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台灣關係法》的本質看美「戰略模糊」與「戰略清晰」之爭辯

2021-06-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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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認為,《台灣關係法》的三個特性、五種目標及三種嚇阻才是「戰略模糊」政策真正的核心。拜登政府應運用此法案的彈性解釋空間對台提出更多具有創意性、實質性和互惠性的政策。(美聯社)

作者認為,《台灣關係法》的三個特性、五種目標及三種嚇阻才是「戰略模糊」政策真正的核心。拜登政府應運用此法案的彈性解釋空間對台提出更多具有創意性、實質性和互惠性的政策。(美聯社)

隨者近年美中關係陷入「修昔底德陷阱」 (Thucydides’s Trap) 、北京對台日益頻繁的軍事挑釁以及美國領導地位的動盪,點燃了一場關於美國對台政策是要維持「戰略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 還是轉向「戰略清晰」(Strategic Clarity) 的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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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華盛頓採取清晰政策的學者專家如美國外交關係協會會長哈斯 (Richard Haass) 及研究員塞克斯 (David Sacks),他們認為考慮到台海軍力的嚴重失衡,美國一方面應在解放軍武力犯台時明確出兵保衛台灣,另一方面透過同時發布總統聲明及行政命令的方式表達對一中政策的支持。另一種對台反向且負面的清晰政策,則是像喬治華盛頓大學教授葛拉瑟 (Charles Glaser) 於今年4月底投書《外交事務》期刊所說,華盛頓應在東亞直接放棄對台承諾,也就是所謂的「棄台論」。然而,國內外目前對於這場爭辯的主流觀點依舊是敦促美國應維持對台模糊政策,即華盛頓不應明確表明其是否會派兵介入在台海爆發的戰爭或衝突。支持者包括前AIT主席卜睿哲 (Richard Bush)、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葛來儀 (Bonnie Glaser)、佛萊契爾法律暨外交學院教授格倫農 (Michael Glennon) 及蘭德智庫政治學者馬扎爾 (Michael Mazarr) 等人。目前拜登政府很明顯地繼續執行戰略模糊政策,白宮印太事務協調官坎貝爾 (Kurt Campbell) 在本月初說美國無意轉向戰略清晰。事實上,自1979年以來,歷屆美國政府皆奉行戰略模糊,只有模糊的「程度」(degree) 有所變動。其政策的有效性,如同政大外交系副教授吳崇涵所說,「戰略模糊是美國兩岸政策的定海神針。」

儘管筆者也認為拜登政府應繼續維持對台模糊的戰略,但在上述爭辯浪潮中並未就戰略模糊真正之核心進行詳盡的論述,也就是《台灣關係法》(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以下簡稱TRA) 的本質及其意涵。

冷戰時,尼克森 (Richard Nixon) 總統與國務卿季辛吉 (Henry Kissinger) 秉持現實主義中權力平衡原則,開啟華盛頓與北京間關係正常化道路,最終雙方於1979年1月1日正式建交,美國因而必須與台灣保持非官方關係。TRA是美蘇冷戰下一個現實的產物,其包含3個特性、5項目標、3種嚇阻效果。TRA的3個特性,即「彈性」 (flexibility)、「適應性」 (adaptability) 和「持久性」(durability)。 由於TRA的制定是第96屆美國國會內部及其與卡特政府間相互協商及「妥協」(compromise) 的過程,所以最終法案版本的文字內容是「模糊」 (ambiguous) 的,也因此創造出許多彈性。而因為TRA具有彈性的解釋空間,使得美國的對台政策可以適應不同時空的國際環境背景,因而產生持久性,不須對TRA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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