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坪專欄:向大法官釋字757號解釋及為保障權利奮鬥到底的當事人致敬

2017-12-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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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起第三次再審時,最高行政法院又已該案件已逾5年的再審期間,認為再審不合法予以駁回,而最高法院計算再審期間,則是以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作成之日(即97年3月13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3號判決)起算5年(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35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人迫不得已,只好轉向財政部申請扣抵溢繳之營業稅款,惟仍遭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嗣後雖再提起訴願,仍遭財政部駁回。在四處碰壁、求救無門之下,只好聲請大法官就釋字第706號解釋為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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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了處理706號解釋所產生的問題,也就是當事人已歷經千辛萬苦拿到了有利的解釋,卻仍無法讓權利獲得救濟,乃釋參照釋字第 747 號解釋的作法(即該案件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土地,得自解釋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直接喻示本號解釋當事人可以獲得救濟的方法,原因無他,正是為了讓憲法解釋可以發揮實質保障人權的功能。因為擔心聲請人在本號解釋作成後,還是無法獲得救濟,陳碧玉大法官甚至在本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指出,稅捐稽徵機關除應減除已實際准予抵扣之數額外,對於聲請人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額度,「不得拒絕」。

20170601-前司法院大法官廖義男1日出席「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
前司法院大法官廖義男1日出席「從釋字第747號解釋,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的補償請求權」座談會。(顏麟宇攝)

關於再審期間及個案救濟的問題,過去已有許多大法官指出,人民的再審權利不應受到大法官解釋期間的影響(參照釋字第725號解釋陳春生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陳新民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釋字第455號解釋翁岳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詹森林大法官在本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亦特別指出,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或聲請統一解釋,目的是在「贏回官司」。以行政訴訟法而言,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同法 276條第4項卻未將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排除 5 年的期間限制,不僅造成「人民聲請釋憲,縱使成功,對其自身之案件亦無實益」的不合理狀態,使人民無法藉由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以達成「贏回官司」之終局目的,並可能產生「法律或命令違憲而侵害人民權利,卻不許其救濟」的情形,是否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實有可疑之處。因此,如何通案解決人民聲請釋憲成功,卻無助贏回官司的困境,毋寧更為釋憲制度應徹底檢討之課題。黃瑞明大法官就此亦呼應,應儘速修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其他法律,以提供釋憲聲請人享有合理的再審期間,俾聲請釋憲之後有獲得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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