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一直發明真相,怎麼可能和解?

2018-03-1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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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個場景按照節目的敘述有得到台鐵的支持,因此如果當天在場的旅客因為精神受創要求台鐵負起法律責任,台鐵方面恐怕依法會需要賠償並做出相關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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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4條1條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民法第 227—1 條又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影片拍攝的情況,很明顯這場景發生在已經在車站剪票口之後的月台上,也就是顧客都已經購票與台鐵成立運送契約準備上車。而目前精神創傷也都多被司法實務上承認為一種傷害,因此旅客心理的傷害也是可以求償的。如果債法各論中運送契約不能適用,旅客還可以回到民法債編總論的民法第 227—1 條規定,以精神損害,人格權益受創向製作單位與允許模擬劇拍攝的台鐵求償。

Cytu:《少了一個之後》劇照。(取自Youtube)
《少了一個之後》劇照。(取自Youtube)

此外在本片當中多位旅客的容貌都出現在影片當中,乃至於她們受到驚嚇時的原始反應都被攝錄,也等於無預警地被製作單位強迫當成演員甚至背景道具。請問在片中出現臉孔的每一位旅客,製作單位在播出以前都取得了他們的相關著作權與肖像人格權的書面授權了嗎?他們有機會拒絕自己的影像被公開嗎?製作單位自己的智慧財產觀念與人格權如此薄弱,能充當我國公共電視的製播者,也屬天下奇聞。

尤其令人髮指的是,1月25日當天作為無預警被驚嚇而受到強烈心理震撼,被當成活道具布景的旅客還不都是成年人。上段影片顯示,製作單位拍攝了兩男一女共三名明顯年齡在12歲以下的兒童,並還追問了其中一名男孩他看到這段血腥模擬劇的感想,並將相關影像全部播出。且不說在血腥暴力行動的模擬過程中對兒少身心的劇烈衝擊傷害,是否可被回復。相關兒少足資識別的影像也並且未加以模糊處理,三位未成年人的面臉五官清楚可見。這都嚴重地侵害了相關兒童青少年的保護法規,這必須按照我們文明社會的認知要給予製作單位最嚴厲的譴責。客家電視台作為一間公共電視媒體,在播出的節目中如此傷害相關旅客乃至於兒少的權益,已經完全背離作為一間為人民服務的公共電視精神了。

上述行為因為受到代表公權力機關的台鐵與客家電視台的策劃實施,其主管機關文化部與交通部,也可能成為受害旅客請求國家賠償的對象。

劇中的口白說思考歷史與當代要如何對話,實際上的行徑卻連最基本的尊重當代社會的法律與秩序都做不到。製作單位口口聲聲指責當年殺人者野蠻,除了演員手上的槍不是真的,沒有人真的死傷以外,做的事情全都和她們要譴責的對象一樣,藐視法律與文明社會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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