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伯芬觀點:誰來終止象牙塔中的亂鬥?

2018-02-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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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這一波大學校長遴選風波正是教育部介入大學治理的良機。圖為台大行政大樓內樓梯間。(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這一波大學校長遴選風波正是教育部介入大學治理的良機。圖為台大行政大樓內樓梯間。(資料照,顏麟宇攝)

繼文化、陽明、臺大校長的遴選爭議,又出現了高醫大校長當選無效,而且這回連董事也當選無效,由組成有合法性疑慮的董事會所遴選出來的校長,自然也就失去合法性。一場接一場象牙塔內的亂鬥令大眾霧裏看花,難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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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遴選問題關鍵是在「遴選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依國情差異,各國大學校長選拔制度分為四類:教職員選舉政府任命制、董事會主導的遴選制、遴選後的委任制以及政府直接委任制。歐陸的教職員工選舉制是建立在教授治校的基礎上,大學校長經由正教授組成的評議會選出,或由教師、學生、行政人員、校外人士組成的理事會選出,之後再交由政府任命;美國高等教育以貴族私校為主力,由董事會主導遴選,其中雖然不乏董事會直接選任,但也有不少董事會將權力分配給教職員生以及校友代表;英國則由學校成立的遴選委員會自行遴選一定數量的候選人,再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校長人選;最後一類是中國模式,由國家直接行政委任。

一九九四年《大學法》修法從官派改為遴選委員會選舉,即試圖避開國家干預校務,回歸大學自主。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條,各大學的遴選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分為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五分之二,而教育部代表占五分之一,在決定校長最終人選時仍有一定影響,且選任校長之後仍需要送教育部核備,接近英國制。

私立大學的校長則是董事會組成遴選委員會推舉,經董事會圈選,雖然接近美國制,但選定校長人選仍需由學校報教育部聘任。不論公、私立大學,教育部並非完全放任大學自主決定,原因是臺灣的所有大學都享有教育部的獎補助款以及校地及設備的稅賦減免,甚至連學位的授予都是教育公共性的表現。因此,大學的校長不同於私人企業執行長,必須在大學法及私校法規範下行使校長的權責,在決定最後的人選上,國家具有絕對人事任命權,所有校長的道德亦需要接受大眾的檢視。

陽明大學:生計公司主導校長遴選

陽明大學遴選委員會的召集人張鴻仁最高學歷為哈佛大學衛生行政碩士,曾任衛生署副署長(2001-2004)、中央健保局總經理兼疾管局局長(1999-2000),現為上騰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2年他被控在離職三年內,到上智、上騰兩家生技公司分別擔任總經理、董事長,從事和公職相關的藥品檢驗、生物技術等工作,涉違反旋轉門條款,最後高院認為公職期間負責健保跟疾病防治工作內容和藥商無關,無罪定讞。現任校長郭旭崧出身美國耶魯大學衛生政策博士,曾任行政院衛生署處長(1998-2001),巧的是他與張鴻仁在2001年曾於衛生署共事,有上、下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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