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北檢洩密看偵查不公開

2017-12-2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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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人士質疑,北檢用盡手段想羅織馬英九罪名,搞政治鬥爭。馬英九則對北檢提出洩密告訴。(柯承惠攝)

國民黨人士質疑,北檢用盡手段想羅織馬英九罪名,搞政治鬥爭。馬英九則對北檢提出洩密告訴。(柯承惠攝)

北檢最近在偵辦三中案時,長時間偵訊馬英九,然後突然之間,媒體報導引用不具名的「檢方說法」,詳述各種只有檢方才知道的案情,質疑馬英九涉案。接下來,馬英九控告北檢涉及洩密罪,極短時間內,檢方出面澄清沒有人涉及洩密,應由媒體負責。這一連串戲劇化的新聞過程,活生生呈現著台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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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都知道問題很嚴重。看看剛結束不久的全國司改會議總結論,林峯正是怎麼說的:「…第七個是保護隱私跟弱勢,其實隱私談的就是偵查不公開的這個規定被落實的情形。那麼過去我們在媒體都常常看到有一些洩密的狀況,這一次我們希望說偵查不公開的這個原則必須被落實,如果有公務員洩密,我們必須要嚴懲,希望能夠減少侵害到當事人的隱私。在新聞媒體的部分,我們希望在新聞自律的前提之下,去做一些建議跟要求,希望讓大家注意到無罪推定的原則…」。「偵查不公開」有問題,大家都知道,而且被司改會議總結論定位為「落實」問題,有法律但沒做好,只要落實就沒事了。

從北檢這次的洩密案來看,司改會議總結論應該是個屁,至少對法務部對北檢是如此。為什麼?

第一,司改會議中討論了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但應該採什麼制度卻沒辦法達成結論,可是,當分組會議一結束,司法院火速開會研擬法案,如今草稿都公布了!反觀在司改會議中已經達成結論的「偵查不公開」落實案,連法令都不用改,只要落實就好,結果還冒出北檢「三中洩密案」,這不表示法務部或北檢把司改會議結論當成屁?

第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全文11條,規定了偵查不公開的界限,只要違反了就是洩密。而檢察官會剪報主動偵辦案件,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發生了媒體說「檢方表示….」、「警方表示…..」的新聞,而且資訊不是法令明定得公開或揭露的,不就表示「一定有洩密案發生了」?如果沒有洩密案發生,不就表示「一定有誣告罪發生了」(媒體造假意圖陷人於罪)?無論如何都該依法主動偵辦,但我們看到多少次主動偵辦?近幾年來,印象中只有李宗瑞案影片外洩,追究了警方的刑責。

從學理上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內涵有二:「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前者,禁止公開偵查之過程與偵查行為,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後者,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未經正式起訴審判程序即公布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資訊,對未經定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有雙重目的,學說上也有「便利偵查說」和「保障人權說」的對立,前者強調偵查之目的,在偵查犯罪嫌疑人並蒐集證據,若偵查不能嚴守不公開,極可能發生因偵查公開而導致證據滅失、被告隱匿或其他妨礙偵查之事項,因此,為了便利偵查,必要時當然可以反過來公開一切偵查情形,甚至利用媒體誤導犯人,打草驚蛇,伺機尋找證據;後者就真的只是為了維護程序正義,避免侵害被告受「公正法院」審判之權利,並保障隱私權,不應該有例外。

可是從實務來看卻非如此,從1999年開始,立法院多次修法,將偵查不公開的條文往保障人權、維護程序正義方向修正,但因為實務的需要,還是保留了例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法條看起來似乎沒有問題,原則上偵查應秘密不可以公開,但若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可以公開或揭露給必要範圍內的人。可是現實中卻並非如此,法條有漏洞,而且漏洞被嚴重濫用。

第一,偵查不公開例外的對象有限,法條規定只有檢察官、司法警察等人,很明顯的可以發現,不包括被告本人。這是很重大的漏洞。檢警可以公開揭露偵查秘密,被告卻不能,產生的後果就是被告只能挨打不能回嘴,一回嘴就是洩密罪。可是,當媒體充斥著來自檢方的消息,被告卻只能閉嘴時,大多數的人怎麼想?檢方說的是真的,被告默認了。檢警調可以在起訴前先利用這個漏洞引導案件風向,怎能不濫用?這個問題在未來採行陪審或參審制時,將會更嚴重,陪審或參審員很難保持純潔不受污染的公正心態。

第二,通常查不到是誰洩密,而且法條沒有規定記者或媒體是不是「必要範圍」的人,被報導出來全國皆知後,就算非必要範圍的人也知道了。查記者?新聞自由、保護消息來源,又不了了之。

因此,我們看到了,起訴前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洩密的情形,屢見不鮮,從媽媽嘴到梁思繐,那一個不三緘其口、百口莫辯?梁思繐算是幸運的,有證據可以大逆轉,還引發臉書留言逃亡潮,一定程度還她清白(仍然有人選擇不相信她無辜),其他人有這麼幸運嗎?這也難怪馬英九要大動作反告北檢洩密,若不如此,在制度限制下,他根本不能自證清白,起訴前就被媒體審判認定有罪了,還用打什麼官司?

名偵探柯南中,警方和毛利小五郎第一時間所認定的凶手,90%以上都不是真凶,可是他們都有被認定為真凶的理由。如果沒有柯南,真相就不是只有一個,而是完全沒有了。因為檢警調洩密後,媒體審判,「假凶」會被大眾認定是「真凶」,真凶逍遙法外。

怎麼改?法務部應該儘速落實法令。至少,要公開、揭露就要具名,以維護公益為名行偵查公開之實卻不敢具名,不合理,沒具名一律推定為違法。新聞報導也應如此,引述沒有具名、應偵查不公開之消息者,推定為違法,不受釋字509號之保障;又或者,當有一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時,至少應容許他方適度回應,否則「當事人武器不對等」,對於司法公正、程序正義有害無益。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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