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欽觀點:新冠疫情下,機器人理財業務提升之探索

2021-08-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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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導致機器人理財的資產規模上升,目前已有超過8.6萬人使用。(資料照,591房屋交易網提供)

因疫情導致機器人理財的資產規模上升,目前已有超過8.6萬人使用。(資料照,591房屋交易網提供)

金管會為提倡普惠金融,於2017年5月開放機器人理財(Robo-Advisor)業務。據金管會銀行局統計,2018年底機器人理財管理資產規模為5.7億元,2019年底達到10.3億元,年成長率80.7%;2020年底,資產規模升至25億元,成長幅度達1.42倍。截至2021年4月資產規模已達32.98億元,使用人數超過8.6萬人;機器人理財業務規模顯因新冠疫情而有具體成長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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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國人投資於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之總資產規模,截至2021年4月已達8.6兆元,國人之機器人理財規模僅占其0.038%,可謂微乎其微。再據國外機構預估,2021年全球機器人理財資產規模將超過1.14兆美元, 2022年全球資產規模可能超過1.4兆美元,業務發展潛力仍相當可觀;國人機器人理財占全球機器人理財規模僅約0.01%,仍有極大發展空間。

台灣機器人理財資產管理規模。(作者提供)
台灣機器人理財資產管理規模。(作者提供)

本文自現行機器人理財實務與相關契約、法規切入,嘗試探索使用者於進行投資過程中可能遭遇之痛點,並提出建議,期能有助提升機器人理財服務之使用人數與投資金額。

一、國內機器人理財服務流程與規範

投資人可自網路進入機器人理財服務畫面進行風險承受度問卷,之後由系統根據回復結果提出客製化之「投資組合」(其項下資產配置為數檔基金,而非單一一檔共同基金)建議,僅須數分鐘即可完成。

惟除機器人理財服務外,投資人亦可自網路畫面選擇申購單一一檔共同基金,而非投資組合。投資人(委託人)在機器人理財畫面同意系統所建議之投資組合後,投資操作即由業者(受託人)進行;須加以關切者為,投資管理流程中所發生之「再平衡」操作。

根據2017年6月29日金管會公布實施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以下簡稱〈Robo-Advisor作業要點〉)第6條,「投資組合建議內各資產之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得原本建議之各資產比例有重新調整必要,為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是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風險,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系統內建之資產組合自動再平衡功能,應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

全球自動化投資顧問資產管理規模。(作者提供)
全球自動化投資顧問資產管理規模。(作者提供)

媒體曾報導:「金管會於2017年8月10日宣布,開放自動化投資顧問業務(即機器人理財),可以代理客戶下單、操作,未來客戶在事先約定相關投資條件後,再依自己的投資屬性及風險偏好填寫問卷,即由機器人產出投資組合建議,客戶按下同意鍵,即可由機器人代為自動停利停損、再平衡投資。」

該報導又說:「在這次開放後,已上線機器人理財的王道銀行可與客戶約定好投資標的、投資比例、停利停損比率及偏離度等,由王道銀行在其交易平台替客戶操作投資。當市場發生變化、投資偏離預期時,王道銀行不必逐筆請示客戶意見,即可依當初約定的投資範圍及比率,進行相關投資操作,如逢低買進、逢高賣出、調整股債比重等搶時效反應,但交易後必須立即通知客戶。王道銀行的是自動化投資顧問業務,運用的是特定用途金錢信託,投資決策權仍是保留在客戶身上,王道銀不能代為決定投資範圍。」

上述報導前後顯有矛盾之處,也就是投資決策權仍是保留在客戶身上,王道銀不能代為決定投資範圍,為何報導前文卻提及:銀行已然可以不事先經客戶同意,即可就客戶資產配置作再平衡。惟筆者以該銀行客戶身分辦理機器人理財後發現,王道銀行每一次在從事再平衡之前,的確仍要求客戶在線上按下同意後始為之。銀行現行實施再平衡之流程所本法源,亦係依據上述〈Robo-Advisor作業要點〉。

本文以為,前述銀行依據此一作業要點實施,產生以下幾點疑慮:

(1)無經驗投資人須作即時投資判斷且流程繁鎖

按〈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規定:「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在銀行機器人理財平台完成風險評估後,畫面呈現投資建議而予投資人選擇者一律為「投資組合」;在此情境下,投資組合中的每一檔基金的投資決策權仍保留在投資人身上,由投資人決定投資標的。繼而,再平衡交易需先取得客戶同意。

此種做法,除遵循上揭〈Robo-Advisor作業要點〉,且投資人與銀行簽訂者亦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約定事項」,亦符合前述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意旨(意即:投資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

然而,機器人理財旨在服務普惠金融之客戶,其目標客戶皆為初出社會,鮮有投資經驗、投資金額小之年輕族群。銀行機器人理財平台不定期傳送要求客戶按下同意再平衡的確認鍵,投資入門者如何有能力與相當知識憑以判斷而使理財平台接續進行再平衡?

尤有甚者,此一要求投資人確認同意的流程並非僅有一個確認按鍵,投資人被要求須就投資組合中的每一檔共同基金須逐一表示同意再平衡(畫面上則顯示為:同意贖回現有基金,並轉申購另一檔基金,並且要求投資人立刻線上取得並閱讀新購數檔共同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如此流程,造成要求無專業的入門投資人作投資組合變更的判斷,亦已違背機器人理財平台應提供簡易、快速投資商品之初衷。

且投資人若按部就班欲意完成流程,包括閱讀完公開說明書,流程甚為繁瑣,甚有可能因此猶豫、望而卻步,再平衡步驟中斷;致使客戶反而承受未進行市場變動產生之投資風險,亦無法維持原本設定比例;主管機關訂定〈Robo-Advisor作業要點〉之美意豈不盡失?

承上述作業之另一繁瑣流程為:完成轉申購數日後,投資人會陸陸續續收到信託財產交易報告書(因非一日完成,在數日或數周內以零零散散不同郵件分別傳送),其內並記載申購費用詳見公開說明書。亦即:投資人如需了解申購費用,須逐一就不同轉申購之數檔基金另外尋找其公開說明書閱讀。

再者,如投資新手不選擇機器人理財服務,而在銀行線上理財平台另外選擇投資單一共同基金,其與銀行簽訂者雖同樣是「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約定事項」,但該投資人卻無須如前述繁瑣步驟執行再平衡。共同基金之再平衡均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則為投信公司)之基金經理人依其專業判斷、決定,而無須取得所有眾多投資人事先同意的必要。

在申購單一共同基金產品情境下,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銀行,應需先取得客戶同意下單申購基金。惟客戶申購基金之後,在基金項下資產(股票、債券、現金等)進行再平衡交易,皆由專業基金經理人作出決策,無需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此為市場實務,亦記載於信託契約中。

為利業者發展「資產管理型」(亦即:全權委託投資)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金管會於2017年8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25252號令〉放寬投顧事業透過演算法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者,在維持與客戶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前提下,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於個別投資標的或整體投資組合之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原約定之投資比例達預設標準時,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證期局於2019年1月16日《證券暨期貨》月刊說明此一放寬措施,但此一放寬僅針對全權委託投資人。目前全權委託投資門檻高達500萬元,進行再平衡,即無須每次要求客戶同意。反之,為機器人理財目標客戶的大眾小資投資人卻須每次按下同意鍵,始得從事再平衡;是否有利國內整體機器人理財業務發展,值得再思。

(2)再平衡可能產生申贖費用

銀行機器人理財平台為投資人所推薦的投資組合恰正是一籃子共同基金,而非基金經理人操盤的股票或債券;因而造成非得入門投資人按下同意再平衡的窘境。投資組合其實也是「組合式基金」(fund of funds,FoF)的樣貌;而即便是組合式基金,基金經理人操盤的項下資產(亦即數檔基金)亦從未要求投資人先按下同意,再去執行再平衡交易。為客戶利益計,業者似應於客戶作過風險評估後,直接推薦入門投資人申購符合其風險的組合式基金,而非投資組合。

銀行機器人理財平台不推薦組合式基金,反而提供投資組合,是否著眼於賺取更多之手續費或通路費,尚待商榷。惟自投資人角度言之,除徒增流程複雜性、亦可能使投資人因而卻步而不再持續加碼投資(亦影響持續在定期定額投資意願)。

此外,雖銀行業者目前就費率以優惠(或免費)吸引投資人,惟在優惠取消後,投資人就投資組合每一檔基金之再平衡產生的申購、贖回均需各別另付手續費,與組合式基金由整個基金的資金池去付費,再分攤到整個基金的費用,有所不同(前者高,後者相對很少)。即使由銀行(或平台業者)自行吸收申購、贖回費用,亦係各別承擔每一個投資組合帳戶因再平衡產生的申贖費用,無論如何,衍生無效率的承擔付費機制。

(3)〈Robo-Advisor作業要點〉未清楚規範銀行業得否準用之

目前國內機器人理財開辦業者共13家(含3家投顧,4家投信,6家銀行)。前揭〈Robo-Advisor作業要點〉全名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作業要點〉,於法規上明文揭示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金管會2017年8月10日函令亦僅適用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惟尚未見主觀機關明文說明經營機器人理財之銀行業是否亦得以準用。

二、國外機器人理財服務規範

加拿大證券管理局 (CSA)則於2015年底頒布線上投資組合經理人指南。澳洲證券暨投資委員會(ASIC)於2016年8月頒布機器人理財服務指導方針。2017年4月,英國金融執行管理局(FCA) 發布了一份諮詢文件,其中涵蓋理財流程的改善(包括機器人理財)的擬議指南。

國外學者有認為,目前歐盟監管架構的幫助不大,並沒有明顯強調支持機器人理財的發展,更未就機器人理財再平衡具體實施加以規範。稍微提及相關事項者為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主張,如客戶根據其所提供之資訊收到機器人理財提出之金融商品的特定投資建議,則需要獲得授權。

然而,如機器人理財顧問向客戶提出構成其投資組合的建議,僅以百分比列出各種資產或行業類別(例如:電子類股票),而未就單一金融商品(例如:一檔共同基金)提出具體建議,則此類建議無需投資人事先授權。

2016年,美國金融監管局(FINRA)表達關切,認為投資流程如果沒有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的介入,機器人理財顧問提供的投資建議可能會存在缺陷。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2017年發布的《投資人就機器人理財應知悉事項》僅提醒投資人:「機器人理財就投資人的投資帳戶執行再平衡的頻率為何?再平衡可能會產生稅收影響,具體影響則取決於投資帳戶的類型。會觸發改變投資組合之資產配置或投資類別變化的因素為何?」針對再平衡執行事項並無具體規範。

進行再平衡均須先經投資人同意不切實際

國外文獻曾論及,機器人理財軟體工程師會不斷修改演算法以提高其效能;如過度解讀監理機構有核准擬修改演算法的必要性,而要求每一次的程式修改都必須取得監理機構的重新批准,即或監管機構擁有持續此類監管所需的資源,應屬不切實際。

同理,就資產因市場變化而有偏離原先約定而進行再平衡均必須先經投資人同意,亦屬不切實際;更何況,機器人理財目標客戶類皆為較無投資經驗之年輕族群。

若將投資人分為兩組進行實驗驗證:第一組投資人為「須事先同意,始行使再平衡」;第二組投資人為「無須事先同意,逕行行使再平衡」。兩者在進行實驗一段時間後相較,何者較為吻合投資人原始設定之投資組合?如為前者,鑒於有相當比例之投資人因未同意而系統未自動行使再平衡,其偏離原始設定目標之機率應較後者為高;其理甚為明顯,否則,機器人理財之演算法應存在瑕疵。

再者,證期局於2019年說明放寬高資產客戶(全權委託業務)使用機器人理財服務,其再平衡無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其理由如下:「若電腦系統無法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功能,可能因客戶未能即時於期限內確認同意再平衡,致投資組合偏離原設定之目標而失去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之意義」;此一說明恰正與本文主張無異。主管機關既已放寬全權委託投資人須取得同意始得再平衡之規範,為鼓勵推廣機器人理財服務,實有進一步簡化小資大眾投資人再平衡流程之必要。

就信託關係言之,學者間之通論認為:依英美之信託法理,為防止受託人(在此為提供機器人理財服務的業者)濫用權限,犧牲受益人(在此指投資人)之利益,受託人所應負之義務以善管及忠實義務為主。

依歐盟2018年《金融市場與投資標的法案》(MiFiD2)第24條第1項,投資公司應以誠實、公平、專業、盡責,為投資人的最大利益,行使職務。我國〈Robo-Advisor作業要點〉亦規範業者,為忠實履行客戶利益,須公平客觀執行,並要求設立專責委員會,就自動化投資管理流程予以監督。準此,賦予專業之投資經理以適時從事再平衡操作應無不妥之處。

從而,本文建議修訂〈Robo-Advisor作業要點〉第6條有關「再平衡應先經客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整。」條文,以落實再平衡之施行與維護投資人之利益。

惟主管機關或可能顧慮機器人理財服務仍適用〈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5項「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規定,且投資人與銀行簽訂者亦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約定事項」,投資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在此架構下,再平衡之進行仍須先取得投資人同意。

本文建議,或可考慮將機器人理財之投資組合管理,定位為〈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受託人(即專業投資經理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特別是再平衡操作)具有運用決定權。

此外,投資人與業者簽訂之投資組合管理契約亦隨之明定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契約,再平衡之進行即無須先取得投資人同意,專業投資經理人即可憑以適時操作再平衡,一如前述組合式基金之運作,並於事後即刻通知客戶。

金管會為提升金融業效率,推廣金融科技不遺餘力,機器人理財亦為其中不可或缺之重要項目。而金融科技常需仰賴相關法令之修訂,始能克盡全功。全球疫情仍嚴峻下,為促進「無接觸經濟」,期望主管機關就上述法規造成之障礙加以排除,則國內機器人理財業務進一步蓬勃發展,應指日可待。 

*作者為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研究所博士,前摩根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執行董事、花旗銀行副總裁、華僑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副總經理。現為大學金融系所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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