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雇主性別歧視 最高可罰150萬元

2014-10-3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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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提高性別歧視的法則。(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立法院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提高性別歧視的法則。(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30日) 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性平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雇主若涉嫌性別歧視,或是因為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者,罰則將由現行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為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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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社環委員會今也新增5天有薪產檢假、陪產假由3天增加到5天,超過病假額度的3天生理假,也將由無薪改為半薪發給,預估受僱勞工每年約有31.4萬人可受惠,但僱主每年也將增加12.6億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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