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北檢洩密看偵查不公開

2017-12-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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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從實務來看卻非如此,從1999年開始,立法院多次修法,將偵查不公開的條文往保障人權、維護程序正義方向修正,但因為實務的需要,還是保留了例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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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看起來似乎沒有問題,原則上偵查應秘密不可以公開,但若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可以公開或揭露給必要範圍內的人。可是現實中卻並非如此,法條有漏洞,而且漏洞被嚴重濫用。

第一,偵查不公開例外的對象有限,法條規定只有檢察官、司法警察等人,很明顯的可以發現,不包括被告本人。這是很重大的漏洞。檢警可以公開揭露偵查秘密,被告卻不能,產生的後果就是被告只能挨打不能回嘴,一回嘴就是洩密罪。可是,當媒體充斥著來自檢方的消息,被告卻只能閉嘴時,大多數的人怎麼想?檢方說的是真的,被告默認了。檢警調可以在起訴前先利用這個漏洞引導案件風向,怎能不濫用?這個問題在未來採行陪審或參審制時,將會更嚴重,陪審或參審員很難保持純潔不受污染的公正心態。

第二,通常查不到是誰洩密,而且法條沒有規定記者或媒體是不是「必要範圍」的人,被報導出來全國皆知後,就算非必要範圍的人也知道了。查記者?新聞自由、保護消息來源,又不了了之。

因此,我們看到了,起訴前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洩密的情形,屢見不鮮,從媽媽嘴到梁思繐,那一個不三緘其口、百口莫辯?梁思繐算是幸運的,有證據可以大逆轉,還引發臉書留言逃亡潮,一定程度還她清白(仍然有人選擇不相信她無辜),其他人有這麼幸運嗎?這也難怪馬英九要大動作反告北檢洩密,若不如此,在制度限制下,他根本不能自證清白,起訴前就被媒體審判認定有罪了,還用打什麼官司?

名偵探柯南中,警方和毛利小五郎第一時間所認定的凶手,90%以上都不是真凶,可是他們都有被認定為真凶的理由。如果沒有柯南,真相就不是只有一個,而是完全沒有了。因為檢警調洩密後,媒體審判,「假凶」會被大眾認定是「真凶」,真凶逍遙法外。

怎麼改?法務部應該儘速落實法令。至少,要公開、揭露就要具名,以維護公益為名行偵查公開之實卻不敢具名,不合理,沒具名一律推定為違法。新聞報導也應如此,引述沒有具名、應偵查不公開之消息者,推定為違法,不受釋字509號之保障;又或者,當有一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時,至少應容許他方適度回應,否則「當事人武器不對等」,對於司法公正、程序正義有害無益。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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