸法精神病人的人權,也能有效防止再犯。以本次調查訪視的其中兩位受刑人為例,高涌誠說其中一位是人在台南看守所、犯下殺人案件的女性高材生,一開始她本來有幻聽幻覺,不理人只喊著想回家、連自己在看守所都不知道、拒絕去門診,甚至也因幻聽幻覺在舍房跟同學打架、多一條傷害罪,但在法院判決後她被送去嘉南療養院治療,再見到她以後一切變得穩定多了,她甚至主動說要看書;另一位在高雄第二監獄的殺人案受刑人,因為積極接受治療,狀態也穩定到可以跟律師說他不要上訴,「他說他真的做錯事了,願意配合長期服藥。」

高涌誠強調,面對觸法精神病人應該「先治療再處理責任」,等一審判決再治療顯然已經太晚了,某些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的個案在羈押偵察階段也應跨部會一起處理,法務部、衛福部一起合作並充份溝通,才是社會安全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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