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觀點:政府敢把麟洋「唬」成是公務員─畸形的台灣民主

2021-09-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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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土地銀行舉辦「麟洋羽球認同卡」發行活動,奧運男子羽毛球雙打金牌選手王齊麟(左)、李洋(右)出席。(柯承惠攝)

圖為土地銀行舉辦「麟洋羽球認同卡」發行活動,奧運男子羽毛球雙打金牌選手王齊麟(左)、李洋(右)出席。(柯承惠攝)

奧運羽球男子雙打金牌得主王齊麟和李洋若真的是「公務員」,那麼他們以「公務之餘」的訓練就能獲得奧運金牌,絕對是國際體壇上前所未有的「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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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果練球與賽球算是國家交付給他們的「公務」,這情形即使在前共產極權國家,也不會把國家培育的運動員歸類為「公務員」。

麟洋被政府「唬」成是公務員

事實上,「麟洋」二人原本就不是公務員。弄清楚這個問題雖然無關國計民生,但卻可看出台灣民眾很容易被政府官員「唬弄」,從而鼓舞了政府官員愈來愈敢於誤導民眾,甚至「洗腦」也認為可無往不利。

見微知著,當政府官員散布不實訊息甚至公然說謊,如果既難以受到監督,且其本身對違反政治道德也毫無「恥感」時,這就會使台灣背離民主政治的常軌,成了走向民粹政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麟洋」擁有了奧運金牌的光環後,台灣菸酒公司想搭便車借個光,請他們為台灣金牌啤酒代言,而台灣民眾對此也熱情地引領期盼。這個時候,土銀卻搬出了法律,聲稱土銀因為是100%公股的公營銀行,所以「麟洋」也是公務人員,須受到《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不得兼職和經營商業的限制。此一說法對「麟洋」來說,恐怕也是個新「發現」。

20210812-麟洋悠遊卡,新。(取自悠遊卡公司臉書)
圖為麟洋悠遊卡。(取自悠遊卡公司臉書)

上級機關財政部和行政院對於土銀的說法,紛紛表示要盡力對法律設下的限制「解套」。而主管公務人員法制的銓敘部,也只被動地表示將在了解確實情況後配合,技巧性地迴避「麟洋」並不是公務員的實情。事情發展至今,竟然有金門籍的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

事實上,銓敘部是雖是《公務員服務法》的主管機關,但向來管不到包括「麟洋」在內的絕大多數「公營事業人員」,因為公營事業人員並不屬於和國家(政府)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公務員。

銓敘部早做過解釋:公營事業機構的純勞工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前述土銀稱100%公股的公營銀行員工須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的說法,儘管可能是出自於對外說明者的誤解,但沒理由至今仍誤導著社會大眾。2003年6月20日銓敘部發布了〈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函釋令〉:「《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其中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這個函釋令至少說明了公營事業機構的員工並非都是「公務員」。而且,公營事業機構中屬於「公務員」者為極少數,土銀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而招考培育的羽球隊員,應很容易判斷出不是公務員才是。

至於何謂公營事業機構中的「純勞工」?簡單說是指與公營事業機關處於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之人員。

這也就是說,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即使以100%股份的投資,但係依屬於「私法」之《公司法》所設立公營公司,該公營公司在法律上便和民營公司同樣屬於「私法人」。因此,由公營公司自行雇用的員工,其與公司間具有的是私法上勞動契約關係,而非屬公務員身分的公法上職務關係。

除非,公營公司中係由上級機關派任或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者,才因與持有公股的公法人間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而具屬公務員身分;例如,董事長、總經理或上級機關派任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政風處處長等。並且,公務員在公營事業服務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這才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

大法官一再解釋:公營公司自行甄用的員工不是公務員

2017年底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9號解釋》,重申《釋字第305號解釋》的要旨,認定只有「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者,才應屬公務員。至於其他「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故該等員工與公營公司間應屬私法上職務關係,亦即是勞工而非公務員。

土銀係依《公司法》和《銀行法》設立,法律人格上是公營的私法人,其和員工間無從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故其自行甄選進用的員工並非公務員。大法官做成的解釋也是德國學界的見解,認為依據私法設立的公營事業,不論其股本全是公法人(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團體等)投資或與私人合營,皆因其在法律上屬於私法人,不能與所僱用人員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

進一步言,由政府主管機關財政部派任到土銀任職者,這些人多屬高階,且或實質上為「政治任命」,或其本為依據法律任用的專業公務人員,他們才是受《公務員服務法》限制的公務員,且其係與主管機關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而非與土銀。

然而,主管機關確實對公營事業也訂立了人事管理的法令規章,但大法官解釋也指出,「惟其僅係主管機關對公營事業之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事業與員工間「私法關係」的屬性。換言之,就算「麟洋」違反了兼職與經營商業的規定,但並不發生「違法」的問題,至多只是「違約」。

為麟洋代言解套其實是對全民下了魔法的套

銓敘部為了幫「麟洋」為其他公司產品代言的限制「解套」,於2021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發布「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解釋令規範的對象是「公務員」,但「麟洋」卻不是公務員,本不受公務員法制的規範。固然財政部可以銓敘部做出該解釋令為由,做為「麟洋」可以「違約」的說詞,但財政部其實也可自行解釋或修改其內部相關規章。

「麟洋」因公務員身分依法受到兼職與經營商業限制的整個事件,其實銓敘部或其上級機關考試院,本可立即出面澄清與釐清問題的癥結。沒想到,這個事件除了銓敘部「虛晃一招」做成了解釋令,更有立委提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其實都只是對全民下了「魔法」的套。

同時,這段期間媒體輿論和政府機關花費了時間和精力,成就了在法制上撒下的瞞天大謊,其成果恐怕只說明了台灣民主出現的畸形處,便是政府敢於「唬弄」人民,而且往往能夠成功。

*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曾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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