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振威觀點:社會能為警察做些甚麼?

2021-05-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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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來,台灣治安確實越來越好,警察的努力確居首功,只是我們反而常常看到要維護警察尊嚴的呼聲,彷彿是亂世之必要。細勘論者所言,多以倡議立即逮捕現行犯,作為維護警察尊嚴的手段,政務官如是發言,社會大眾亦然。筆者以為警察教育或應強調對現行犯的逮捕須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為現行犯逮捕前,現場警察必須就犯罪對公眾與現場警察的危害、施行強制力可能造成對雙方的危害、當場立即逮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必要性、該罪行通常的刑罰效果進行綜合判斷。過度強調以逮捕維護警察尊嚴,可是詹慧玲女士一案爭議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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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如犯罪嫌疑人對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強暴脅迫已停止,例如犯罪嫌疑人已停止阻擋拖吊車離去,則宜以蒐證所得,於事後依通知調查、傳喚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單純以言語辱罵,亦同。蓋刑事訴訟法之傳喚、拘提相關規定是為原則,目的之一在避免通案允許以強制力作為使被告到庭的手段,所可能造成預支刑罰的效果。換言之,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出現困難的跡象前,不應也毋須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入刑事訴訟的程序中。

期待警察與社會大眾更加注意到強制力的使用,不論對警察或犯罪嫌疑人都是一個風險,任一方都可能因為情緒激動而引發急病致死,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在情緒激動下攻擊警察,鑄下大錯。鼓勵警察立即逮捕大小案件的嫌疑人,某種程度是鼓勵單警行險。

誠然,見到犯罪嫌疑人或保護管束之相對人,遭立即壓制是大快人心,如此立即的應報,比諸漫長的司法程序更加淺顯易懂、明白痛快,只是,民眾期待見到警察立即處理的效應,或許是政務官投民眾所好,要求警察「立即作為、強勢執法」然而如此淺白痛快的代價可能是警察、犯罪嫌疑人或保護管束相對人的寶貴性命。合乎法、理、情的選擇,應該是依照比例原則,讓現場警察權衡犯罪的危害、警察的安全、相對人的安全、犯罪追訴的需求再決定是否立即逮捕或保護管束,絕非鼓勵警察「立即作為、強勢執法、展現公權力」。

此外,我國法令目前對警察追車的規範密度不足、乃至授權警察普遍以子彈追車攔停的做法、或是不當用槍的法律責任,實與先進國家有不小的差異。以上種種還期待各方專家多加探討,以保障各方人身安全。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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