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法律角度看衛福部拒絕公開高端疫苗EUA審查過程

2021-07-2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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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產疫苗高端通過EUA,可以準備生產,但也造成許多爭議。(資料照,盧逸峰攝)

我國國產疫苗高端通過EUA,可以準備生產,但也造成許多爭議。(資料照,盧逸峰攝)

7月19日我國國產疫苗高端通過EUA(緊急使用授權),可以準備生產。但這次通過審查卻有許多爭議,包括EUA數據不包括疫苗的「保護力」,以及專家會議竟然未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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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錄影問題,政大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質疑,美國FDA(聯邦藥物食品監督管理局)審查輝瑞(Pfizer)與莫德納(Moderna)疫苗全程超過8小時於YOUTUBE公開直播,我國卻沒有任何公開,對此食藥署長吳秀梅表示,大家會議過程都有充分表達意見,衛福部長陳時中則表示錄影公開會影響專家表示意見。本文以下從現行法角度簡單討論這樣不公開,是否是正確。

公開可讓人民不再質疑「黑箱作業」

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立法目的就指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衛福部長陳時中雖說全程公開誰能保證沒有背後交易,也不能保證表決是正確,但這個說法從立法理由就已經明顯錯誤,既然不論公開與否都不能保證正確,但至少公開可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了解」,比起不公開人民質疑「黑箱作業」明顯好很多。

另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研究報告」應「主動公開」。研究報告依照同條第2項指「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專家學者進行的EUA審查過程難道不是專家學者研究報告範圍?對此衛福部或食藥署可能會主張,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作成國產疫苗通過EUA決定前,專家各項討論屬於內部擬稿或準備文件。

20210720-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右)等人20日赴台北地檢署,針對「高端疫苗通過EUA」按鈴申告失職官員。(顏麟宇攝)
20210720-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右)等人20日赴台北地檢署,針對「高端疫苗通過EUA」按鈴申告失職官員。(資料照,顏麟宇攝)

〈最高行政法院102(2013)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曾有指出,有關環評委員會審查會議記錄以及可能影響附近居民的「健康評估」,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不予公開情形。既然工程開發可能影響環境各項評估會議記錄都屬於應公開事項,則對於影響層面人數更多、更可能影響人民健康的「國產疫苗EUA審查」,突然就變成不公開事項嗎?

就算真的認為EUA專家審查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第1項第3款「內部意思」不公開,但該款但書有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國產疫苗訂購數量達到1000萬劑,作為新冠肺炎主要預防措施,人民當然有權利知道相關副作用、是否有足夠疫苗保護力這些事項,主管機關只有透過公開審查過程,才可以確保人民比較願意施打國產疫苗。

行政部門執意不公開,人民可提行政救濟

若衛福部、食藥署執意不公開EUA會議記錄,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人民若申請公開EUA會議記錄被拒絕,得提起行政救濟。相信不論從人民健康的確保、人民知的權利、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各種角度,有良知的法官都應該要同意EUA審查紀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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