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殺人犯的罪與罰──中國司法與國際引渡(上篇)

2021-07-0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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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審判委員會」的成員通常都是共產黨員,審案時會有不具投票權的檢察官參與,但是被告的任何代表都不得其門而入;紐西蘭最高法院委婉承認,這種體制可能會受到政治影響。然而對於金京燁一案,最高法院否定了這種可能性,聲稱本案應該會在上海開庭,當地的司法標準據說高於中國其他地區。此外,金京燁案是謀殺案,是一般的犯罪,應該不具政治意涵。此外,最高法院假定中國會遵守相關的承諾,以避免名聲受損,日後其他國家會拒絕其引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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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這些假定突顯了紐西蘭最高法院對於中國實際狀況缺乏適當的理解。

中國政府與黨處心積慮扼殺「司法獨立」

最高法院也沒有提到中國政府與黨如何處心積慮,扼殺國際社會要求的「司法獨立」;共產黨與中國政府領導人──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屢次公開譴責、拒絕接受這項原則。判決書完全不談中國上級法院有時會指示審判委員會,必須做出符合共產黨需求的判決。它沒有討論中國政府新設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作為惡名昭彰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門面,權力大於法院、檢察官,甚至大於公安機關。它也完全沒有提到共產黨在地方設立的「政法委員會」,以及一個全面掌控司法事務、可以針對特定案件直接向法院下命令的新機構。

一般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無力抵抗這些機構。此外,黨對於法院判決直接或間接的控制,絕對不是「外部機構」扭曲影響的唯一形式。通常由共黨員組成的地方立法與行政部門官員,經常會出於自身需求而進行干預,就如同大權在握的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所作所為。金京燁前任上海女友也疑似涉案,她的父親在共產黨任職,但紐西蘭最高法院完全不考慮此人可能利用自身地位來干預審判,這一點令人費解。共產黨永無休止的糾舉官員失職運動,顯示中國的司法體系貪腐橫行,人脈關係的作用非常惡劣,比證據與法規更能夠影響法院判決。

中國不讓辯護律師充分發揮功能,從調查期間到審判都是如此

僅只是中國完全缺乏司法獨立這一點,就足以讓紐西蘭最高法院拒絕中國的引渡要求。不過,還有其他因素突顯中國未能做到ICCPR第14條對於公平審判要求的最低標準。最明顯的一點就是,中國不讓辯護律師充分發揮功能,從調查期間到審判都是如此。中國刑事案件律師無法自由地蒐集證據、詢問可能出庭作證的人士、進行各項調查。他們經常無法會見遭拘押的被告,見到面時的談話也受到限制。他們在審判時能說的話、能做的事都受到嚴格管控;如果想像民主國家的律師一樣積極辯護,往往會遭到各種制裁。紐西蘭最高法院認為金京燁一案國際矚目,其律師不可能像同儕一樣,因為提出無罪證據而遭受迫害。但最高法院並沒有討論積極辯護的律師可能面臨的其他懲罰:被取消執業資格、事務所被關閉、因為某些據稱與其審判時行為無關的犯行而遭起訴、家人遭到騷擾,甚至遭到綁架或無限期「失蹤」;儘管中共政權試圖遮掩,相關案例還是廣為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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