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殺人犯的罪與罰──中國司法與國際引渡(上篇)

2021-07-0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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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香港民眾反送中示威,習近平成為眾矢之的(AP)

2019年12月,香港民眾反送中示威,習近平成為眾矢之的(AP)

中國的司法執法試圖跨越國界,紐西蘭的金京燁(Kyung Yup Kim)一案就是顯例,因此世人必須深入檢視中國的司法與立法體系。

隨著中國的國際勢力持續擴張,它也更加積極地脅迫海外的中國公民,回國接受當局正式或非正式施加的懲罰。不僅如此,中國也試圖利用各種作法,迫使某些外國公民重返中國,面對刑事起訴,甚至是無關法律、沒有期限、不得與外界接觸的監禁。這些外國公民有的過去曾有中國公民身分,有的並非如此。依據2020年施行的《香港國安法》,中國與其他國家一樣,對從未涉足中國的外國人士擁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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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鎖定的外國人目標,一部分被指控涉及一般的犯罪,例如謀殺、性侵與搶劫。一大部分涉及貪腐與經濟犯罪。中國的異議人士、人權捍衛者、其他被視為可能為中共政權帶來政治威脅的人士,則是被當局以各種名目追捕,部分外籍人士也可以歸入這一類。

中國政府訴諸多種非法、可疑的作法,來試圖掌控這些人士。在北京能夠施加政治影響力的司法管轄區,中國政府人員或打手會明目張膽地進行綁架,有時得到地方警政當局的默許。我們並不能全盤掌握相關資訊,但是案例不時東窗事發,例如泰國與越南。諷刺的是,最惡名昭彰的綁架案例就發生在香港,「一國兩制」帶來的高度自治,應該要能夠保護香港市民的個人權益不受北京當局侵害。

中國威逼恐嚇。就連身在中國的外國人也可能受害

當然,中國偏好比較迂迴的作法來抓人,低調進行,例如派人偽裝成遊客或商人來到國外,威脅目標對象本人或其家屬。中國政府也經常會懲罰目標對象在中國的親人,藉此威逼恐嚇。就連身在中國的外國人也可能受害,目的是迫使他們在海外的親人回來。兩位美國籍青年維克多與辛西亞.劉(Victor and Cynthia Liu)申請出境卻遭拒絕,原因在於他們的父親拒絕返國面對貪腐罪指控。

只要可行,中國會訴諸法律行動。他們往往藉由與外國政府進行的磋商,設法安排將特定對象驅逐出境。但它也經常倚賴國際引渡程序來達成目的。中國已經與將近60個國家簽署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包括許多西歐的自由民主國家,但不包括德國與奧地利。中國經常利用這些條約從較低度開發國家引渡台灣籍的罪犯,聲稱他們的國籍是中國而非未被承認的中華民國。

有趣的是,沒有任何一個施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國家通過與中國簽訂的引渡條約。澳洲國會曾經差一點通過,但各方擔心中國的司法獨立,因此作罷。就連最熟悉中國司法體系的香港,在回歸中國20多年之後,仍然沒有與中央政府達成相當於國際引渡條約的「移解」(rendition)協議。2019年,超過200萬香港市民走上街頭,抗議特區政府修法同意將罪犯引渡/移解到中國內地。中國的反應則是針對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將定義寬泛的國家安全案件當事人引渡/移解到中國內地。

紐西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Zealand)(Pear285@Wikipedia CC BY-SA 4.0)
紐西蘭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Zealand)(Pear285@Wikipedia CC BY-SA 4.0)

紐西蘭金京燁案:沒有引渡條約也有可能進行引渡

然而,兩個政府之間只要彼此同意,沒有引渡條約也有可能進行引渡。2011年就出現這樣的案例,紐西蘭與中國並未簽訂引渡條約,但中國要求引渡已在紐西蘭長期定居的金京燁(Kyung Yup Kim),聲稱這名南韓裔男子涉嫌在上海謀殺一名年輕中國女子。這項引渡要求在紐西蘭各級法院纏訟10年,金京燁與其律師團對抗歷任同意中國引渡的紐西蘭司法部長。這幾位部長的同意都有基本前提:中國方面保證金京燁不會遭到刑求,而且得到公平審判。最近一次司法部長的同意決定被上訴法院推翻之後,紐西蘭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並在今年6月4日做出判決。

結果最高法院以3票對2票同意引渡金京燁,但前提是中國方面提供某些保證與資訊,並與被告的看法在6月30日之前一起提交法院。兩位持反對立場的法官雖然同意同僚的分析論證,但仍認為應該將全案送回下級法院,全面檢視現有的大批資料;這些資料是由新上任的司法部長根據最高法院的意見提交。兩位法官反對讓政府對這樁纏訟10年的官司,尋求進一步的保證與資訊。

紐西蘭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多達150頁,可能是歷來其他國家對於中國法律體系最詳盡的討論。它詳述相關議題與可資運用的國際人權標準,內容鉅細靡遺,很有幫助。但是這份判決書對於中國刑事司法的實際狀況太過天真,對於中國司法體系的檢視也太過侷限。

關鍵問題:如果金京燁被送回中國,有無可能接受「公平審判」?

全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如果金京燁被送回中國,他有無可能接受「公平審判」?答案決定於金京燁審判是否會構成「明顯不公」(a flagrant denial of justice),最高法院將之界定為未能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第14條的最低要求;中國早已簽署ICCPR,但一直沒有通過。第14條規定:「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最高法院正確地指出,這意味著法官必須「不受法院同僚、行政部門、立法部門與其他外部機構的影響。」在中國法院,重大或敏感刑事案件的判決者不是承審法官,而是「審判委員會」;委員會由法院主管擔任,討論決定承審法官的建議。對此,最高法院詳細、深入探討「審判委員會」的判決形成過程,以及這種特殊的制度是否符合「司法獨立」的要求。

中國的「審判委員會」的成員通常都是共產黨員,審案時會有不具投票權的檢察官參與,但是被告的任何代表都不得其門而入;紐西蘭最高法院委婉承認,這種體制可能會受到政治影響。然而對於金京燁一案,最高法院否定了這種可能性,聲稱本案應該會在上海開庭,當地的司法標準據說高於中國其他地區。此外,金京燁案是謀殺案,是一般的犯罪,應該不具政治意涵。此外,最高法院假定中國會遵守相關的承諾,以避免名聲受損,日後其他國家會拒絕其引渡要求。

遺憾的是,這些假定突顯了紐西蘭最高法院對於中國實際狀況缺乏適當的理解。

中國政府與黨處心積慮扼殺「司法獨立」

最高法院也沒有提到中國政府與黨如何處心積慮,扼殺國際社會要求的「司法獨立」;共產黨與中國政府領導人──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屢次公開譴責、拒絕接受這項原則。判決書完全不談中國上級法院有時會指示審判委員會,必須做出符合共產黨需求的判決。它沒有討論中國政府新設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作為惡名昭彰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門面,權力大於法院、檢察官,甚至大於公安機關。它也完全沒有提到共產黨在地方設立的「政法委員會」,以及一個全面掌控司法事務、可以針對特定案件直接向法院下命令的新機構。

一般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無力抵抗這些機構。此外,黨對於法院判決直接或間接的控制,絕對不是「外部機構」扭曲影響的唯一形式。通常由共黨員組成的地方立法與行政部門官員,經常會出於自身需求而進行干預,就如同大權在握的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所作所為。金京燁前任上海女友也疑似涉案,她的父親在共產黨任職,但紐西蘭最高法院完全不考慮此人可能利用自身地位來干預審判,這一點令人費解。共產黨永無休止的糾舉官員失職運動,顯示中國的司法體系貪腐橫行,人脈關係的作用非常惡劣,比證據與法規更能夠影響法院判決。

中國不讓辯護律師充分發揮功能,從調查期間到審判都是如此

僅只是中國完全缺乏司法獨立這一點,就足以讓紐西蘭最高法院拒絕中國的引渡要求。不過,還有其他因素突顯中國未能做到ICCPR第14條對於公平審判要求的最低標準。最明顯的一點就是,中國不讓辯護律師充分發揮功能,從調查期間到審判都是如此。中國刑事案件律師無法自由地蒐集證據、詢問可能出庭作證的人士、進行各項調查。他們經常無法會見遭拘押的被告,見到面時的談話也受到限制。他們在審判時能說的話、能做的事都受到嚴格管控;如果想像民主國家的律師一樣積極辯護,往往會遭到各種制裁。紐西蘭最高法院認為金京燁一案國際矚目,其律師不可能像同儕一樣,因為提出無罪證據而遭受迫害。但最高法院並沒有討論積極辯護的律師可能面臨的其他懲罰:被取消執業資格、事務所被關閉、因為某些據稱與其審判時行為無關的犯行而遭起訴、家人遭到騷擾,甚至遭到綁架或無限期「失蹤」;儘管中共政權試圖遮掩,相關案例還是廣為人知。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紐西蘭最高法院並不重視中國審判程序缺少交叉詰問的問題。檢方證人很少在審判時出庭,法庭只會宣讀他們預先準備的證詞。儘管在原則上,被告一方可以反駁這些證詞,然而一紙文件無法接受交叉詰問,而且交叉詰問被公認是發掘未知事實的最好方法。中國公安如果以刑求或其他非法方式取得供詞,他們會被傳喚出庭接受詰問;這項規定雖然用意良好,但很少有效施行。此外,被告一方如果要求讓自己的證人出庭,往往會遭到拒絕。

幾年前,《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北京辦事處一名中國員工被控洩漏國家機密、詐欺,他的律師是中國頂尖的辯護律師,在我協助之下試圖交叉詰問檢方證人,但法院認定無此必要。我們轉而要求法院至少要傳喚我們這一方的證人,法院還是以會造成不公平為由拒絕。法院的說法是,既然檢方證人不會出庭,法官怎麼能讓另一方證人出庭?

紐西蘭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基於一種信心:對於金京燁是否能接受公平的審判,中國政府的保證足以降低風險和疑慮。舉例而言,如果在6月30日之前,紐西蘭政府能夠得到保證,中國檢方不會比被告方更有機會影響審判委員會,而且審判委員會的判決不會受到政治干預,那麼金京燁案的審判符合國際社會對於司法獨立與公正的最低標準。對於被告不會遭到刑求的保證,紐西蘭最高法院也有類似的信心。這就引發了最耐人尋味的問題:中國關於其尋求引渡被告審判過程的鄭重保證,外國法院與政府可以相信到什麼程度?

本文的下篇將探討這個問題,以及引渡之外的其他選項。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美法研究所創所所長,美國外交關係委員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亞洲研究兼任資深研究員。

*本文原題「Should Murder Go Unpunished? China and Extradition, Part 1」,刊於《外交家》(The Diplomat)雜誌,中文版由作者獨家授權《風傳媒》翻譯、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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