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兩岸再生能源憑證競賽,台灣輸的慘兮兮

2017-12-12 06:30

? 人氣

台灣為何贏不了大陸?再生能源憑證的五缺

  • 第一缺、缺懂能源的規劃單位—交給不懂能源的單位推動

台灣再生能源憑證的規劃中很重要的一個理念就是:憑證是一個提供綠電驗證(Certification)及環境效益的證明。台灣的再生能源憑證是希望能透過第三方認證單位的驗證及核發,給予再生能源一個綠電的保障。也因為REC的這一種特性,勢必與一般商品不同,同時具有金融商品的特性,故必須由能源主管機關主導(如,德國)或者如中國由發改委統籌能源局及財政部一同共同規劃。台灣一開始交給不懂能源的標檢局,誤將REC與商品檢驗結合,導致了水平聯繫之困境增加,也造成了更多實質的問題。沒有金融財政監管或主管機關介入的證書,到底怎麼活絡交易?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 第二缺、缺適當的法規—法制不足:台灣重發證V.S中國大陸發證與交易兼籌並顧

因為標檢局業務,向來著重於驗證,而不擅長交易的特性,對於推廣再生能源憑證的影響,便體現在法規制訂上。

在交易制度方面,目前的相關規範是欠缺的,唯一有稍微提及交易規則的是「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在本辦法的11條條文中,多半比較偏向技術程序而非交易,勉強能與交易相關的是本辦法中第8條:「憑證持有人得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該憑證記載發電年度之再生能源使用證明、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使用及企業社會責任宣告,並於使用或宣告後5個工作日內,向憑證中心登錄,經使用或宣告後之憑證不得讓與。」也就是說標檢局對於憑證之交易市場規劃之欠缺將使得憑證變相的成為綠電標籤。也就是說,此一憑證的作用將猶如食品安全認證,僅為再生能源發電業,綠電的品質進行保證,存在很低的交易可能性。

相對的中國在年初發布的通知當中,就已經附上了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規(試行),其中第3章共4條說明自願認購市場的組成、第4章共4條說明認購的相關規則以及第6章又有兩條說明認購信息的相關規則。在再生能源憑證發展之初期就已有較為清楚的交易規劃,中國能在兩岸憑證的競賽中領先,令人感到不意外。

  • 第三缺、缺可交易性—不探討憑證之可交易性

以中國發放的憑證來說,「有憑證,即有可交易性」。反觀台灣,因為經濟部標檢局,欠缺能源專業的結果,忽略掉了我國舉世獨特的電業法所導致「有憑證,未必具有可交易性」之困境。若以證書發放大宗的台電與台塑風力發電為例,由於其多為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前(甚至更早於2003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就已經設置,其並非可進入電力市場交易的綠電,自然綠電證書並無法交易。這也產生台灣「特殊之證書拿很多,但只是因為一開始申請免費,卻只能貼在牆壁上」的困境。

喜歡這篇文章嗎?

楊雅雲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