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第一次路線之爭:《兩個太陽的台灣》選摘(2)

2021-08-24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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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依馬關條約,佔據臺灣之後,即於一八九六年(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提出「委任立法」法案於帝國議會,同年六月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六三法案。(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日本依馬關條約,佔據臺灣之後,即於一八九六年(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提出「委任立法」法案於帝國議會,同年六月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六三法案。(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本質上,是進步與反動之爭,是順應時代潮流與違背時代潮流之爭。這是臺灣近代先輩,在世界思潮的影響下,為反抗日本統治階層的優越感和民族差別待遇政策,所進行的包含有民主與民生要求的民族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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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地說,這項運動從一九一九年一次世界大戰後,漸漸醞釀興起,一直到一九三一年,臺灣民眾黨被日據當局強制禁止,日本又對中國發動九一八事變後,才漸趨尾聲。在十多年的運動過程上,臺灣近代民族運動曾經經歷兩次路線之爭:第一次在一九一九年末到一九二○年初,爭論的主題是應撤廢六三法案抑要求臺灣自治;第二次在一九二六年末到一九二七年間,爭論的主題是民族運動抑階級鬥爭。第一次路線之爭,確立臺灣議會請願運動(以下簡稱臺議運動)的共同奮鬥目標,這是臺灣近代民族運動歷史上空前的大團結時期;第二次路線之爭,卻使臺灣近代民族運動走向公開分裂,分裂後的抗日團體後來內部更又繼續分化。

六三法案

臺灣是日本的第一個殖民地。日本依馬關條約,佔據臺灣之後,即於一八九六年(明治二十九年)三月提出「委任立法」法案於帝國議會,同年六月以法律第六十三號,公布「關於施行臺灣之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六三法案。

六三法案全文如下:

第一條:臺灣總督得在其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前條之命令,應得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經拓殖大臣奏請勅裁。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勅令定之。

第三條:遇有臨時緊急情況,臺灣總督得不經前條第一項之程序逕依第一條發布命令。

第四條:依前條發布之命令,發布後應即奏請勅裁並向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不經勅裁時,總督府即公布該命令不再發生效力。

第五條:現行法律或將來發布之法律,其全部或一部施行於臺灣者,以勅令定之。

第六條:本法自施行之日起,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六三法案的最主要精神,就是經由日本帝國議會的授權,賦予臺灣總督,得在臺灣逕行發布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律令」。這項委任立法,正是臺灣總督在據臺初期,能在臺灣推行專制政治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六三法的有效期限,雖然只有三年,卻幾度延長;一九○六年,六三法改名為三一法,仍維持委任立法精神,但有效期限改為五年,一直到一九二一年,田健治郎接任臺灣總督,成為第一任文官總督,力倡內地延長主義、同化主義,才以法律第三號取代三一法,而結束長達約二十五年之久的六三法所代表的委任立法精神。

日本據臺初期,臺灣總督均由軍人充任,稱為武官總督。在武官總督時期,依六三法的委任立法,發布不少惡法,像犯罪即決例、保甲條例、匪徒刑罪令、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對臺灣同胞的人權及生命侵害甚大,臺胞對六三法極為厭惡。這種厭惡之情,可從臺胞根據《論語》改寫成的《新論語》字句中略窺其一二: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臺謀而不忠乎?與六三戰而不勇乎?行不健乎?

子曰:六三者,能生人,能殺人。

子曰:酷矣,六三也;傷也,吾不復言西庵(按:指西來庵事件)。

子曰:六三之存不可防也,一則以恐,一則以懼。

子曰:朝撤廢,夕死可矣。

子曰:六三之為虐也,其至矣乎,民鮮不怨矣。

第一層次的爭論──撤廢六三法抑要求臺灣自治

臺灣近代民族運動的火炬,是由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首先點燃。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一面受到中國五四愛國運動的衝激,一面受到日本本土民本思想的薰陶,一面更受到一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性民族自決浪潮的洗禮,當他們放眼臺灣島內落伍的殖民現狀,奮發之情,不禁油然而生;及至轟動國際要求朝鮮獨立的「三一」事件發生,更使他們由奮發之情一變而為實際行動。一九一九年末,在日本本土的臺灣留學生先後有聲應會、啟發會的組織,一九二○年一月更成立在臺灣近代民族運動史上佔有重要地位的新民會。新民會的目的是為「研討臺灣所有應予革新的事項,以圖謀文化的向上」,其中決定的行動目標之一,就是為「增進臺灣同胞幸福,開始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

當留日的臺灣留學生,「為增進臺灣同胞幸福」,決定「開始臺灣統治的改革運動」時,臺灣島內卻仍在六三法的枷鎖統治之下,所以在運動初期,留日的臺灣留學生不僅對六三法公然抨擊,更進而公開要求撤廢法律第六十三號。

但六三法所以能特別立法,除了基於「緊急處分之必要」考慮外,便是承認臺灣的特殊性。而當全世界性的民族自決浪潮,在一次世界大戰後,已瓦解四個帝國(奧匈、土耳其、俄羅斯以及德意志帝國),出現六個民族國家(波蘭、捷克、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及芬蘭),且更由歐洲的力行,漸向世界各地,包括亞洲的印度與中國推進時,臺灣是否應捨撤廢六三法運動,而依六三法所承認臺灣的特殊性,進而要求臺灣自治,便成為留日的臺灣留學生在運動初期最主要的內部爭論。

在此一爭論的過程上,影響以後運動方向發展最具關鍵的人,便是當時留日學生之中,對殖民地政策最有研究的林呈祿。他在有名的〈六三問題之運命〉一文裏,這樣寫道:「所謂六三問題者,畢竟不過日本帝國,對於有特殊事情之臺灣,應施行之法律,其當在帝國議會制訂之耶,或當委任行政機關之總督,而使之制訂耶之爭論而已。至對新領土之臺灣,其當施行真正之立憲法治制度,及當如何擁護伸長臺灣住民之權利與義務問題,則尚未涉及焉。茲二十五年來沉默於日本帝國統治下之吾等島民,處歐洲大戰後,列國之內治外交正在大行刷新改造之今日,為永保東洋之平和計,覺有究明此六三問題解決點之必要焉。」為了「究明此六三問題解決點之必要」,林呈祿認為應承認臺灣的特殊性:「今者帝國之統治根本方針,尚非吾人所得知,唯由實際上觀察之,則吾人聊與從來政府之所疑相同,有舊歷史,有特殊之民情風俗習慣,有固有之思想文化之現在臺灣三百五十萬漢民族,果能使其與內地大和民族,在純然同一制度之下統治之耶否耶,是不能無疑問者也。」據此林呈祿下結論說:「六三問題之解決,由純理上考之,固有將來撤廢臺灣之特別統治,而在帝國議會為同一立法之理;然由實際上觀之,則以為不可不寧更進一步,而使設臺灣之特別代議機關,以行特別立法者也。」林呈祿稱「臺灣之特別立法,當達到無論其為居住臺灣之內地人(按:指日本人)與本島人,均以由在該地方有利害關係之住民所公選之代表者,以組織特別代議機關。」林呈祿並稱這才是「真正自治之方式」,亦為「最進步之殖民地統治方式」。

林呈祿這種立論,不但有意捨棄六三法撤廢運動,而且又運用六三法所承認臺灣的特殊性,進而要求自治。他的這種論點,扭轉了整個運動方向的發展,半個世紀之後,楊肇嘉在〈臺灣新民報小史〉一文中這樣回憶道:「在《臺灣青年》初期,未開始臺灣議會請願以前,一般對日本殖民政策沒有深刻了解,甚至盲目地共其同化的濫調。林(呈祿)氏對理論工作最有貢獻的介紹自治,主張設立議會……把整個民族運動的方向扭轉了過來。」

在林呈祿「把整個民族運動的方向扭轉過來」的同時,朝鮮閔元植被刺事件,也強化這個方向的扭轉。閔元植保韓國國民協會領袖,為韓國親日派政治人物,向來主張日本中央政界應撤廢朝鮮總督的「制令」特別立法權(朝鮮的制令等於臺灣的律令)──此一運動和臺灣的六三法撤廢運動相同,又主張應選舉韓國代議士參加日本帝國議會──此係接受日本人的內地延長主義,但他卻於一九二○年到日本進行這些運動,提出這些要求時,在東京火車站遭人暗殺。閔元植的被刺,更加滋長留日的臺灣留學生要求臺灣自治的思想,且使「本來已不夠份量的六三法撤廢運動,益發覺得索然無味」。刊登於《臺灣青年》一首〈弔閔元植〉的詩,頗能反應這些留學生的心境:

自負維新蓋世名,誰知荊聶不同情,欲求參政身先死,功罪千秋有定評。

同化由來未可求,自除種性命不休,淒風苦雨三韓路,死後能無故國憂。

《兩個太陽的臺灣》立體書封。(時報出版)
《兩個太陽的臺灣》立體書封。(時報出版)

*作者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促轉會主委,現任臺北政經學院基金會董事長。本文選自作者著作《兩個太陽的臺灣:臺灣文化、政治與社會運動的狂飆年代》(增訂新版∕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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