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業佃關係?對「佃農自動退耕」的誤解與誤用─對徐世榮台灣農村土改論述的批判總綱(2)

2018-01-10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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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徐世榮對「自動退耕」的說法,欠缺對佃農和地主主觀考量及客觀環境的理解,顯得解釋力薄弱。(資料照,慈心基金會提供)

作者認為,徐世榮對「自動退耕」的說法,欠缺對佃農和地主主觀考量及客觀環境的理解,顯得解釋力薄弱。(資料照,慈心基金會提供)

因為國民黨一直教育我們,地主和佃農的關係很惡劣,兩者之間有非常多衝突,但如果業佃關係這麼惡劣,為何佃農B會這麼感念他們的頭家?如果業佃之間沒有衝突,那麼我們實施土地改革的正當性在哪裡?
-徐世榮,2016,36。

根據1948年的調查,佃農平均佃租約占收穫量之56.8%,台中地區因為土壤比較肥沃,根據日治時期的統計,佃租甚至高達70%。佃農與雇農在這種土地制度中掙扎生存,不僅是土地經濟的問題,更是社會政治的問題。
-徐世榮,2016,39。

(一)、對撤佃與佃農退耕問題的誤解

在徐世榮的土改論述裡,1951年發生的「佃農自動退耕」問題扮演關鍵角色。對徐而言,「自動退耕」證成他想要突顯當時農村社會堪稱「和諧」的業佃關係;如同引文提到,這也對「國民黨政府」當時刻意操作業佃關係惡化的議題,以改善農民生計為訴求,以此作為推動土改的正當性打折扣。如透過現象與數據證明,當時業佃關係和諧,且政府強力推動減租下,佃農尚不顧自身生計維持,仍有大量「自動退耕」現象產生,徐言下之意,即「國民黨政府」推動土改背後的正當性就不攻自破了(徐世榮、蕭新煌,2003:45-50;徐世榮,2010:50-54;徐世榮,2016:47-48、79-80)。本節將指出徐對「自動退耕」的掌握和詮釋,存在歷史背景、基本數據和邏輯論證的嚴重謬誤,他據此指稱農村業佃關係堪稱和諧的常識性結論,也應重新被問題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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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就佃農退耕現象,就徐提出的詮釋提出批評與質問,從邏輯推論和相關證據證明在1951年發生大量佃農退耕現象,應非出於佃農基於和諧業佃關係下的自願行為,而必須有其他適當的解釋。

徐主張戰後初期業佃關係堪稱和諧,源於下列因素:父權意識形態、數代業佃恩情、地主顧及佃農的生計倫理,而他認為最關鍵的因素,是基於地主擁有所有權,掌握撤佃或續租的不對等生殺大權(徐世榮、蕭新煌,2003:42-44;徐世榮,2010:50-54;徐世榮,2016:46-48、79-80)。徐論及地主照顧佃農生計倫理的說法,卻反而佐證他描繪「和諧業佃關係」下佃農仍處於勉強生存邊緣的艱苦處境,徐提到:「由此有一重大之發現,即雖然地主對佃農收取高額之地租,使得佃農家庭的生活困苦,但是(地主)卻仍然會重視佃農的生計倫理,使其能夠生活下去,不至於讓其餓死或進行佃農抗爭活動。(徐世榮、蕭新煌,2003:42-44)」

根據引文,或徐對佃農處境的描述,儘管地主對佃農生計有所顧及,不會讓佃農餓死或群起抗爭,但在「和諧業佃關係」下,佃農處境仍相當艱難。而維繫表面「和諧業佃關係」,關鍵在地主透過掌握所有權衍伸的撤佃或續租權力,就徐的角度來看,佃農在艱難處境下為勉強維持生計,並害怕地主撤佃或不續租,才形成這套由父權意識主宰的業佃關係。

而徐對和諧業佃關係的解釋及其對佃農艱難處境的描述,則和他以和諧業佃關係,回頭來解釋「佃農自動退耕」現象產生矛盾,意即:既然佃農仍處境艱難,並因轉業困難,為維繫基本生計,才必須和地主維持表面和諧關係,是因害怕地主撤佃起租,危害自身生計維持。那為何佃農反而會因和諧的業佃關係,自己主動自願將耕地返還給地主?

在此我必須提出追問的是,徐筆下處境艱難的佃農,在放棄承租耕地後,轉業困難,生活何以為繼?而大量佃農因「自願退耕」,無法維繫生計,造成的社會動盪狀況,對社會可能造成何種衝擊,政府應如何解決?徐顯然未曾思考與處理這兩個層次問題,而僅聚焦在他詮釋的「佃農自動退耕」現象,對地主權益的返還,及造成國府推動土改正當性減損效果的「重大發現」。

徐談及國府在1951年推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立法的動力時,曾指出因《台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未規範租期,而使只訂3年租期的地主,在1951年因租約即將到期,許多地主希望解除租約,不惜透過訴訟途徑,和佃農對簿公堂,最後多能取回土地,而對佃農生計形成威脅、造成社會恐慌(徐世榮,2016:44-45)。徐並未對撤佃事件的因果多著墨,但這與他主張的和諧關係有直接衝突,若以撤佃事件重新檢視,徐未說明對地主而言,為何僅是因租約到期,地主此時就不顧租佃恩情及佃農生計,而急於透過訴訟解除租約取回耕地;同時這一波透過訴訟進行的「合法撤佃」,導致對佃農生計的威脅和恐慌,是否仍屬於徐宣稱的和諧關係。

假定從徐解釋「佃農自動退耕」觀點,來檢視佃農在「撤佃事件」的反應,在當時法令制度不完備的情況,這些因租約到期,而被地主要求返還耕地的佃農,為何未如徐想像的欣然接受撤佃(被動放棄租佃權),卻反而起身捍衛自己的租佃權和基本生計,被迫選擇和地主對簿公堂。這表示佃農最終在面臨撤佃,威脅自身生計時的選擇,與徐對「自動退耕」現象的解釋產生矛盾。

我認為湯惠蓀的看法較有洞見和解釋力(湯惠蓀,1948:3-4),湯認為地主和佃農在承平時期雖相安無事,逢年過節甚或禮尚往來,但不代表業佃關係融洽和諧,而是從屬關係的展現。一旦佃農生計受到威脅,業佃利害關係產生分歧時隨即爆發衝突,這個問題癥結在地主擁有所有權,而掌握撤佃或續租的生殺大權。而徐世榮顯然未認識到,地主掌握撤佃或續租的不對等權力,是維持表面和諧關係的基石,卻也是造成業佃糾紛和衝突白熱化的雙面刃,而這正是湯惠蓀等土改者主張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動力與正當性。

徐對「自動退耕」的說法,欠缺對佃農和地主主觀考量及客觀環境的理解,顯得解釋力薄弱。而國府主管部門對佃農退耕的解釋可作參考。地政局認為發生「佃農退耕」風潮原因,是因部分地主為個人利益,企圖用各種方法回復其既得利益或另謀其他利益,但地主知道公然超收地租或強制撤佃方式,不為法令允許,因此部分地主透過威逼利誘手段,誘迫佃農出具退耕證明,表示佃農自願放棄承租,達到收回耕地的目的(民政廳地政局,未載明:12-16)。

在分析各類佃農退耕案後,地政局指出在減租後租佃地價格相較自耕地明顯跌落,而地主普遍認為國府隨後將實施限田政策[2],推動耕者有其田,因此有急於出售土地的動力,地主為降低出售土地受到的損失,以某種權利金或部分耕地贈與形式,誘使佃農自動退耕,讓地主可以自耕地價格將土地售出(民政廳地政局,未載明:12-16;陳誠,1951:33-34;內政部,1951:26-27)。地政局對地主撤佃和佃農退耕現象的解釋,從地主在農村的社經地位及權勢運用角度出發,呈現當時業佃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並同時解釋地主基於自利行為,以權勢壓迫或利益交換方式,誘使佃農自動配合退耕的過程。而徐未能回答的問題,部分佃農為何不顧維持自身生計,而自願退耕的疑問也獲得解釋,在相關案例中,佃農可獲得權利金或部分耕地所有權,並另外尋找租佃地承耕。

(二)、「佃農退耕」數據的錯誤引用

假定佃農如徐所言是「自動退耕」,且確實出於農村社會和諧的業佃關係所致,係出自於佃農自願,那即便退耕案數量不如他錯估的嚴重,但仍會對國府推動土改的正當性產生挑戰。前面已指出徐對佃農退耕現象的誤解,接下來進一步指出徐對佃農退耕數據的誤用。徐對「自動退耕」案件量和占總租約比例,曾提出兩個不同數字,第一是據王長璽和地政局的統計加總,指出約有29000多件,佔總租約的8%(徐世榮、蕭新煌,2003:45;徐世榮,2010:50;徐世榮,2016:79-80);第二是根據地政局從1950-1952年6月的全省減租糾紛統計,指出有35313件退耕案,佔總租約的9.6%(徐世榮,2010:47、50-54)。

第二個錯誤引用十分明顯,參考表二地政局的原始數據,即可發現徐誤將此期間全部減租糾紛案的總數,都算在「退耕」的帳上,誇大當時「退耕」現象的數量與嚴重性。在此段期間內,佃農退耕案僅有11525件,佔總租約數的2.91%,也和徐提出的第一個數據(29000件、佔總租約8%)有相當出入。

表二:台灣省私有出租耕地退耕及租佃糾紛處理情形。(作者製表)
表二:台灣省私有出租耕地退耕及租佃糾紛處理情形。資料來源:臺灣之土地改革。(作者製表)

而據地政局對推動減租到1950年12月止的糾紛案統計,到1950年底為止,佃農退耕案僅有157件,顯示在1950年底前,佃農退耕現象並不普遍和嚴重(陳誠,1951:33-34;內政部,1951:26-27)。而據土地組報告,佃農退耕案首先於1950年底在台南發生,因相關主管單位未嚴正處置,在1951年起蔓延到全省,才成為減租糾紛裡的首要問題。

表三:台灣省四十年度分區督導處理退耕案件處理情形統計(1951)。(作者製表)
表三:台灣省四十年度分區督導處理退耕案件處理情形統計(1951)。資料來源:台灣省四十年度三七五減租工作概況。(作者製表)

據表三地政局對1951年全省佃農退耕案件的分區督導處理統計,可見佃農退耕案是在1951年迸發,集中在台南地區。據當時官方報告和資料來看,佃農退耕顯然是在1951年才開始大幅蔓延,而在1951年全年中達到高峰,而後因政府強力禁止佃農退耕,才予以解決。

徐引用王長璽所言在「1951年以前」總共發生17000餘件的說法,顯然不符合主管機關正式的統計數據和趨勢,王長璽說法顯然有誤。而徐顯然未認識到退耕現象迸發的時間和高峰點,而誤將王提出的錯誤數據,再重複加總官方對1951年全年統計,因而得出「佃農自動退耕」共有29000餘件,佔總租約數8%,嚴重錯估佃農退耕案的數量和現象。

以表二農復會土地組的統計為依據(1950-195206),佃農退耕案件僅有11525件,佔同年總租約數的2.91%,因此不論是徐提出的8%或9.6%的「佃農退耕」數據,都與實際數量有相當大的差距,徐顯然是在錯誤的數據基礎上,誇大當時佃農退耕現象的數量與嚴重性。

總結來看,徐世榮根據錯誤數據誇大佃農退耕現象的嚴重性,同時以套套邏輯的方式,用和諧業佃關係作為唯一解釋,來解釋佃農自動退耕現象的成因,但卻未對他筆下處境艱難的佃農,為何要放棄耕地,與放棄耕地後,佃農必須何以為繼的核心問題提出更有說服力的解釋。而在1951年同時發生的地主撤佃和佃農退耕現象,反而顯示當時地主基於自利動機,透過擁有產權掌握解約撤佃的生殺大權,片面毀棄徐認定維繫「和諧業佃關係」的基礎,反而證成國府當時必須推動土改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作者為台大城鄉所碩士。本文為對徐世榮《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書評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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