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振威觀點:社會能為警察做些甚麼?

2021-05-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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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我國法令目前對警察追車的規範密度不足、授權警察普遍以子彈追車攔停的做法、或是不當用槍的法律責任,與先進國家有不小的差異。因此希望各方專家多加探討,以保障各方人身安全。(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指出,我國法令目前對警察追車的規範密度不足、授權警察普遍以子彈追車攔停的做法、或是不當用槍的法律責任,與先進國家有不小的差異。因此希望各方專家多加探討,以保障各方人身安全。(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藝術家詹慧玲女士遭警攔停查證身分並引發衝突一事,引發社會各界人士,就警察職權行使實務上的現況暨法律規範的解釋適用,多所討論,誠為此不幸事件的正面效應,也體現了台灣人民漸趨成熟的人權意識。但是除了本案,筆者自其他角度觀察警察與社會的互動亦同感不安,期待拋磚引玉,透過幾個面向,進一步思考「社會能為警察做些甚麼?」相信當我們關心警察,進一步為警察建構良好的勞動環境、執法制度,相信這些作為的益處終究會回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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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警察涉犯毒品案件似較先進國家為多     

筆者以「警察 走私毒品」進行網路搜尋,找到兩件發生於民國108年的毒品走私案件有警察涉入,一件是台東縣警察局蘭嶼分駐所李姓前所長運送第三級毒品812公斤,另一件則是前保三總隊吳姓警員涉嫌包庇走私毒品約1500公斤。更有一件係於民國103年查獲,是以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黃姓小隊長為首的現離職警察走私毒品集團。如改以「警察種大麻」進行網路搜尋,筆者找到了兩件案子,分於民國107年、101年遭查獲。再以「警察販毒」搜尋,則有民國102年桃園分局張姓警員販毒案、104年南投縣警局信義分局久美派出所林姓副所長販毒案、107年台中市第六警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姓警員販毒案、108年刑事局鑑識科微物股陳姓警官涉嫌販毒。最後如以「警察吸毒」進行搜索,自民國107年迄今可以找到至少6起警察涉嫌吸毒案。

面對上述警察走私、製造、販賣、吸食四種涉案件毒類型數量之多,恐怕不能以個案視之。比較警察人員數量較為相近,所轄同為高度都市化的日本東京警視廳、美國紐約市警察局,筆者找不到前者發生有任何警察走私、製造、販賣毒品案件。至於後者,恐已近四分之一世紀未發生此類案件。1980~1990年代中期該市治安固然較差,也未有如此多的警察走私、製造、販賣毒品案件。誠然,網路搜尋並非可靠的研究方法,本文就案件數量的定義不精密、甚至可說是欠缺,然而筆者或可保守地說,台灣警察走私、製造、販賣、吸食四種涉毒案件數量並不尋常。值得思考的是我們的警察是不是受了過度的壓力導致吸毒案件的發生?毒品政策有誤,使得院檢獄政負擔過大?抑或現行毒品政策反而維持了毒品價格,誘人行險?

二、警察使用強制力的風格似日趨強硬

數十年來警察的犧牲與努力,成果豐碩,目前住宅強盜、搶奪、住宅竊盜等嚴重威脅一般民眾安居樂業的案件減少至可謂罕見的程度,如論及警察勤務安全,民國七十年代,常見各地警察在數日內接連遭槍擊殉職的不幸慘案近年來也幸未再發生。

這樣看來,台灣治安確實越來越好,警察的努力確居首功,只是我們反而常常看到要維護警察尊嚴的呼聲,彷彿是亂世之必要。細勘論者所言,多以倡議立即逮捕現行犯,作為維護警察尊嚴的手段,政務官如是發言,社會大眾亦然。筆者以為警察教育或應強調對現行犯的逮捕須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為現行犯逮捕前,現場警察必須就犯罪對公眾與現場警察的危害、施行強制力可能造成對雙方的危害、當場立即逮捕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必要性、該罪行通常的刑罰效果進行綜合判斷。過度強調以逮捕維護警察尊嚴,可是詹慧玲女士一案爭議的根源之一?

具體而言,如犯罪嫌疑人對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強暴脅迫已停止,例如犯罪嫌疑人已停止阻擋拖吊車離去,則宜以蒐證所得,於事後依通知調查、傳喚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單純以言語辱罵,亦同。蓋刑事訴訟法之傳喚、拘提相關規定是為原則,目的之一在避免通案允許以強制力作為使被告到庭的手段,所可能造成預支刑罰的效果。換言之,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出現困難的跡象前,不應也毋須使用強制力將被告帶入刑事訴訟的程序中。

期待警察與社會大眾更加注意到強制力的使用,不論對警察或犯罪嫌疑人都是一個風險,任一方都可能因為情緒激動而引發急病致死,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在情緒激動下攻擊警察,鑄下大錯。鼓勵警察立即逮捕大小案件的嫌疑人,某種程度是鼓勵單警行險。

誠然,見到犯罪嫌疑人或保護管束之相對人,遭立即壓制是大快人心,如此立即的應報,比諸漫長的司法程序更加淺顯易懂、明白痛快,只是,民眾期待見到警察立即處理的效應,或許是政務官投民眾所好,要求警察「立即作為、強勢執法」然而如此淺白痛快的代價可能是警察、犯罪嫌疑人或保護管束相對人的寶貴性命。合乎法、理、情的選擇,應該是依照比例原則,讓現場警察權衡犯罪的危害、警察的安全、相對人的安全、犯罪追訴的需求再決定是否立即逮捕或保護管束,絕非鼓勵警察「立即作為、強勢執法、展現公權力」。

此外,我國法令目前對警察追車的規範密度不足、乃至授權警察普遍以子彈追車攔停的做法、或是不當用槍的法律責任,實與先進國家有不小的差異。以上種種還期待各方專家多加探討,以保障各方人身安全。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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