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員警盜賣個資及司法院工程師利用系統漏洞案

2021-11-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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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寫得極好,其用語為「近期發生多起」足見涉及多位員警及其弊深,豈是一句「近期、發生多起就可以了事?」或當此時警政署長只會震怒,然後將違法者從嚴究辦及再三重申強化員警廉潔觀念,然而真正重點應是「警政查詢系統(登入)及監督系統」到底出了什麼弊端?可以任由這些警員們恣意查閱民眾們個資並盜賣給不肖業者?或者,再三檢討真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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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檢跨區至高雄搜索

如細心觀察媒體報導或警政署新聞稿,提到該案居然是由屏地檢署自「今年5月間」(註:媒體報導為今年8月)指揮警政署政風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於此不難理解又是個「案外案類型」,也就是無意中透過他案(仙人跳)才發現嚴重的本案,然後「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由屏檢會同廉政署及市局搜索多處,揪出至少5位警方同仁登入警政系統查詢涉嫌盜賣民眾個資?此類型的案外案真的是法制上的問題,還是控管監督的問題(俗稱螺絲鬆了)?

先前調查局徐姓前調查官盜賣毒品高達524公斤,徐嫌從2012年起勾結毒梟、長達8年掉包毒品轉賣牟利,關鍵在於「扣案毒品被掉包」,當警察或院檢機關控管監督不周,被銷毀的可能是什麼?可能是一包又一包的粗鹽,重點是「被掉包的毒品呢?」已經遭盜賣販售牟利。同樣的,新北市刑大某小隊長一樣可將不知名查扣的贓物毒品及槍械、子彈等藏在天花板上,不是嗎?更者如大安分局刑事偵查隊某小隊長「栽槍案?」

此部分可以思考一個有趣的問題:「為何屏檢跨區抓高雄市警局的警察(刑警)?」照理說,大高雄地區之犯罪管轄範圍,理應有「高雄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依法院組織法第62條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關於檢察官職權行使與執行職務之區域,原則上同於法院管轄區域。惟如涉及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時,則不在此限。

而關於緊急之情形,例如:對於涉及證據之蒐集或犯人保全之客觀緊急情況均屬之,其理由乃在於掌握時效與避免證據喪失,以及落實國家之刑罰權。且如就檢察一體原則之角度觀之,涉及對犯罪之訴追,如僅涉及職務之承繼或職務之移轉等情形時應不受管轄區域之限制。

用個比較簡單的說法,該案是跨轄區的犯罪,所涉多名員警均在大高雄地區,如就主要區塊觀察應為高雄地區之高雄地檢署管轄,應由雄檢向雄院聲請羈押,或許從檢察一體原則與檢察機關之功能以觀,對於犯罪之訴追,原則上並無管轄及審級之問題,但就實務上之「跨區辦案」,均涉及「指揮司法警察跨區辦案」之客觀情形,除有打擊犯罪之綜合必要,實務上仍尊重各別之管轄區劃範圍,以維護或貫徹廣義司法權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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